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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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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22,(6):5-14
作为一项彰显中国特色的重大立法工程,我国《劳动法典》编纂中,基于劳动法是公法私法化/社会化之产物的社会法定位,应从劳动法整体和各项制度中作出社会化公、私法因素有机融合的安排,并弥补因公法路径依赖所致局部性私法化不足和社会化滞后的缺陷;基于多维度劳动法二元结构,应兼顾现阶段和长远的发展需要,选择劳动法二元结构的类型,并在原则普适和规则统一基础上作出分类安排;基于劳动法与民法分工合作的缺口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适度扩大劳动法保护范围,分层次安排“两法”分工合作,并完善劳动法规范,以适度限制民法规范对劳动关系和经济从属性劳务关系的适用,且与人格权民法规范对接;基于现行劳动法在工具体系、形式体系和规范体系上的不足,应以解决体系性问题为导向,设计《劳动法典》的结构,布局其与以下位阶立法对劳动法律规范的安排。  相似文献   

2.
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存在特殊之处,具体表现为资强劳弱和人格从属性背景下知情同意规则的失灵、工作数字化后劳动者被透视和被操控的风险、有组织生产的合作关系中个人信息处理的需要,因此不能完全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般规则。劳动基准法已经纳入立法规划,在其中就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做专门规定,这是对数字时代人权保护新挑战的回应,对于其他劳动基准的实现也有重要意义。在劳动关系中仅遵循私法路径不足以保护个人信息,还需要配备公权力保障,劳动基准法的双重保护机制也契合了这一需求。作为劳动关系中保护个人信息的特别法,劳动基准法的相应条款应该考虑如何对一般规则进行调整,包括限制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满足人力资源管理的正当需求,修改删除权、可携带权和自动化决策条款,协调主管机构、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由于"必需"是一个语境依赖型概念,将来还应该通过配套文件来规制工作场所的视频监控等典型的应用场景。  相似文献   

3.
倪雄飞 《法学论坛》2023,(2):100-109
《劳动合同法》的属性具有公法与私法融合的特点,其属性的历史变迁反映了时代发展的需要。我国《劳动合同法》属性中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的失衡限制了小微企业的弹性用工,对小微企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小微企业的本质特点决定其劳动关系的调整需要更多的私法空间,在劳动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应对小微企业劳动关系实行差别调整,这种差别调整包括某些劳动法规范豁免适用和针对小微企业制定特别的规则。  相似文献   

4.
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适当限制是平衡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必然选择。基于特定的紧急背景在公法中设定个人信息保护限制,虽有助于集中力量驱逐疫情,但往往忽视对作为私权客体性的个人信息对象考察,容易侵犯个人信息法益。当前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限制规定虽符合疫情防控下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的紧急需求,但缺失对权利限制的一般条款以及合理实施的进一步解释,亟待更精细的规范进行界定。这表明应对重大疫情防控时,我国立法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合理限制问题时出现了制度缺位。原因在于,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无法独自处理好疫情防控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限制问题。公、私法二元性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框架契合数据治理理论的内在属性,也是风险社会中公私法协力的必然要求。重大疫情背景并不决定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的二元范式,这是由个人信息的属性本身所决定的。公法和私法分别规定个人信息保护限制规则均具有部分正当性来源,但从法律的实现效果以及比较立法趋势来看,将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置于一部公私复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中更符合时代发展。文章最后在该立法范式引导下,反思了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立法体系逻辑,并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肖竹 《法学》2023,(7):164-178
《劳动法典》研究目前除关注宏观性议题外,亦应聚焦专编做体系布局与核心制度构成研究。编纂而非汇编的《劳动法典》宜采用部门“潘多克顿式”立法。集体劳动法的集体性、民主性、自治与规制的混合性等价值共性是决定其能否独立成编及其编章内容的法理基础,而该编的法典化亦受法典整体立法取向与立法规划的约束与影响。集体劳动法编的立法结构需对《工会法》与《劳动法典》的关系处理、集体合同的编章安排、民主管理制度与集体劳动法编的融合,以及集体争议处理规则的体例安排做重点回应。在未来劳动法“从属性”逻辑不断遭遇冲击的背景下,集体劳动法编亦需对相关特殊群体和用工关系在适用规则与调整内容上予以革新性规范。  相似文献   

6.
劳动交换关系法律调整中,劳动法与民法以劳动者保护为主题的分工合作,在我国迄今仍存缺口。劳动法与民法关系依托背景的中西差异表明,我国这种缺口的成因在于公法私法化/社会化过程中生成的劳动法与民法分立格局不足以应对劳动力市场灵活化。尽管背景不同,私法社会化理论对解释和解决我国这种缺口问题仍有参考意义。基于《民法典》的安排,立法上解决劳动者保护盲区不断扩大等问题,应当分类型、分层次地安排劳动法与民法分工合作,并完善与《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接的私法社会化立法。为弥补法律规范供给的不足,法律适用上应当对劳动争议案件适度补充适用民法规范,对非典型劳动关系适度从宽认定并有选择地参照适用劳动法规范,对民事雇用或准从属性劳务则作为无名合同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劳动法规范。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22,(6):39-43
劳动法典的逻辑起点是回答法典“是什么”与“为什么”的第一步,是规范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连接点,劳动现实经由这一“法律之门”进入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实现法典对劳动现实的抽象与重述。“劳动关系说”主张以劳动关系作为逻辑起点,但是劳动关系内涵谱系宽泛,并不单纯地表征特定法律关系,并且在法规范中需要复杂的构造和认定,不应作为法典的逻辑起点,而应作为法规范的构建结果。“劳动行为说”主张以“劳动行为”作为逻辑起点,采取“一般性概括+列举排除”的界定方式,通过塑造“劳动者”概念间接完成劳动法典立法宗旨的构建,与民法典形成双层效力结构,完成自身体系构建与外部体系衔接。  相似文献   

8.
罗英 《政法论坛》2023,(6):124-134
学界关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研究很少涉及其在国家机关间实现的情形,但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具有在国家机关间实现的规范基础和现实需要。从法教义学角度分析,宜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3条理解为一种特殊立法技术,即该条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规范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第45条第3款规定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亦具有“公私法兼容性”。但公法上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并非宪法上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核心,而是处于立法者的形成空间中,主要体现为要求国家机关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法上的请求权,其解释需要受其宪法规范的辐射效果。应从权能要素、客体范围和技术标准等维度明确公法上的可携带权的权利内容,基于公共利益和第三人保护厘定其外在限制,勾勒公法上的可携带权的最终保障范围,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促进数据流通、构建互联互通数字政府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9.
集体协商制度是协调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利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其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已成为趋势。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尽管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初见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规范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并实现劳动者意思参与,可以尝试在企业内部实行劳动规章集体谈判制度。  相似文献   

10.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不是私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个人信息不等于个人私有信息,个人对其信息并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支配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观应该从私法角度转向公法角度,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不是确权,而是规避风险.公法上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既不是私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也不是超个人的信息公共安全.个人信息按照其私密性高低,分别属于三个不同领域,即最核心层的隐私领域、中间层的私人领域、最外层的社会领域.个人信息所属的不同领域直接影响到本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个人同意并不是本罪违法性判断的决定性因素,获得个人同意的行为当然不应该构成犯罪,但未获得个人同意的行为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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