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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4 毫秒
1.
对4大洲、20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提出的33种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进行研究,可以把它们分为老平行线说、新平行线说和折扇骨说三种主流类型,外加一种杂说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属于老平行线说中的德国式变造,这一定义由于无视公法性的人格法在民法中的存在而显得不足。为此,可以将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为:民法确定人、财产并调整人之间的关系,此等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法及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阵营的民法在调整对象的确立及流变上,与大陆法系资本主义国家民法相比呈现出特殊意蕴,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后者的民法没有调整对象。法律调整对象包括民法调整对象这种法学用语,本身并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功能或意义,民法调整对象作为揭示民法与社会之间关联的一个学术范畴,它处于民法本体论的视域之内,即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承载着关于民法本体的相关知识。民法与民法调整对象在属性上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就民法调整对象的形态而言,可分为应然层面与实然层面。在国家正式制度层面民事立法所体现的民法调整对象系属实然层面。从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方法来划分,可以区分为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对内研究与对外研究。  相似文献   

3.
《民法通则》采纳"平等主体关系说"厘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混淆了事实与规范,将本是规范状态的平等视为调整对象事实层面的规定性,不仅存在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淡化民法对平等的追求,而且不能完成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并蜕变为法院逃避裁判责任的规范基础。"平等主体关系说"之所以成为《民法通则》的现实选择,渊源于彰显民法独立性的历史需要。事易时移,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调整对象条款的抉择应向区分公、私法的逻辑回归,采取确立其他法部门调整对象之负面清单的立法模式,《民法典》不再设置调整对象条款,或对调整对象作空洞化处理,从中抽离平等主体等实质内涵,落实民法的本位法地位。  相似文献   

4.
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童之伟 《中国法学》2006,8(6):160-180
在宪法与民法关系问题上,否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民法根本说近年来有由口头流传转而向书面化发展的趋势。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确有其特殊的重要性。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民法根本说所反映的是宪法与民法真实关系的倒影,它的形成在认识上根源于两大错觉。就现实性而言,民法根本说在使命和地位方面赋予了民法以其不可承受之重,也倾覆了法治秩序。民法至上论是毫无历史依据和现实根据、违反法律生活常识的臆想。民法宪法平起平坐论违背文艺复兴以来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和法治的精神。公法、私法两极化划分的种种说法将法律间的形式方面的差别夸大为性质不同,凭空想象和虚构公私法划分的价值,过度诠释私法自治,并将其作为民法与宪法切割的理由,这些都脱离了法律生活的实际,偏离了建立健全法治秩序的要求。中国要消除民法根本说已产生的和将会有的不良影响,让人们真正信仰和坚持宪法根本说,在促进法学学术进步和促使宪法充分实施两方面都还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  相似文献   

5.
中华律师函授中心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民法学在法学领域中居于显著地位,这是由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和人民生活异常密切的缘故。现在《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对怎样才能学好民法提出了问题,我作为一名民法教师就此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正确认识民法的内容。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哪些问题属于民法的范围?这样的问题必须首先明确,它是学习钻研民法的前提条件。不久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以明确:(一)我国民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仅有公民,也包括法人;(二)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6.
"平等说"和"商品关系说"是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主流学说,二者都是继受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学说的结果。我国的"商品关系说"遵循了前苏联法的逻辑,即从价值规律出发来阐述民法存在的必要性和当事人的平等。"平等说"与"商品关系说"具有内在一致性。在否定民法是私法的历史条件下采纳这两种学说,是民法学界为在实质上为民法赢得地位,又能不至于引起思想大动荡的一种智慧之举。"商品关系说"固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但是,从历史合理性和人的需求角度来评价该学说,学术批评才可能具有"客观性"和"历史性"。  相似文献   

7.
民法界限的超越与经济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OVERSTEPPINGTHELIMITSOFCIVILLAWANDECONOMICLAW经济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并逐渐独立出来的一个法律部门。但对于它的调整对象、性质、原则等问题,至今众说纷纭,未有定论。经济法的这些向题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就与民法纠缠在一起。因此,理解这些问题,除了要到经济法赖以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中去寻找之外,还有必要从民法本质的内在特性去考察。一、民法的社会基础与近代民法的特性通常认为.民法是以罗马私法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罗马私法原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后市民法吸收了万民法,成了罗马私法的总和…  相似文献   

8.
中国民法调整对象学说史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调整对象,就是指民法这一法律部门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一直是民法学界讨论比较热烈的课题,不仅在我国民法学界,在前苏联以及受前苏联影响的其他国家也不例外。民法调整对象之学说在新中国六十余年的发展演变有其历史背景,反映了社会变迁和民法理念的进步。  相似文献   

9.
自党的十四大提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法学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长期以来人们争论不休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以及与民法的边界问题变得明朗化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有人形象地说:民法是“市场之手”有  相似文献   

10.
一、什么是民法调整对象的共性民法一词有不同的含义:实质意义的民法指民事法规的总和,形式意义的民法指民法典;广义的民法包括商法,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本文讨论的民法指实质、广义的民法。部门法一般以调整对象相区别,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反映了各部门法的本质。...  相似文献   

11.
林娇 《行政与法》2008,(6):124-126
前苏联时期,私法自治这一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遭到了根本否定。而前苏联解体后,在新颁布实施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则对这一原则又给予了重新肯定,使其得以实现回归。本文拟对其私法自治原则回归的理论准备、精神内核以及回归后的司法尝试活动进行探讨,以期拓展对俄罗斯民事立法的理论认识。  相似文献   

12.
雷磊 《中国法学》2020,(1):5-25
法的一般理论作为法学研究的独立分支起源于19世纪中后叶的德国,并在英美和其他国家得到广泛扩散和发展。在前苏联,经过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改造,它从一种分析法理论转型为一种社会法理论。中国法理学界对于法的一般理论的继受与发展经过了上个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对苏联学说的全面继受、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期的反思与突破,以及90年代末至今的开放与创新三个阶段,并逐步让位于法哲学和其他交叉学科的研究范式。以法律关系学说的变迁为线索进行梳理总结,可以发现,中国的法的一般理论研究与中国法治实践和法学进步的历史进程休戚相关,在总体框架上深受"苏联学说+民法原型"模式的影响,在研究方法上从采取单一进路开始显现出多种方法合力的端倪。法的一般理论远远没有成为"历史的遗迹",深化对它的研究应成为未来中国法理学的重要着力点。  相似文献   

13.
徐国栋 《法律科学》2004,22(6):71-79
人格即法律主体资格。在罗马法中,人格———身份具有公私法混杂的特征;在近代欧洲大陆国家开始的法典化过程中,拉丁法族国家民法中的人格一词,依然包含公法因素,而德国法则创造权利能力概念取代人格,试图将人格私法化,但这样做却丢失了人格;前苏联民法中,人格则具有主体性要素之法律保护意义上的人格权,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三种含义;新制定的俄罗斯民法典则回归到传统的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概念。在我国民法典制定时,应恢复传统意义上的人格。  相似文献   

14.
再论人身关系——兼评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3条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在研究了人身关系在我国民法史上的存在形态及比较了前苏联、中国和西方主要国家有关人身关系的学说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绝大部分民法学者对人身关系的理解不同于西方主要国家学界对此种关系的理解,我国在人身关系的理解上遗漏了主体资格问题,将“人”仅仅理解为人格权,并进而导致了这种关系的重要性的降低,造成了其在立法相关条文中被后置于财产关系。作者最后指出,人身关系应包括人格关系、人格权关系和身份关系三类关系,并进而建议对民法典总则编建议稿第3条做出人身关系前置的立法调整。  相似文献   

15.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马新彦 《法学研究》2006,(1):114-124
大陆法系所有权制度曾经历过日尔曼模式到罗马法模式的转变,在这一历史变迁中,罗马法极富个人主义精神的绝对所有权对社会的进步及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当今,所有权的权利束正朝向分离、碎裂的趋势发展,形成一物之上的多重所有权。但这是罗马法所有权理论在大陆法系的新发展,而不是由罗马法向日尔曼法的回归。这一发展要求我们对一物一权原则做出重新的诠释。  相似文献   

16.
Soviet civil law and civil procedure underwent a period of renovation in 1961-1965. In December of 1961 we adopted the Principles of Civil Legislation and the Principles of Civil Procedure of the USSR and the Union Republics, which served as the basis for the new codes of civil law and civil procedure in the union republics. These Principles also contain a number of norms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including norms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which have been embodied without change in the new codes of civil law and civil procedure.  相似文献   

17.
New laws — the Law on the Judicial System of the RSFSR, the Criminal Code, and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of the RSFSR — were passed on October 27, 1960, at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RSFSR Supreme Soviet (Fifth Convocation). These laws are in accord with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the USSR and the Union Republics, the Principles of Legislation on the Judicial System of the USSR, the Union and Autonomous Republics, and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of the USSR and the Union Republics. The enactment of these laws by the Russian Federation constitutes an important landmark in the development of Soviet legislation.  相似文献   

18.
张建文 《现代法学》2012,(5):137-144
自"前苏联解体"20多年以来,俄罗斯物权立法逐渐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物权观念,不断地向着传统物权法的类型与体系回归。通过渐次的多级转换,俄罗斯物权立法从"所有权中心主义的物权立法"向"他物权日益凸显的物权立法"转化。近年来通过"《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完善计划"的实施使之具有了与大陆法系之德国法传统的物权法相类似的体系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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