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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赵颖  折喜芳 《河北法学》2004,22(6):153-156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投资力量和融资工具,在我国已有了初步的发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2002年8月我国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该草案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以及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仍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在信托制基金中,信托基金契约的立法模式应以简化、单纯、明确为宜,同时不妨采取董事会制度。由于信托制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自有缺陷性,证券投资基金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对实现基金的目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带来一定的障碍,总体考察,采取公司型基金模式为宜。  相似文献   

2.
陈月棋  刘莺 《河北法学》2013,(2):191-200
作为平衡普通法所坚持的适当原告、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例外规则发展而产生的股东派生诉讼逐步发展为一项成文法制度并为各国所移植和借鉴,但是这一制度却因其滥诉的大量存在而越来越多地遭到质疑和诟病。从股东派生诉讼的源起出发,客观列举以滥诉为核心的这一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归纳和总结滥诉的原因。然后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产生的原因入手,剖析规制滥诉的理论基础,并结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派生诉讼的立法现状以及英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已有的规制滥诉的制度安排,就如何在中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环境下规制滥用股东派生诉讼权利提出制度设计建议。  相似文献   

3.
王丹 《政法论坛》2023,(2):144-156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规定中仅有前置请求程序而无审查程序,对于股东起诉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无法实现提前过滤无价值诉讼的功能。在当前公司法修改背景下,股东派生诉讼的生长土壤和发展路径将发生变化,制度潜力逐渐展现,股东派生诉讼增设审查程序将在顺应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扩张需要、促进公司监督机关职能发挥、协调诉讼动力不足与滥用诉讼之间的矛盾等方面,对我国当下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发挥作用。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及相关内容的多处修改,为今后股东派生诉讼程序的改革提出了新命题。在考察借鉴英美国家股东派生诉讼审查程序的构造机理基础上,建议通过增加公司内部审查回应流程、探索外部独立审查制度、建立司法预先审查机制的路径,设置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审查程序规范。  相似文献   

4.
我国新公司法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做出了规定。对公司诉讼中重要制度的规定,无疑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进步。但是,尽管我国立法上对股东派生诉讼做出了从无到有的突破性规定但对于这一重大制度,其具体内容却乏善可陈。本文对这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5.
我国新公司法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做出了规定.对公司诉讼中重要制度的规定,无疑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进步.但是,尽管我国立法上对股东派生诉讼做出了从无到有的突破性规定,但对于这一重大制度,其具体内容却乏善可陈.本文对这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6.
2006年,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其中与诉讼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费用规则也没有明确说明,使得股东派生诉讼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为此,研究各国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费用的立法和案例,并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费用规则提出建议,对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股东诉讼作为公司法中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近三百年的发展与完善,迄今各国公司法普遍接受.我国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起到重要作用.对于正确理解股东派生诉讼和直接诉讼有重要作用.同时新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诉讼程序都予以明确规定.虽然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但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认识还不全面,可能出现少数股东滥用诉权的现象或者股东权利意识不高,缺乏激励机制等等.因此,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与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8.
股东派生诉讼的合理性基础与制度设计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下载免费PDF全文
胡滨  曹顺明 《法学研究》2004,26(4):92-103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多个方面突破了法律的一般规则 ,这不仅是法律因应保护少数股东权之现实需要而作出的变通 ,而且有深刻的制度背景、思想条件和政治学基础。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尚付阙如的现状已严重影响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在导入该制度时应遵循保护少数股东权利、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相平衡、鼓励正当诉讼与防止投机诉讼相协调、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协调国内法律体系相兼顾原则 ,并将之落实在具体内容的构建之中。  相似文献   

9.
罗娟 《法人》2006,(10):94-95
股东派生诉讼制变的实施是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护的重要举措,它必将对国内企业的治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也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利益受到大股东、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它是一种独特的事后救济责任机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英美衡平法,后来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成为两大法系在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上的一个共同的制度选择。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将对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起到重要作用。本文旨在通过从实体与程序方面解析新《公司法》第152条,以加强股东派生诉讼在  相似文献   

10.
世界各地的投资基金从组织形态上主要有两种类型,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是依公司法组建的投资基金,法律基础是公司法;契约型投资基金是依据基金契约组建的投资基金。采用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基金立法,一般都是以信托法为基础,构架契约型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将投资基金契约定义为信托契约,基金资产定义为信托财产。 信托的原意是信托委托和受托,即受托人接受他人的信托与委托,按契确定的委托人的意志,以受托人的名义代为管理或处理财产和经济事务,为受益人谋利益的经济行为。投资基金正是…  相似文献   

11.
殷洁  李静 《北方法学》2013,(2):83-88
证券投资基金所持股份之表决权理应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由行使,但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额一般较大,且该表决权的行使具有权义复合性和双重共益性,故基金管理人在行使基金持股之表决权时应尽忠实、勤勉义务。建议我国立法对基金持股之表决权进行一定的规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更好地发挥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股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王璇  李辉 《河北法学》2004,22(7):93-96
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在现代保险业乃至金融业的发展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现阶段我国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严格规范,出现盲目投资,形成大量不良资产,产寿险资金混用,投资效率低下,造成保险业经营困难。各国保险资金运用规范。我国应允许保险资金运用于优质的公司债券、股票、不动产等,将比例限制引入保险法律之中。建立完善的保险资金管理体系,以法律规范行为完善资金管理体系和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13.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设计之检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制的核心。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中存在有关基金契约结构的条款相互矛盾, 基金契约订约方间法律责任不明, 基金发起人充当基金契约订约方违反代理法理、并可能损害投资人权益等弊端, 我国基金契约结构设计应在明确投资基金和基金契约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前提下, 通过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采纳三位一体的二元投资基金契约结构模式, 即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为订约方, 投资者为相关受益方的三位一体型态, 从而形成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为实质受托人, 受益人为实质委托人的二元结构。  相似文献   

14.
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立法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陈业宏  文杰 《河北法学》2004,22(3):57-60
对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的定义、设立、运作和管理体制等问题提出了初步的立法构想 ,认为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应按公司型而不能按契约型设立 ,采取公募方式而不能采用私募方式 ,采取以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为主的投资方式 ,并通过投资合同来管理和监督风险企业 ,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第二板市场上市等多种退出机制 ;应由证监会下设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行政管理机构 ,同时必须加强风险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管理。  相似文献   

15.
随着大盘的暴跌,基金资产的大幅缩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违反忠实义务,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日显突出,这背后凸显的是深刻的信任危机。究其根源,是由于我国规制基金忠实行为的法律过于概括、原则,尚存在许多缺陷。因此,我国基金法规应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忠实义务给予更详细、科学的规定,以实现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目标。  相似文献   

16.
正确认识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是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基础。笔者在找出我国理论界对证券投资基金性质及法律地位认识分歧的根源之后,简要论述了公司型基金的法律主体地位,并从投资基金的社会主体性和法律主体性两个层次、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两个方面,详细论证了信托型基金的法律地位,指出我国的投资基金立法应从主体角度对信托型基金进行规范,同时希望立法大胆创新,把信托型基金列为与自然人、法人具有平等地位的第三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17.
阳东辉  周杏 《时代法学》2012,10(5):18-25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但是立法却相对滞后。从慈善资金治理模式分析框架的四个要素:财产权结构、绩效观察度、公共关联度和资源依赖性来分析,我国现行慈善基金治理模式存在诸如单中心主义行政监管模式目标错位、自治管理规范欠缺、法律救济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和诱致性规范缺失等弊端,因此,必须完善我国的慈善基金治理模式,具体构想如下:一是构建多中心主义的慈善基金法律治理机制,二是实现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的有机融合,三是分阶段建立具有公私法交融属性的中国慈善基金治理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8.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法律关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与绝对权利,是基金法制的中心与重点。依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形式;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须通过核准方可担任基金管理人且基金业务并非基金管理公司的唯一业务,两者不能简单等同。因此,在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法律规制与研究时,应充分考虑其所参加的各类法律关系的特征与需求。但现行基金管理公司的立法与研究并未区分上述两者之间的差异,而将基金管理公司等同于基金管理人加以规范,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并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应当予以准确定位与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19.
赵玉 《法律科学》2013,(4):165-17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隐秘性不应成为弱化其监管的理由,宽松监管必然诱发非法集资,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法律规制势在必行。但其"入法"的切入点何在?鉴于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四元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规制基金管理人是监管基金的要害所在,其中基金管理人准入机制又是整个监管体系的前置门槛与成败关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二元化监管模式符合我国监管机构权力配置格局,基金管理人自愿监管应向强制注册转变,作为受托人角色的基金管理人准入标准必须趋严,披露监管主导之下应辅以实质核查,上述策略四管齐下,或许是整顿当下"PE乱象",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全面"入法"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20.
政府之所以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具有深层次的理论原因,对这一理论原因的全面剖析有助于充分完善政府干预经济理论,也有助于分析各经济领域的法律监管现象。经济学和法学是分析政府干预投资基金市场的两个层面,本文通过对两个层面的分析,论证了政府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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