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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不真正利他合同"在本质上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履行方式,其中只实现了一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给与.它与利他合同在法律构造上的本质差别在于,在利他合同中,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第三人获得针对债务人直接的履行请求权,并且在一次履行行为中结合了两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给与.<合同法>第64条规范了"不真正利他合同".  相似文献   

2.
委托交付是介于现代合同法理论中利他合同与本质上为债的特别履行方式的"不真正利他合同"之间的一项罗马法制度。作为委托交付内核的交付,是一种原因性行为,但非要因行为,交付的(正当)原因指向的是当事人移转所有权的意愿。罗马法中的委托交付在现代法中褪去了交付的内核,保留了债的特别履行方式的外壳,隶属于"向第三人的履行"。罗马法中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契约与委托交付共同构成现代"向第三人的履行"制度的历史渊源。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范的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属于债的履行方式的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3.
崔建远 《政法论坛》2023,(1):89-103
狭义的履行辅助人、占有辅助人、执行辅助人/事务辅助人均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其行为被划归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因此,在合同履行和违约的领域,他们均非第三人,其行为造成合同当事人违约,不应或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具有独立人格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当事人违约,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3条调整的范围。其法律后果,在法律设有明文规定时依其规定,在当事人有约定且不存在无效原因的情况下依其约定,在合同当事人对违约的造成也有过错时必然成立违约责任。除此而外,具有独立人格的第三人的原因属于通常事变,违约的当事人是否因此免责需要区分情形而定。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前提或基础或条件的背景下,应当认定债务人可以预见第三人的原因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债务人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不以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前提或基础或条件的背景下,第三人的原因构成介入原因/中断原因,它“中断”了债务人的行为与债权人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债务人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4.
论涉他契约——兼评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尹田 《法学研究》2001,(1):33-49
涉它契约之涉它 ,包括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两种情形。涉它契约系指使契约发生以上结果的特别合意 ,与其赖以产生的原因行为不可混同。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债权人同时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在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时 ,债权人得请求对自己损害的赔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并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承担履行义务。第三人不履行时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 6 4、6 5条未赋予第三人任何法律地位 ,与德国法上的“经由被指令人而未交付”相同 ,因此不属涉它契约  相似文献   

5.
在利他契约 ,债权人在第三人未表示享有利益前可变更、撤销利益第三人约款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可寻求司法救济 ;同时 ,债权人有义务确保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债务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全面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否则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 ,债务人可就契约所生抗辩 ,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6.
王毅 《天津律师》2000,(2):32-34
第三人是我国《担保法》抵押一章中的义务主体,与债务人并列统称抵抗人。作为债务人是为自己的经营利益,设定财产抵押担保关系,在资金的借贷、财产抵押、资产的使用和收益具有的同一性,当债不履行时,这种抵押担保关系相对债权而言,是不能先例财产抵押担保解除权的。而第三人是以自己失事法财产为他人之债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说,他同债务人有所不同。因为第三人在抵押人概念中与债务人属同一位置,在财产抵押后的资金使用、财产收益上与债务人又不尽相同。当出现债不履行的情况时,第三人出于对自己财产将要产生损害的考虑,必须要涉及担保关系的解除。为了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法律的正义与公平,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抵押人中债务人与第三人加以区分,从而达到适用法律上的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7.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涉他合同的范畴:在该种合同中,为第三人设立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按约定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之人为债务人;第三人又称受益人。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的重大突破。本文拟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三者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做一初步探讨,并进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64条并非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8.
合同承担同时包含合同债权转让与合同债务转移(也称债务承担),因债务承担与代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都涉及第三人对合同的履行,特定情形下二者之间的界限常难以厘清。因此,当代为履行又分别介入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时,如何实现三者之间的法律对接及确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理论与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9.
韩世远 《现代法学》2004,26(3):141-147
《合同法》中的提存属清偿提存,以提存代替清偿,达到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效果。提存是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缔结的一种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提存的原因分为三类,债权人拒绝受领、债权人不能受领以及债权人不确知。《合同法》并非不认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权利,在解释上应当承认提存人有取回权。对提存消灭债务之效力,宜采“停止条件说”。由提存便当然发生债权人的提存物领取请求权和提存人的清偿拒绝权;仅当取回权消灭后,债务始真正(溯及自提存时)归于消灭。  相似文献   

10.
纪闻 《中国检察官》2021,(19):50-54
利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是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第三人是否享有权利。民法典正式确立了利他合同规则,但未规定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解释规则,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形成具有解释力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方法。比较法中的传统第三人权利认定方法"当事人意图考察"存在"双重意图困境"和"意图虚化困境"。结合利他合同制度史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理论而提出的"原因关系考察+合同对价考察"方法,具有法理基础和民法典规范基础,其可操作性也可在现有的离婚赠与条款、货物运输合同等利他合同纠纷中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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