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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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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一、问题的提出在转继承关系中,被转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究竟应当视为其个人财产,还是应当判断为夫妻共有财产,公证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在公证中应将转继承标的视为被转继承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并以此来为当事人办理转继承公证。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转继承客体不应视作被转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共有财产,而应将其看作是被转继承人个人的财产权利,并以此为据为当事人办理转继承公证。②显然,依上述不同观点所办的转继承公证,其法律效果即转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利益大相径庭。其实,对该问  相似文献   

2.
一、转继承的概念和内涵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一项法律制度.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相似文献   

3.
所谓“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因故于被继承人死后,未及实际接受遗产而死亡,他的应继遗产份额则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转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我们称其为原继承人,而把现在的合法继承人称作转继承人。在转继承中关系比较复杂,而且常常涉及历史的原因,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因此,探讨转继承问题,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继承法,有  相似文献   

4.
正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以及申请人隐瞒遗漏其他继承人的情形,大多并不是当事人主动告知公证员的,往往是在案件受理之后,公证员在查档、核实被继承人亲属关系时发现的,若当事人给予配合,继承公证可能正常办理,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予配合,则有可能导致继承公证程序的中止或者终止。下面举几个本人实际办理过的继承公证案例,供公证同仁参考和借鉴。一、代位继承公证案例例1.本案涉及再婚家庭,属于稍微复杂的代位继承公证案例。  相似文献   

5.
一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因故于被继承人死后,未及实际接受遗产而死亡或宣告死亡,他的应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它包含着五层意思:<1>在被继承人死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或宣告死亡;<2>该继承人因故未及实际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3>由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4>这种转继承人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份额;<5>这种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姻亲(即被继承人的媳妇)。例如被继承人甲某原  相似文献   

6.
<正>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或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实际接受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有权继承实际未取得遗产的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关于转继承,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法国、瑞士和原苏联的民法典中都有关于转继承的具体条款。我国《继承法》对转继承制度虽未做明文规定,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却是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2条对转继承作了明确的解释:"继  相似文献   

7.
吕秀琴 《法制与社会》2013,(25):232-233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在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生前对所属房产具有合法产权;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及遗赠的区别;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不同等。  相似文献   

8.
关于转继承     
继承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往往因罹病或意外事故等情况而死亡,即此,使得还未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复杂起来。这种因继承人未实际接受遗产而又因其死亡而开始的继承,在法理上称为继承的转移,即转继承。转继承本是社会生活条件在法律上的反映,因其过程短促,不应成为理论与实践之疑难。然而,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左”的严重错误的流毒和影响,公民的合法财产曾横遭劫难,或被  相似文献   

9.
涉台继承公证是指我国公证机关办理的含有涉台因素的继承公证事务。“涉台因素”主要包括:继承人中有台湾同胞;被继承人生前居于台湾地区;所继承的遗产的一部或全部位于台湾地区。根据继承人或被继承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不同,涉台继承公证大致有三种:(1)大陆继承人继承台湾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办理的亲属关系公证;(二)台湾继承人继承在大陆的遗产时应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三)台湾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处分在大陆的财产的,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应进行公证。涉台继承公证的特征涉台继承公证是一主权国家人民因所处法域的不同…  相似文献   

10.
李倩 《法制与社会》2014,(13):278-279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困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的问题,遗漏继承人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棘手难题。遗漏继承人不仅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还增加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职业风险,甚至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解决遗漏继承人问题迫在眉睫。本文将从继承公证中遗漏继承人的现状、遗漏继承人的主要原因以及如何解决遗漏继承人的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完善我国的继承公证程序法律制度,使公民的继承权更加有序和方便的行使。  相似文献   

11.
继承是一种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移转给他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制度.对继承法律关系的分析主要基于以下三大要素:死者即被继承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即遗产、他人即继承人。继承公证正是基于对上述三大要素的分析.以证明继承人继承行为、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具体到保险继承公证就是解决好以下三个关键问题。即保险继承公证中的被继承人的范围、保险继承公证中继承的客体、保险继承公证中继承人的确定。  相似文献   

12.
徐鑫 《法制与社会》2013,(32):232-234
继承公证是公证业务里比较主要的一个公证事项。在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很多当事人都会问到同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被继承人的遗产其父母也有继承权,难道不是由其配偶及子女或者是直接由子女继承的吗?在多年的公证实务中,笔者也感到现行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存在一定的问题,现笔者就此展开阐述。  相似文献   

13.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公司或企业中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资而享有的法定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继承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个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一项财产权利,其主要内容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全部财产权利和承担产财义务.股权继承公证可以理解为:公证处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和继承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以确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股权继承问题在继承法和公司法中均没有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14.
问题一:遗产继承公证证明的内容究竟是什么? 对遗产继承公证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谓之“继承公证”,认为是公证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二种谓之“继承权公证”,认为是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并证明继承人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活动。  相似文献   

15.
肖丽娟 《法制与经济》2010,(16):72-72,75
关于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权威的判例,公证实务中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亦是摸着石头过河。本文拟从一个真实案例的剖析入手,提出应肯定转继承中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以维护继承法的平等原则,实现财产在被继承人近亲属中的合理流转。  相似文献   

16.
《中国公证》2013,(12):44-46
郭岳萍(本刊特约主持人):今天我们举行业务沙龙活动,交流的主题是继承公证受理后核实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亲属关系情况的相关工作.也就是我们通称的“查档”。可能有同事会觉得这个题目有些小.没有讨论的空间,但我们认为其恰恰有“小题大做”的意义。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感觉“办公证这么麻烦”的.继承一定榜上有名:如果说需要公证人员事先给当事人“打预防针”说公证有点难.可以说非继承公证莫属了。  相似文献   

17.
正一、区际继承公证概念界定随着我国各地区间经济交往以及人员流动的进一步增多,同时涉及我国大陆地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素的继承公证案件受理需要也随之不断增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对这类继承公证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专门的研究实属必要。由上可知,本文语境下的区际继承公证主要是指:在继承公证的办理过程中,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继承人等相关问题涉及我国香港、澳门、台  相似文献   

18.
钱进 《中国公证》2013,(2):45-46
在继承公证实践中,遗漏继承人问题、利害关系人利益受侵害问题一直困扰着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继承公证的办证难度,增加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加大了继承人的举证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我国继承公证程序中建立公示催告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一、案情介绍遗嘱继承公证近来多被投诉,现将几例案子的投诉点简介如下:案例一:一美籍华人在美国立有公证遗嘱,将其在京房产遗留给其诸子女中的一人继承。遗嘱继承人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持该遗嘱到公证处办理了相关房产的继承公证。不久遗嘱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提出投诉,认为上述遗嘱没有先在美国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生效确认,不能引做办理遗嘱继承的依据,要求撤证。经查当事人投诉属实,故公证处按照规定要求遗嘱继承人在美国补办了确认遗嘱生效的法律文件。案例二:一当事人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遗嘱申办继承,公证员以发函方式将正在办理遗嘱继承…  相似文献   

20.
转继承论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一个公民死亡之后,如果他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等有权继受其遗产的人在遗产实际分割前也告死亡,那么,遗产的分割就会发生转继承的问题。在我国,由于继承的开始时间与遗产的实际分割时间多不一致,且常相隔较长,因而在继承问题上所涉及的转继承关系往往颇为复杂,稍有疏忽或认识不清就会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处理以及对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而就实际情况而言,目前有些同志对转继承在认识上较为模糊,对应当作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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