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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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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死亡后,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则为遗嘱继承。具有涉外因素的遗嘱继承即为涉外遗嘱继承。关于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尚无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只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即:“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规定并没有涉及遗嘱继承。而继承法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明确区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  相似文献   

2.
李建忠 《法律科学》2014,(1):176-185
在遗嘱的法律适用制度领域存在两大趋势:一是在体例结构上采用继承与遗嘱分立模式下的“遗嘱”体例;二是在同一制与区别制的应用上采用同一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采用法定继承与遗嘱分立的体例结构,在实践中将导致遗嘱法律适用制度结构残缺。在处理遗嘱方式法律适用时,该法采纳了同一制,但弃用了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中的“住所”和涉及不动产时的“不动产所在地”连接点,弱化了公约在遗嘱方式上倡导的尽量使遗嘱方式有效原则。此外,该法第33条“遗嘱效力”概念语义含糊,必然给法院的审判活动带来困扰。鉴此,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就相关法条做合理解释,并在必要时对相关制度予以修订。  相似文献   

3.
在遗嘱的法律适用制度领域存在两大趋势:一是在体例结构上采用继承与遗嘱分立模式下的"遗嘱"体例;二是在同一制与区别制的应用上采用同一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采用法定继承与遗嘱分立的体例结构,在实践中将导致遗嘱法律适用制度结构残缺。在处理遗嘱方式法律适用时,该法采纳了同一制,但弃用了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中的"住所"和涉及不动产时的"不动产所在地"连接点,弱化了公约在遗嘱方式上倡导的尽量使遗嘱方式有效原则。此外,该法第33条"遗嘱效力"概念语义含糊,必然给法院的审判活动带来困扰。鉴此,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就相关法条做合理解释,并在必要时对相关制度予以修订。  相似文献   

4.
现代民法学研究认为,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主体为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继承的客体是死者所有的财产,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这一概念所揭示的现代意义之继承具有如下特点:  相似文献   

5.
在国际上,由于社会经济制度、意识形态、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不同,各国关于继承的立法各见特色,内容很不一致。因此涉外继承的法律冲突是极为严峻的。迄今在国际上调整涉外继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是通过冲突法援用某国法律来解决。虽然各国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冲突原则各异,但可分别为“单一制”和“分割制”两种。单一制单一制把遗产看成一个整体,不分动产和不动产,规定同一冲突规则,适用同一准据法来处理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应继份额和代位继承等问题。这又可分为两种: (一)依遗产所在地法。这是个古老的冲突规则。  相似文献   

6.
26.继承关系准据法国际上有哪些基本的法律规定?继承是被继承人死后,其利害关系人或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将被继承人的财产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义务移转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各国关于继承关系的国内立法是不完全一致的。因此,司法机关在解决涉外继承关系的争议中,或者代办处理遗产事项的分配中,就必须首先确定这方面的准据法。法定继承关系的准据法。  相似文献   

7.
共同遗嘱公证实务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浩 《中国公证》2010,(2):39-41
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联合遗嘱,或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共同遗嘱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目前公证实务中最常见的共同遗嘱形式是夫妻双方共同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和安排.通常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相似文献   

8.
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应继份应适用什么法律,在采单一制时,由于动产不动产继承都要由同一个准据法即被继承人属人法决定,因而,在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并无分歧意见。但在采分割制时,因为动产要适用死者的属人法,而不动产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两个冲突规则之间,到底有何关系,却有不同的观点。例如,统  相似文献   

9.
一旦我们在日常公证接待中遇到涉外继承问题,我们首先考虑的就是该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我们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时一般会适用到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相似文献   

10.
同一制与区别制是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两种基本制度选项。从历史基础和继承法律关系性质出发进行考察,同一制较之区别制具有理论优势。《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富有特色地划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前者采用区别制,后者采用同一制。但区别制与同一制简明的立法结构的表象背后,各自隐藏着一系列难以具体规范的复杂问题。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未来制定司法解释,还是法官在个案中适用涉外继承冲突规则,都应遵循的基本思路是:区别制的制度运行有时需要同一制的思维方式作为补充,同一制的制度运行需要格外注意不动产所在地法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1.
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具有与其他复合法域国家不同的特点。为解决这一法律冲突 ,正确适用法律 ,应遵循平等互利 ,保障和促进正常的区际民事交往 ,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在法定继承问题上应当采用区别制 ,而对遗嘱继承问题应就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解释和撤销等分别适用各自的冲突规则。  相似文献   

12.
(35)什么是涉外继承?涉外继承有什么特点? 在世界各国之间,由于广泛的经济交往、技术合作、贸易往来和其他频繁交往,就会产生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也会产生涉外继承关系。涉外继承关系,就是通常所说的涉外继承。在一个继承关系中,包含着诸多因素,如继承人、被继承人、死者留下的遗产,以及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等。涉外继承,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被继承人是外国人。例如某英国人在中国境  相似文献   

13.
涉台继承公证是指我国公证机关办理的含有涉台因素的继承公证事务。“涉台因素”主要包括:继承人中有台湾同胞;被继承人生前居于台湾地区;所继承的遗产的一部或全部位于台湾地区。根据继承人或被继承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不同,涉台继承公证大致有三种:(1)大陆继承人继承台湾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办理的亲属关系公证;(二)台湾继承人继承在大陆的遗产时应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三)台湾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处分在大陆的财产的,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应进行公证。涉台继承公证的特征涉台继承公证是一主权国家人民因所处法域的不同…  相似文献   

14.
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领域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简单地说就是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即受法律支配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与几种法律制度相联系时,适用哪一种法律制度中的规则。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多.继承公证中的涉外因素逐渐增多,同一个继承法律关系可能同时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各国的继承法律制度又存在差异,因此同一继承法律关系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这直接导致了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冲突。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明文规定了涉外继承的冲突规范,是我国涉外继承法制建设和我国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新发展。所谓涉外继承案件,是指继承关系的主体(继承人,被继承人)、客体(遗产)和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三要素中,至少一个因素涉及外国的继承。涉外继承案件具有一般继承案件的特点,但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而,人民法院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时,除必须遵循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守下述原则:  相似文献   

16.
《继承法》颁布之前,由于我国法律未对遗嘱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是可以理解的。现行的《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以自书遗嘱为主,对其他四种遗嘱形式作出了法律限制,并没有关于共同遗嘱的规定。继承法应明确否定共同遗嘱的效力,从而维护遗嘱自由原则,强化单独遗嘱的适用和简化遗嘱的设立方式及遗产继承中的关系,更好地保障各方遗产继承人的继承权,减少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纷争。  相似文献   

17.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员交流和婚姻关系的确立已经不存在地域性的限制,这就为实际的婚姻财产继承与分割带来了较大程度上的困难。由于各国在法律、思想、宗教、习俗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差异,导致涉外遗嘱的继承法律存在着严重的冲突。随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实施,弥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的空白,保证了涉外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需要对此方面进行更深入的完善工作。  相似文献   

18.
马晓明 《研究生法学》2007,22(3):139-146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物之所在地法(lex loci rei sitae,lex rei sitae),即物权关系所在地的法律。目前,在涉外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对物权法律冲突依标的物所在地法解决的概括表述,它反映了物权关系与特定法律之间的规律性冲突。  相似文献   

19.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在此,提出了“遗嘱执行人”这一概念。然而,对于什么是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性质、法律地位如何等问题,还需作一些探讨。什么是遗嘱执行人?依照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谓遗嘱执行人,是指基于遗嘱人或法院的指定,有权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管理和分配遗产,处理有关遗嘱事务之人。遗嘱执行人的法律特征是:  相似文献   

20.
王金萍 《法制与社会》2013,(14):241+244
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后,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继承人生前所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制度。死者为被继承人,死者遗留的财产为遗产,取得死者遗产的人是继承人。依法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叫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人只能是自然人。本文主要探讨遗嘱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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