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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于我国立法体系的确定,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促进,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以及对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都将产生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对这部民事立法的特点作一概括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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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它总结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经验,特别是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比较成熟、民事法律关系所应共同遵守的准则;同时又借鉴了历史上的和外国的民事立法经验,吸取了其中一些民主科学的、适合我国需要的有益成份。为什么叫《民法通则》而不是“总则”或“民法典”?按惯常做法,“民法总则”容纳不了现在《民法通则》这样多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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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决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生效。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大事件,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大成就。《民法通则》的颁行,对于巩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对于加速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于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必将起到巨大的作用和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从1979年以来,加快了立法工作步伐,除修改宪法外,还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等一些国家基本法律。按照宪法的规定,民法是重要基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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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民事责任,一般指因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由于它的制裁手段经常而普遍地体现为经济上的补偿救济,故习惯上又称之为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将这种法律责任列为专章,并明确称之为“民事责任”,这在世界民事立法上尚属首创。同时,《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所作的规定,无论在其概念、宗旨方面,抑或内容、形式方面,都具有我国民事立法的特色。本文拟对民事责任的宗旨、构成、种类,作些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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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民法。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部门。“民法通则”总结了多年来民事立法工作和长时期来大量民事审判实践的经验,并吸收了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长处,特别是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从中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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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6,(2)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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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能够长期在各个体制之间适用的原因是法典通过一些转致条款保证了法典的开放性,同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规范性质不同进行的解释也经常具有创造规范含义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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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在损害概念的界定上主要存在差额说和规范说的分歧,二者分歧的产生根源在于视角的不同,即前者重在责任范围的确定,而后者则重在责任的成立。规范意义上的损害概念——损害就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被强加的不利益——由于能更好地服务于损害概念的形成目的,宜为我国所采。至于差额说等其他学说,则应在此规范的损害概念之下寻找自己应有的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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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徘徊在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之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使物权请求权一词的内涵能够与其在表面上传递出的信息相吻合,本文未采纳学界通说,而是将物权请求权定义为物权受到侵犯时产生的请求权。此种请求权属于救济权意义上的请求权,从而与原权意义上的请求权即债权迥然不同,但又与经本文解构和重构后的侵权责任完全契合。在权利的民法保护上,物权请求权的模式与侵权责任的模式各有优点。在未来的民事立法中,二者可以同时规定在民法典的不同部分,以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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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功能缺陷与经济法的弥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法学》1999,(4)
本文在肯定民法在商品经济初期作用的同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经济主体平等性的丧失;所有权绝对受到限制;契约从自由转变为相对自由;组织因素出现。这使得传统民法在调节上产生缺陷。笔者认为由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来弥补这种功能缺陷成为历史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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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上的设立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法上的设立行为有其特有的涵义和价值。设立行为即制定章程。设立行为的完成,意味着公司章程的产生、生效和设立中公司的创设。设立行为的瑕疵构成了公司设立无效或可撤销的主要事由。我国《公司法》应该完善对章程制定、设立中的公司的地位和公司设立瑕疵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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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森林法》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缺陷,导致受损林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加重林业机关的法定职责。本次《森林法》修改,应当明确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民事责任的优先受偿地位;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