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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91 毫秒
1.
司法权本质上属于中央事权的判断为中央统一开展司法改革提供了理论前提,但是这种判断却将司法权的法理内涵和本质规律与政法语境下的政治要求混同起来,从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难题。司法改革必须首先回到司法本质属性上来,遵循司法权的内在运行规律,才能在救济权利、定分止争和制约公权的基础上,更好发挥其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功能。  相似文献   

2.
司法权的基本特征   总被引:15,自引:1,他引:14  
刘瑞华 《现代法学》2003,25(3):87-93
本文从宪政角度阐述了司法权的基本特征。认为司法权具有独立性 ,表现为司法权形态的独立性和司法权运行过程的独立性 ;消极性 ,表现为司法权的被动性、司法裁判范围的有限性和庭审的消极性 ;终极性 ,表现为司法裁决效力的至上性、终局性 ;交涉性 ,表现为司法裁决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充分举证和辩论的基础上  相似文献   

3.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重要职能。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根据司法权的本质属性、职能范围、运行规律来进行。司法权是人民性、政治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其中人民性是其本质属性,政治性是人民性的集中体现,法律性是人民性和政治性的"生命形式"和实现机制。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具有三个方面的职能定位,即依法履行司法职能是其基本立足点和出发点,服务大局是其人民性和政治性的本质要求,合法性是其基本要求和根本保障。能动司法应当成为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理念和实践导向,只有坚持能动司法才能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司法效果的统一,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而能动司法必须坚持司法法律性的底线,解决好"能"与"不能"的关系问题,针对目前能动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应着力处理好三对关系。  相似文献   

4.
先在于政治国家、超越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形态、处理争议事件的市民性司法权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后来政治国家权力体系中以国家名义行使的司法权首先是市民性裁判权,然后才是宪政意义上的政治性司法权。无论是市民性司法权还是作为政治性司法权,都具有法律解释、司法造法的属性。禁止司法造法主要是指禁止司法机关像立法机关那样主动立法、抽象立法,并不反对司法机关在具体纠纷处理过程中的被动性、补充性立法。案例指导制度作为规范司法权行使的制度,既是法律解释机制也是司法造法机制。  相似文献   

5.
司法·司法学·司法职权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永东 《法治研究》2015,(3):126-132
传统上对“司法”或“司法权”的理解过于强调了国家对司法或司法权的垄断性,突出了司法的国家强制性与司法权行使中的程序性及国家意志的主宰性,在内涵上略显单一和闭塞,并未穷尽“司法”或“司法权”的应有之义。司法学既是一门探讨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学问,也是一门探索司法传统及其现代转化的学问,同时还是一门总结司法管理规律、探索司法运作程序、论证司法改革问题的学问。它不仅研究司法权的行使,还研究辅助司法权行使的体制、机制及方式问题(如属于“司法行政”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方式等等)。司法学对国家司法活动的研究是以司法职权的合理配置为基点而展开的,因为司法职权配置是国家司法体制与司法管理机制得以确立与运行的核心。  相似文献   

6.
自组织理论作为研究自然界复杂性现象和事物的方法和工具,也应该适用于广义自然界下的人类社会这一复杂系统。比较可以发现,作为人类社会子系统的司法权运行系统,存在开放性、两造的非平衡性结构、证据裁判及非线性攻防特征,这与自组织的四个基本条件是吻合的,或者说司法权运行系统具有自组织性。同时,司法权运行中所必备的整体性视野、非决定论思想和不可逆理念也与自组织理论的哲学特性契合。司法民主是司法权运行系统的自组织性体现。以自组织理论分析司法权的运行,可以避免比较法、逻辑理性等法学视域的狭隘,为司法民主寻找更为客观的社会学和自然科学意义上的根据。  相似文献   

7.
一、构建法官委员会的价值取向及意义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权运作的两大目标。司法从产生起就作为定纷止争的手段,用于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因此公正与效率也应当是现代法院管理机制的终极价值目标。同时,法院管理应当体现司法化、现代化,这就要求法院管理改革必须符合司法特点,要按照审判工作自身规律,以法官为中心,实现对各类审判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效率最大化管理。另外,法院自身无法突破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框架的某些束缚,法院改  相似文献   

8.
从单纯凭错案追究责任到符合主客观相统一条件时才追究错案责任,体现了人类对司法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司法的文明进步。错案责任追究与豁免相辅相成,分别体现对司法权的控制与保障。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错案进行责任追究,体现了主观过错、客观行为、危害结果三者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有利于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贯彻权责一致原则,也符合我国国情。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错案予以责任豁免,是体现司法职业特殊性、遵循司法规律的需要,是实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权力控制与权力保障相统一的需要,也是贯彻现代刑罚理念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18,(6):5-14
我国当代司法改革的一个显著表征,就是改革路径徘徊在司法权理论与国情考量之间变动不居。近代司法改革以"西化司法权"理论强势植入所造成的破产结果从反面证明,协调处理好二者关系是解决当下司法改革困境的关键一环。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前提是明确司法权理论、司法规律与国情的科学定位;关键是加强国情研究的实践性思路,避免对本国国情因素和西方司法制度进行想当然的判定;核心是以司法规律为本,正视司法权理论的首要地位,尊重我国国情对司法权理论的合理性限制,从而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司法权理论。  相似文献   

10.
在区分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力与司法权的基础上,本文对司法权进行了实用主义界定,即指人民法院围绕司法审判依法独立行使的公共权力,包括其司法审判权、司法解释权、司法建议权、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帮助权。司法权的属性包括政治属性、法律属性和社会属性三个层次。基于司法权社会治理功能的局限性,当前应强化司法权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彰显和传播其法律理性,不断满足社会治理在结构和功能上的法律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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