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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及法律保护刘志军各国为增进票据流通,维护票据交易安全,不仅在票据法中明确规定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同时还建立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对善意持票人的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实行双层法律保护。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和票据抗辩限制,虽然是两种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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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不论以何种方式丧失,只要票据的受让人(持票人)是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出于善意,并且无重大过失而从无权利人手中取得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完整的票据,该受让人就取得了票据权利。该制度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使原权利人受到了一定的损失。因此,是以原权利人的利益受损为代价的。无论在金融实务,还是在审判实践中,这一制度都有其理论和实际意义,但是,又是难以掌握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对此作一深入探讨,以求学界同仁指正。一、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票据法规定的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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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判决的效力与票据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从中、日票据法比较的角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票据上的权利是通过票据来反映的,所以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但是,一旦票据因遗失、失窃等原因去向不明时,失票人就无法行使权利。为了让失票人免受这种利益损害,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请求支付诉讼三种补救措施。其中,在公示催告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不得转让,由此引发了失票人和善意取得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公示催告制度在着重保护失票人的同时,又该如何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对此问题,从中、日学者不同的观点、立场出发积极开展了各种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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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原持票入本来享有票据权利,是合法票据权利人,只是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持有票据。最后持票人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形式合法的票据,但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票据。这样就形成了原票据权利人与最后持票人之间的权利冲突。”①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从民法上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独立出来的一项重要的票据制度。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尔曼法“以手护手”的规则,指行为人以转让动产所有权或设定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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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的核心是票据权利,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票据法》的首要价值取向。票据的善意取得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本文在此拟对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做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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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构造迥异的物之交易信赖保护机制。善意取得制度以占有不足以充分表征动产所有权为构造前提,以竭力衡量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为轴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以不动产登记簿可以作为权利外观为构造前提,以完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根基。善意取得制度的效果只能是第三人由无权利人取得物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所具有的效果不但有积极信赖保护与消极信赖保护之分,且其积极信赖保护的内容除由无权利人取得物权外,还包括由有权利人取得物权、受领给付、获得权利顺位等。因此,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不动产交易的便捷与安全,其局限非常明显。物权法第106条应限缩解释为主要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交易的信赖保护可通过解释物权法第16条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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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票据系文义证券,产生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只能依据票据记载文义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失票人未加入背书,也不持有涉案汇票,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失票人的权利,失票人丧失票据后,一旦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其即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善意第三人通过前手合法取得票据,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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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票据恶意抗辩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是为了保护票据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而特别设计的制度。因此,对于恶意的票据取得者,法律上是没有必要给予保护的,这一点自不必多言,问题在于如何正确理解恶意抗辩的定义、判断恶意的标准是什么,我国票据法学在这些领域的研究尚属粗浅。此外,对于恶意的规定,我国票据法与日本票据法则完全不同,颇值得研讨。为此,围绕着票据恶意抗辩的问题,有必要从比较法的角度,通过对中日票据判例、理论现状的分析,探析我国从日本法中可以得到的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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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只适用于体现纯财产利益的财产,人格财产作为一类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特殊财产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从充分地保护人格财产所彰显的人格利益和精神价值考虑,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人格财产若因各种原因丧失了人格利益或者人格利益已降低为次要利益,则其与普通财产无异,可在符合善意取得各项要件时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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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关系善意第三人是与婚姻关系当事人之一方发生财产关系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存在权利瑕疵而取得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人。该制度源于民法上善意第三人制度,但是实践中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保护还没有做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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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提单权利善意取得的特殊性,结合普通动产及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既有理论,对提单权利善意取得的存在依据、构成要件等基本问题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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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又被称作即时取得制度或者是即时时效制度,这是一个广泛被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民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无权转让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了第三人,若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那么他对该财产就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并不具备要求第三人返还的权利,但是可以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从这个概念可以得出结论,善意取得对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以及善意第三方非常重要,目前一般都认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优,虽然目前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已经确定立法,但在理论研究上仍然具有很大的争议.本文主要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正当性分析,肯定《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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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结合中外学者和各国法律规定对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四要件说的构成及其合理性进行阐释,得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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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的“善意取得”与“取得票据出于善意”两者是有区别的。“取得票据出于善意”是仅指取得票据的主观心理状态。善意取得则是指取得票据的一种具体制度。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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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在没收过程中是否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的规定不统一。本文结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论述了在刑事没收中设置善意取得制度是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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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在无权处分情况下的权利取得。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原所有权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丧失了对物的所有权;善意受让人"系出于善意"则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由此可见,在面对原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冲突时,法律选择了维护后者的利益。其原因在于善意取得制度保护诚信的交易主体能在正常交易环境下依法实现其交易目的,从而维护整个市场的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