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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法律行为是由私人创力并建设的调整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对法律行为的评价一般是从效力性来评价的,而不是合法性。现行的法律事实体系对法律行为的属性定位是一种错误的定位,一般将其定位"事实性"。因为这个错误的定位,导致了法律行为定为法律行为属性。  相似文献   

2.
作为我国民法理论和立法上的重要概念之一,法律行为实质上是私人创设旨在调整其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行为。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律行为之规范品格的界定,凸显法律行为制度的潜在价值:一、法律行为的规范品格在给个人带来"自我立法"自由的同时,也为国家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带来了便利;二、法律行为的规范品格为不同于"自上而上"的法治进路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性,对我国的法治实践大有助益;三、法律行为的规范品格为新的法学研究范式提供了支撑,将会给苦于不知"向何处去"的当代中国法学提供些许智识上的贡献。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18,(3):105-117
对处在法律与道德调整领域交叉点上的文明行为进行专门立法,是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一传统议题的新实践。鉴于法治与德治属于两套独立的治国方略,在文明行为立法中不能将推进道德建设设定为立法目的,否则会步入道德法律化的误区。设区的市进行文明行为立法在现制之下的合法性存有瑕疵,需要全国人大对此作出解释或者制度安排。文明行为立法应当以属于"义务的道德"和"公共事务"的文明行为为限,既有立法的调整范围过于宽泛。既有文明行为立法规范普遍存在法律后果缺失、行为模式表述不明确及多为准用性规范等不足。  相似文献   

4.
易军 《法商研究》2012,(3):56-66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理论,法律行为生效必须具备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且这两项要件均应被正面、并列地规定。这一理论固有其历史价值,但其所主张的"成立要件只关涉法律行为成立、仅有效要件直接关涉法律行为生效"的思维模式存在重大缺陷,应予改进。其优化方案是:建立"成立推定有效"规则,并使积极性的"有效要件"转变为消极性的"效力阻却事由"。这一优化方案有助于真切地贯彻私人自治原则,实现民法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协调一致,并契合"生效影响因素规范"的辅助规则功能、第二性规则角色以及该规则工具性和空洞性的独特品质。这一优化方案在法律规范的功用发挥上也显示出必要性和重要价值。这一优化方案厘清了各种影响法律行为生效的因素之间以及其与私人自治原则之间的意义脉络,并借"成立要件+效力阻却事由"制度建立了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体系",从而凸显私人自治原则对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决定性作用,并使私人自治获得体系性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法律拟制是源起于古罗马的一种法律创造方法,在我国部门法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刑法规制的对象是"行为"还是"事态",持有是行为还是一种状态,学术界争议很大,传统的行为理论解决这一问题时陷入了困顿,而法律拟制理论可以进行较好说明.据此,将持有定位为法律拟制行为更科学.  相似文献   

6.
偷税罪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当法律规范文本存在某种缺陷或错误,并且这种缺陷或错误无法经由法律推理或法律解释加以弥补和改正时,司法机关对这一法律规范“不偏不倚的执行”恰恰有可能产生与该规范内在价值目标相背的结果。这种“合法性”的悖论,在刑法第201条的规范文本中存在着。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对该条规定中的定罪标准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7.
胡东海 《中外法学》2012,(6):1176-1189
在与国家法的关系中,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法律事实,还是一种独立规范,学说上对此素有争议。由于萨维尼既强调意志的规范效力,又认为法律行为只是法律事实,所以他的观点是矛盾的。在此后的学说史中,法律行为的主观论均坚持意志具有规范效力;而客观论认为行为的效力应系于实在法,意思只具有实践效力,不能从意思自由直接推论法律行为具有规范性。由此,客观论的各种学说从不同进路构建了意志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但均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法律行为具有规范性的论据。实际上,各学说之间的争论均源自他们关于法律行为内涵的理解上的分歧。因此,应区分"实践领域经私人自治而形成的主观法律行为"与"规范领域经他律而形成的客观法律行为";客观法律行为是通过解释主观法律行为的"规范意义"而被认知的;客观法律行为才具有规范性,是一种个别规范。  相似文献   

8.
认为法律与价值无涉是西方分析法学法律观的基本观点,而一般认为,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就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休谟的"事实"与"价值"分离的命题。本文剖析了这一命题,指出其理论上的不足之处以及因此而导致的分析法学家观点的错失。认为分析法学家根本的错误在于对法律和道德的性质、结构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一个是"事实",另一个是"价值"。不懂得法律规范作为一种制度,是事实和价值的统一体,包含着价值因素,甚至就是用于指示和衡量人的行为的价值标准系统。因为法律是一个社会价值观念共识基础上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制度化。也不懂得法律规范既是一种"事实",又是一种"规范"。因为它创制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它对人们也只能起规范作用。这意味着在法律中"事实"与"规范"之间不存在隔阂;也意味着人们在认识某一法律时,对于它"是什么"回答的同时,也对其"怎么样"作出评价。所以,"事实"与"价值"之间也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法律与道德之间也是如此。它们之间有着内在联系,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一种制度性事实,它们不仅同根同源,而且也都是维护所在社会正义观念所建立的秩序的相辅相成的两种社会机制,差别只在于它们处于不同的制度层次上,道德规范处于低层次,法律规范处于高层次。正因为如此,法律规范渊源于道德,法律规范必然会接受道德观念的评价和有良恶之分。恶的法律,如果其恶性达到严重程度或严重丧失了道德性,就必然不再具有法律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果公证机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予以公证,就会产生错误公证的问题。对于错误的公证,相关的公证机构、公证相对人以及其他对错误公证有责任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已经困扰我国民法学界多年。我国《民法通则》将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之一,此一做法近二十年来不断受到学界的质疑。学界的质疑可以分为技术、理论和精神三个层面,其中精神层面的质疑最为激烈。大多数质疑者认为,合法性本身与国家强制是紧密联系的。然而,法律行为概念在19 世纪形成的历史表明,合法性本身仅仅被当作区分法律行为和侵权行为等违法行为的一种技术手段,与国家强制的观念没有必然联系。我国学界对法律行为合法性的质疑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相似文献   

11.
陈永强 《北方法学》2012,6(1):56-62
法律行为合法性难题经久不衰。依据规范分析法学,词语意义的探究以其正确的使用范围为基础,有效、无效乃是私法评价法律行为的特定词语,当用合法与违法的术语来评价法律行为时,虽不能揭示出法律行为的具体效果,但却为公法规范进入民法自治领域提供了渠道。这两套用语体系存在的基础在于公法、私法的区分。公法与私法的表达方法尽管不同,但其内在价值秩序应当是统一的,其落脚点都是人,法律爱每一个人。  相似文献   

12.
蒋鹏飞 《法治研究》2014,(4):107-118
欺诈性侦查合法性评价的法律规范系统的理想构建.要遵循“例外证成”分析框架,将概括禁止原则作为最为主要的前提性原则。在进行法律规范识别时,要分析欺诈性侦查行为是否违反了某项禁止性法律规则,以致不能推翻法律的概括禁止:如果未违反。要结合“综合全部案情”检验方法与其他原则,分析能否推翻法律的概括禁止,从而使其被认定为合法行为。《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与欺骗性取证相关的部分,只宜解释为对欺骗性取证予以概括禁止的法律原则。而不宜解释成绝对禁止性法律规则。它可以作为对具体的欺诈性侦查行为进行合法性辨识的论证前提。  相似文献   

13.
姚辉 《政法论丛》2008,(2):47-52
法律上的“信用”是对社会信用体系这一社会现实的理论回应。信用在其法律意义上系由客观性的履约能力的评价以及主观性的履约品质的评价这两大要素构成,信用权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属性,在定性和法律关系调整上更接近于财产权的性质,其与人格利益关联的部分则可由名誉权规范加以调整。对失信行为的救济和惩罚则分散地体现在民商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当中。  相似文献   

14.
试论法律位阶制度的适用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法律位阶制度针对何种对象适用 ,这既涉及到对法律位阶实践功能的认识 ,也与法律位阶在宪政体系中的作用有关。本文认为 ,法律位阶仅适用于一国法律体系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法律规范并非法律位阶制度的适用领域 ;法律位阶仅调整成文法律之间的规范冲突 ,而不涉及在成文法律规范与不成文法律规范之间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 ;法律位阶制度解决的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合法性冲突问题 ,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间的违法冲突 ,则应当适用违宪审查制度而不是位阶制度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5.
法律行为之精髓——私法自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迟颖 《河北法学》2011,29(1):2-11
法律行为的本质是私法自治。迄今为止,由于我国民法没有能够充分认识到法律行为的私法自治本质,因此在法律行为制度及其项下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存在着许多错误解读甚至是错误演绎的现象。深入系统地澄清法律行为的私法自治本质,并通过对法律行为项下具体制度的分析和评价阐释法律行为这一抽象制度如何通过具体制度来实现私法自治的理念,以期使我国未来的民法典能够在将私法自治的原则确立为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来设计法律行为制度及其项下的具体制度,确保私法自治原则借助于法律行为制度深入植根于我国民法体系。  相似文献   

16.
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理论未对禁止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作出准确区分,导致司法实践中规范适用错误。禁止性规范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维护了公私法规范体系价值取向的有机性。强制性规范本身不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影响。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转介的只能是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民法中的转介条款来实现。对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需要根据禁止的是"特定的行为模式"或"特定的法律效果",还是对"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均予以禁止来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7.
朱道华 《法律科学》2012,(6):139-145
作为我国教唆犯本质属性通说的二重性说,将教唆犯的成立根据与处罚根据混为一谈,以行为的评价等同责任的认定,具有方法论上的错误。二重性说这一概念采用双重的划分标准,将一个概念在同一视角下同时解释为两个以上相反的意义,违反了理论研究的逻辑规则,不仅有损刑法理论结构的协调性,也有违刑法规范的同一性。二重性说违背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脱离社会事实基础并导致操作规则的混乱,存在诸多理论暗礁。犯罪预备性才是教唆行为的本质属性,教唆犯的属性取决于对犯罪预备行为的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18.
行政技术手段的采用包括决策和运用二阶段,传统上法律对行政技术手段的调控集中于其运用程序的合法性。然而如果行政机关选择了一个错误的、不合格的甚至无效的技术手段作为其实施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那么当这一错误的行政技术手段被确立为标准而进行运用时,为其制定再完善的程序来监督也是徒劳无益的。应当通过确定行政技术手段决策的行政裁量属性,探求法律规制这种决策行为的可能性及其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9.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 对德国法和日本法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班天可 《中外法学》2011,(5):997-1020
当表意人基于对法律的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时,我国实务界和学界的立场是一概不赋予撤销权,但依据并不充分。德国法上,法律效果错误(Rechtsfolgeirrtum)是特殊的错误类型,多数说视之为动机错误,而判例认为其可能成为内容错误,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19条,并从中发展出"被扩展的内容错误"理论;日本法上,现行民法不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判例中虽有法律错误(法律の错误)的类型,但不存在独立的评价体系,可撤销与否的判断依赖于对《日本民法》第95条的解释。通过判例类型的比较发现,我国法上所说的法律错误和日本法是一致的,但德国法上的法律效果错误是我国法和日本法上都不曾有的独特概念。笔者从德国民法的概念中抽象出"法律效果错误的法理",用以解释我国《民通意见》第71条中的"行为后果的错误",并尝试在我国法的框架之下对法律错误进行再构成。  相似文献   

20.
杨春然 《法学论坛》2016,(6):124-139
传统划分法律错误的标准总受到诸如规范错误、作为义务错误以及教唆错误等处理的质疑,以至于学界产生了否定法律错误独立性的思想.为了精确反映责任,法律错误存在着独立的必要,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秉承形式主义,又为其独立提供了规范根据.法律的存在形式是文字符号,但记述的却是社会事实,法律错误实质是法条语意具体化或者事实化的过程中发生的推理错误.当法律记述的对象含有价值事实时,法条语意判断需要价值判断作补充.民法错误不具有独立性,可以将其视为是规范的要素错误,应根据外行人平行评价标准确定其性质.法律错误的边界并非静止不动,随着法律条文的变动,事实错误通常会不断地向法律错误转化.被告人对法律所选择的事实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故法律错误的可责性一般大于事实错误.不过,最后的手段原则使被犯罪化的行为具有碎片性的特征,作为从禁止规范的未遂禁止又不能脱离主禁止规范独立适用,这导致入罪型的法律错误不会像事实错误那样,因未遂禁止而可能受到处罚,即责任主义原则时常会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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