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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已正式下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类型案件。目前,调整联营合同关系的法律有民法通则。此外还有国务院1980年颁布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和1986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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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企业打破条块分割,在生产、流通等各个领域,进行了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经济联系。目前企业联营的发展势头方兴未艾。但在企业发展横向联合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我国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环境不够完善,企业联营纠纷和联营企业的解体正呈上升趋势,有的企业在联营合同中订立利润保底条款,有的联营合同缺乏主要条款。针对这些问题,本刊发表下列一组文章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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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之间的联合经营。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对其主要法律关系作了详尽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打破地区、部门间封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联营体。《民法通则》关于联营的规定对新出现的联营体已显得过于宽范,笔者就几种比较特殊的联营体的法律责任方式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1、混合联营体的法律责任方式。混合联营体俗称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是指联营体中包含有法人型、合伙型、合同型三种联营形式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联营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由于这种联营组织中不同性质联营体的民事行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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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修大学(政法专业)》1988年第3期《谈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性质》一文提出,民法通则第52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与第35条的精神“有所冲突”,并认为合伙性质的联营(接即第52紊所规定的联营)在连带责任方面“应按照第35条之规定执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第35条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对个人合伙的规定;而第52条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是对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所谓“合伙性质的联营”的一种规定。在应否承担及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法律上对个人合伙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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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联营,是指企事业单位为了专业化协作的需要,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形成联合经济组织,以共同从事经营活动,共同分享利润和共同承担风险的一种经营方式。联营这一工业改组和企业联合的产物,是横向经济联合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存在于联营法律问题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即是联营的分类。对于联营的分类,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且不说理论界所存的分歧,仅就法律规范之间的差异,联营分类也各成一体。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分类,即是国务院经济法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分类和《民法通则》中的分类。前者将联营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类型(第二条),后者则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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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年底,上海市召开了一次“横向经济联合法律问题研讨会”,共有二百多人莅会。研讨会以贯彻十三大精神,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进一步发展,加快和深化改革为主题,围绕着如何为发展上海的横向经济联合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使经济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等问题作了探讨。与会代表把实际工作、理论研究和立法活动密切结合起来,共同商讨了《上海市城乡工业联营企业条例》、《上海市关于联营合同的若干规定》、《关于上海发展企业集团的暂行意见》、《省、市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协定》等四个法规,规章的制订工作。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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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或协议)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联营合同中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和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我们在参加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联营谈判和审查签订联营合同的工作中,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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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3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按照联合的紧密程度,把联合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1986年4月12日发布的《民法通则》,根据联营是否形成独立的法律实体,把联营分为法人型、合伙型和合同型三种。三种联营的法律地位不同,因而承担责任时形式也各不相同。一、法人型联营承担有限责任。《民法通则》第5l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可见,法人式联营是指参加联营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在保留各自法人的前提下,另外组成一个新的联营企业法人,享有民事权利主体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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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营活动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国家为了促进企业横向联营和给予这种联营以法律上的保护,已制定了一些法律和法规对联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财政部1983年《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中,对企业哪些财产可作为联营投资项目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可以用先进的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权作价作为联营投资。这条规定就为企业将自己的工业产权进行联营投资投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所要讨论的工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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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深入广泛开展,在实践中出现了国营企业要求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共同投资联合举办企业的情况,其中提出一个法律问题:这个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对于这个新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文件中没有直接、明确、具体、肯定的规范可供遵循。因此,在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识就会出现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应具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以下简称“合营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只应具有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联营的法律地位。(以下简称“联营说)。这两种观点的各自理由可以通过以下这个案例得到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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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横向经济联合中,联营是最主要的形式,但我国现行调整联营关系的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只有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加之改革时期经济关系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关于联营问题存在颇多争议之处。本文拟就联营中的两个主要问题,即联营主体扩展、半紧密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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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百度里面的解释,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这种方式在现实经济生活里会经常出现.例如某企业在获得某品牌的正式授权后,与某商场签订《专柜经营协议》,便成为以联营联销模式与商场合作的“第三方”中间商.但这时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风险,因为某企业作为“第三方”中间商,在利益驱使下,可能会将假冒(质量可能不一定差)该注册商标的产品混在里面一起销售以牟取暴利.本为即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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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1,(5)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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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联营案件,必须首先弄清联营案件的性质、法律特征、法律效力、诉讼主体、经济责任、债务承担以及法律政策的适用等问题,而明确联营公司的属性,又是弄清这些问题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联营合同,是指企业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专业户之间,采取一定的法律形式,在经营上的联合,是一种新型合同关系。它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的基本属性,又有其独创性。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特点是,联营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联营各方的意愿和自由协议,联营关系的存在和发展以及各方的具体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