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特殊性,仲裁机构属半官方性质,依法定原则由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组建。劳动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仲裁裁决也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就法律性质而言,我国的劳动仲裁不同于司法裁判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它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在仲裁  相似文献   

2.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构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法》第 79条、第 83条 ),这就是所谓的单轨体制。该体制的主要优点是,既能发挥劳动部门熟悉的劳动法规的优势,又能有…  相似文献   

3.
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争议是一种经济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但由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内部审查不严,现有外部监督模式漏洞较多等原因,导致利用虚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频发。检察机关对虚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进行监督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针对检察监督实践中存在的线索来源不畅、调查核实能力不足、监督实效不高等问题,应从探索主动监督的模式、强化调查核实能力、做好制度设计等方面进行纾解。  相似文献   

4.
法院应否监督仲裁的实体内容 ,理论界向有争议。通说认为 ,法院只能在监督与不监督之间选择 ,但目前有关国家的立法与实践已提供了多种选择模式 ,包括法院强制监督仲裁实体的模式、任意监督仲裁实体的模式、不监督仲裁实体的模式、原则上不监督但在当事人协议同意时可监督仲裁实体的模式。本文赞同上述最后一种监督模式 ,因为该模式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 ,同时又在仲裁的价值取向上达成了仲裁的终局性与公正性之间的平衡。本文还认为 ,中国的仲裁立法改革应超越“程序监督论”与“实体监督论” ,还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自治权。  相似文献   

5.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排除协议是当事人约定排除国家法院撤销在其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权力的安排。根据相关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中排除协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可以考虑对外国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就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实施撤销权的司法监督;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有关允许与我国没有利害关系的外国当事人通过订立排除协议的方法,排除这些外国当事人之间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向我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仲裁庭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撤销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6.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是保持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的稳定和顺利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 ,而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方法。鉴于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尚处于不成熟阶段 ,且存在一些缺陷 ,并未真正达到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以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劳动关系稳定和发展之需要的目的 ,故变革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无疑是当前理论和实务界亟需解决的焦点问题。  相似文献   

7.
于航 《中国律师》2006,(10):68-69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其中,协商、调解的适用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或依赖客观情况,具有可选择性和不确定性,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诉讼则是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才启动,所以,劳动仲裁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在所有解决劳动争议途径中最为直接,适用最普遍。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但很多方面还存在种种缺陷 ,这对于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 ,特别是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完善 :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时效制度以及裁决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仲裁与诉讼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两种性质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从理论上讲 ,为保证仲裁的充分有效性 ,仲裁应摆脱法院的司法干预。但是如果没有法院的有效支持、协助、监督和审查 ,现代意义上的仲裁便不可能存在。本文就法院对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的监督 ;对仲裁审理程序的监督 ;对内、外仲裁裁决的监督与审查以及我国仲裁监督机制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也谈我国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范围——与陈安先生商榷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作者认为,正确处理我国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范围问题决定着我国仲裁法制的发展方向.在现阶段,实行国内仲裁监督与涉外仲裁监督的分轨制是完全必要的,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等到国内仲裁法制得到较充分的发展以后,才可将这两种监督机制完全并轨,但并轨的目的不是扩大法院的监督范围,而是缩小法院的监督范围,也就是使国内仲裁制度向涉外仲裁制度靠拢.因为当事人选择仲裁监督常常更注重效益,而不是公平,我国《仲裁法》应当保护当事人的这种期望.  相似文献   

11.
刘望 《法制与社会》2012,(17):26-28
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在急剧增加,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顺应而生,该法在许多方面做出了突破性制度设计.但我国现行的劳动仲裁体制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如仲裁效率低程序不完善、机构不健全、缺乏高素质仲裁员队伍等.为了建立更加合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仲裁制度,应采取“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分轨体制,取消仲裁前置制度,完善依“三方原则”建立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提高仲裁员的整体素质.  相似文献   

12.
国内法院应否干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实体内容,理论界存在争议。根据国际上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立法和实践模式及发展趋势,以及对“全面监督论”和“程序监督论”两种学说的评价,本文认为中国仲裁立法不应局限于“全面监督论”与“程序监督论”两种观点,应引入“需要干预论”,即关于法院应否监督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实体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和国家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仲裁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由于仲裁权所固有的扩张性以及仲裁制度本身的特点与局限性,客观上需要对仲裁进行监督。从实践来看,我国已初步确立了以《仲裁法》为中心的仲裁监督体系,并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包括当事人监督、仲裁委员会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等监督形式。  相似文献   

14.
在仲裁机构内部监督、司法监督、仲裁业行业监督与社会监督所构成的四位一体的仲裁监督体制之中,各监督方式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和效用,且各自应当有着不同的位阶取向。然而,我国仲裁立法的不够科学、仲裁协会的缺置以及社会监督的不受重视等问题,制约了我国仲裁机制解纷功能的发挥。结合我国仲裁环境的现状,就监管机制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我国仲裁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仲裁行为的存在,不可能绝对地避免错误,这就不能剥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赋予不是司法监督的体现。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对仲裁裁决的核实或认定履行的是审判权,而并不是司法监督权。本文指出要想让仲裁司法监督的声音减弱,关键在于仲裁机构的自我完善。  相似文献   

16.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该制度所处的体制环境造成了劳动争议仲裁的"行政化"。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功能的弱化,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化"具体体现在"三方仲裁"沦为"一方仲裁"、"社会机构"类似于"行政机构"这两个方面。针对这种现象,可以通过将劳动仲裁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独立出来、明确劳动仲裁委员会中人员及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聘用程序、对不符合劳动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改革等措施改善现状。  相似文献   

17.
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多方当事人争议越来越多。传统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方式,对于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合并仲裁为高效、公正的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提供了崭新的途径。合并仲裁依然遵循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仲裁庭管辖权的享有和行使也完全建立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多方当事人争议的合意合并仲裁,是适合于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合并仲裁制度,是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之内,对于多方当事人争议仲裁程序的"最好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8.
肖晗 《经济与法》2001,(8):12-13
由于仲裁裁决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因而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是正确、合法的。然而仲裁员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因受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难免会作出错误和违法的终局裁决。对这种生效裁决中的错误如何纠正呢?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对国内仲裁规定了两种重要的司法审查的监督方式:其一是撤销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9.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文本及其诠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法定期间。有些论著中也称之为“劳动争议申诉时效”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称之为“仲裁申请期限”,没有用时效这个词。名称界定的不同固然有法理上对此期间性质的不同认识,但从行文上考虑,本文使用多数论著中约定俗成的名称。  相似文献   

20.
论民事诉讼前置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普遍趋势是:一方面以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为最高理念,另一方面鼓励当事人使用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符合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上存在各具特色的诉讼前置程序,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现行的诉讼前置程序尚存在一些缺陷,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应当遵循程序相称原理、系争外利益保护原理、程序选择权保护原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原理。国家设置诉讼前置程序,应当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同时允许纠纷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前置程序。我国应当取消现行的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代之以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诉前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改造为当事人约定的诉讼前置程序;取消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诉讼前置程序;增设诉前调解程序作为诉讼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