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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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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倩 《法律适用》2014,(6):25-29
案例指导制度施行至今,有必要总结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实际作用。目前各地法院对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情况不容乐观,为满足基层司法的实际需求,有必要侧重遴选那些对司法实践更具指导性的案例,并创新指导性案例遴选方式。同时有必要研究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方法,确保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切实的参照适用,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预期功能。  相似文献   

2.
刘艳红  刘浩 《法学家》2020,(1):90-104,193,19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指导性案例的形成具有指引作用。指导性案例中对核心价值观之具体内容的直接引用或间接体现,对案例形成前期的司法个案裁判具有指导意义。核心价值观参与司法适用,应具体化为一种司法价值观,并明确其适用的具体边界,以减少适用的主观性、伦理性、非规范性与不确定性。根据司法价值观的一般内容要求,应对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予以选择,并兼顾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引领与法理论证,注重核心价值观各内容要素之间的关联性。核心价值观对于形成后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分类作用,应注意形成核心价值观不同具体内容方面的案例群,并明确指导性案例形成的主要目的。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18,(6):15-23
司法经验是凝聚法官智慧、传承司法技艺的重要渠道,也是司法机关确保同案同判、实现个案公正的内在路径之一。我国司法机关援引指导性案例,实质上是将司法经验同司法裁判相对接。而案例援引过程也暗含了类比推理、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等法律推理方法,确保了司法经验、司法智慧与法律规则的科学融合。但目前急需矫正案例指导制度的建构理性同指导性案例援引的经验主义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4.
杨知文 《政法论坛》2023,(5):182-191
类案适用是一种与司法裁判具有内在联系的活动。从类比推理和司法说理的角度看,先例的裁判理由对类案适用承担着正当化论证的功能,它不仅为判断先例与待决案件是否类案提供了实质标准,也为类案裁判规则的形成和适用准备了担保理由。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体现了成文法制度下类案司法适用的基本原理,其可以从类案适用的制度背景及法律方法中获得认识。在指导性案例的体例要素中,裁判理由是对裁判要点的形成和司法适用最为重要的部分,案例指导工作不能疏忽对裁判理由及其内容撰述的重视。对此,可以基于类案适用的视角对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的撰述确立一定的目标性要求,并就目前情况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从有助于类案适用的角度优化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的撰述,应是促进案例指导制度良善发展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5.
宋晓 《法学研究》2011,(4):58-73
依据法律功能主义,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可纳入广义的判例制度之中。判例生成制度是判例制度的物质基础。我国指导性案例的生成,主要依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外权力,采取不以司法等级权威为基础的案例选拔方式,没有遵循普遍的形式主义进路,没有严格依傍法院体系和审级制度,其实效有待观察。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都应成为判例法院,并可遴选自己法院的案例为指导性案例,现行案例遴选标准大体符合判例遴选的一般原理。判例遴选制度对应的是有限援引制度,有限援引制度在成文法语境中并不会面临普通法语境中的正当性质疑,案例指导制度应允许法官直接援引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制度的未来发展应与我国整体司法改革彼此深化、相互促进。  相似文献   

6.
案例指导制度中操作性难点问题探讨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1  
陈灿平 《法学杂志》2006,27(3):101-102
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指导性案例不是法源但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机关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确定标准和程序应当科学严格,指导性案例在运用中是作为规范和事实之外的法律要义和论证原理进行运用的,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运用司法管理性惩戒措施可以保证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效果。  相似文献   

7.
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确立,不仅在司法技术层面提供了一种从“具体到具体”的法律适用手段,以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而且在司法政策层面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同类案件的基本立场和裁判倾向,促进了司法政策的贯彻。指导性案例在样本案件选择及其基本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要点的归纳提炼上,都体现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的宏观指向与微观立场。政策引导功能体现在稳定法律预期、适度调整立法政策、强调社会效果和兼顾道德建设这四个方面。指导性案例的政策引导具有一定的限度,法院在参照指导性案例时要正确处理司法政策和立法政策的关系,正确理解和实现指导性案例的政策引导功能,并在其中正确地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采取演绎武结构而非归纳武结构,导致其缺乏英美法系判例中“关键事实的区别”机制,地方法院无法从案例中获得立法权限,因此从本质上区别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而从其形成目的来看,指导性案例之设立乃是为了调动基层司法主动性、实现基层司法经验的制度化和加强对于具有社会影响力案件的监测,并且以此建立以基层经验为基础的集中决断模武,因此其自下而上的生成方式区别于司法解释的自上而下的生成方式.虽然指导性案例制度存在诸如最高院与最高检分别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可能存在权属冲突、地方性司法经验推广的可能性以及指导性案例制度演化等问题,但是其建立表明了我国更加贴近本土实际,从盲目追随西方法治标准开始转向了更为实用的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本土标准.  相似文献   

9.
指导性案例产生的根据、程序及障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再辉 《政法学刊》2008,25(3):41-44
指导性案例的形成,以实践理性为哲学基础,以人类行为的可重复性和相似性为社会基础,以高质量的裁判文书为文本基础,还需经特定机关依相关程序确认。关注如何形成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妨碍指导性案例生成的制度障碍与现实困境。  相似文献   

10.
孙跃 《华中电力》2020,(1):166-178
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跨类型适用的现象具有广泛性、频发性、多样性、热点集中性等特征。基于对上述现象的实证分析和反思,类型化思维和法律方法的运用是指导性案例跨类型适用的理论依据,满足案例指导制度运行多元化需求则是其现实动因。指导性案例的跨类型适用如果严重背离“类案类判”的基本理念,就易滋生隐患和风险。完善指导性案例的跨类型适用应分别从案例生成和案例适用的角度出发。一方面,通过丰富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和类型、改进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从源头上减少指导性案例的跨类型适用概率;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指导性案例与待解决案件的相似性判断以及法律适用的“公约化”来规范指导性案例跨类型适用的裁判路径。  相似文献   

11.
司法现代化的实证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现代化作为一个综合评价体系 ,它是由司法的形式合理性和司法的价值合理性构成 ,本文着重探讨了司法形式合理性的评判标准 ,即形式标准或实证标准。文章认为司法现代化的实证标准有三个方面 :独立性、程序性、效率性。独立性是司法实现其功能和价值的前提条件 ;程序性使司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效率性是现代社会对司法的要求 ,并会对司法的价值合理性产生影  相似文献   

12.
司法对法律体系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对完善法律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司法通过作用于法律体系的微观向度、调适过程、法与社会联系的建立、成文法固有缺陷的克服来完善法律体系。完善的具体方式包括司法解释、法律解释、指导性案例、司法审查、司法建议、参与和配合立法、送请有权机关审查和裁决、提出法律案等。对于通过司法完善法律体系,需要树立正确的理念。  相似文献   

13.
马旭聪 《法制与社会》2013,(24):112-114
能动司法是司法方法论的一种,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本旨要求,能动司法能够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同时司法公信力对能动司法也具有指导性的价值作用。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国指导性案例同时缺乏法律共同体共识与制度权威的尴尬境地。民法法系国家的司法先例也有说服力与约束力的问题;它们由理性与制度共同保证。与之类似,中国指导性案例效力的性质也具有制度支撑的说服力,但它与民法法系国家的司法先例有三点区别。这些区别与中国指导性案例建立与发展的三组矛盾直接相关。中国的指导性案例为时势所需是司法机关职责所在为我国法律制度所包涵。应当通过实现社会沟通与共识来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重点是坚持法治,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与和谐,在建立和使用指导性案例时提供正当性证明并对指导性案例公开引证。  相似文献   

15.
闫斌 《法学论坛》2015,(2):63-69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意蕴深邃,它将法律看作动态、开放、互动的行动系统。交往行动的学理资源是语用学;存在方式是商谈;生长土壤是"理想话语情境"。交往行动理论视域下的商议式司法提倡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社会民众在有关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采取真诚互动、沟通协商的方式,从而达成理解与共识。商议式司法具有对话性、程序性、伦理性,其价值在于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克服机械司法的缺陷;促进司法民主;遏制司法腐败。  相似文献   

16.
作为一种独立的司法程序,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既不同于民事诉讼程序,也与特别程序或非讼程序存在本质的区别,它是现代法治社会重视程序性权利及其救济的必然产物,是一种程序性裁判程序。  相似文献   

17.
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依照《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是当前人民法院着力推进的司法改革。为推动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合理地进行制度架构,需要对诸如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与作用,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国家判例法的区别,指导性案例与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关系,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效力及指导方式、发布主体、选择标准,公法性指导性案例与私法性指导性案例的区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程序、编纂、废止与规避,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的配套机制等重大疑难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统一认识。  相似文献   

18.
从政治正当性与权力合法性的角度检视新时期人民司法的实践,可以看到,尽管新时期司法民主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实践所要解决的问题依然是如何有效地建立起中国司法的权威,但是它还需要解决好司法为民、便民的问题.因而,必须明确,中国司法民主的理论建构与司法实践必须在坚持法治与司法职业化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确保社会大众能够理性、有效、适度地参与司法,以便于提高参与司法的便利性,扩大司法的参与性,增强司法的透明性,保持司法的中立性;同时,要坚持司法的法治原则,秉持依法司法的宗旨,遵循司法的程序性、专业性与规律性,通过程序的开放,贯彻司法的责任原则,理性、适度地参与司法活动.唯有此,才能够形成合力与合作,确保司法民主意涵的真正落实,推动司法权威的建成.  相似文献   

19.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刑事指导性案例具有重要的地位。刑事指导性案例对犯罪认定与刑罚裁量等有关法律问题,采取提炼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的方式,确立了有关司法规则。本文以潘玉梅、陈宁受贿案为对象进行规范分析,重点研究裁判要点,认为这一裁判基本上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意见的重复,案例指导制度的设立初衷并没有实现。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通过本案,发现一些在阅读条文化的司法解释时不能得到的收获,尤其是具体的案情对于我们理解司法解释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20.
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改革对社会转型提出的时代课题所作的理性回应,是我国司法现代化的生成之物。它是基于审级监督权对法律适用进行规范的司法制度,不是司法解释形式,也不是法律补漏路径,更不是法官造法的壮举。案例指导制度在社会转型的时代境遇下彰显着司法法治机制的运行规律,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获得法治信仰的可靠途径,是各级人民法院提升司法能力的有效手段,也为预防司法腐败配置了合理的保障措施,是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级监督法治机制的关键环节,并且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了客观、准确的本土样本,其价值是多维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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