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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文桂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Z1)
善意取得,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涉及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我国学界通说认为,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积极作用,因而为各国立法所普遍接纳,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学说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善意取得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一、善意取得的界定… 相似文献
2.
姚志荣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Z2)
一、善意取得概述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 ,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 ,若买受人于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 ,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1 ] (P1 81 )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 ,只有所有权人或受人之托、代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或买卖财产的权利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 ,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其所为的法律行为须于事后取得其权利或经该他人之承认 ,始生效力 ,而且 ,所有权具有追及性 ,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 相似文献
3.
董惠江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
一 票据善意取得与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 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取得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占有某项动产,即使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仍可取得其所有权的情形。这一制度发源于德国,而被近代各国民法广泛采用。在民法中,善意取得一般被认为是赋予动产占有以公信力,而保护对此善意、无过失地信赖占有人的权利而取得该动产的第三人的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所以可以说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原所有人─—无权利人─—第三取得人这样的动产转移过程中,规制原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制度。 但是从公信原则,应该考察的只是第三取得人是否善意… 相似文献
4.
姚志荣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6(Z1):44-46
一、善意取得概述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于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1](P181) 相似文献
5.
夏春琴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3):29-32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动产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具备的要件: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财产,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善意取得的客体必须是可以自由流转的普通流通物,建议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6.
浅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华民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6):143-14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交易法上的一项裁判规范,它既是特定的社会政策考量的产物,又服务于特定的社会政策.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实现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该制度适用使善意第三人依法直接取得动产之所有权,而使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的法制理念.因而,须在适用上加以严格限制,且加强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研究.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未经原所所权人同意而将其占有的该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或设定其他物权,若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障商品交易安全,加强商品流转,活跃市场经济,稳定社会财产占有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流转关系日趋复杂,交易商品置于公开市场中,善意第三人只是根据物的使用价值和生活需求购买商品,受让人很难查清让与人是否有出让财产的处分权。如果过分强调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而把善意第三人置于商品交易危险之中,让其承担因出让无权处分财产而带来的风险,有悖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同时也会使交易者产生畏惧心理而不敢交易,对于商品流转会产生抑制作用,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则解除了交易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交易者可放心地、大胆地参与市场活动,逆行商品交易,这样有效地保护了交易安全,促进了商品流转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财产流转迅速,受让人在取得财产后,可能将该项财产在短时间内又转让给他人,甚至几易其手。如果不顾此事实 相似文献
8.
王丽美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4)
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争议之声一直不绝于耳。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实质正义等应然价值,这些价值的不断延伸作用,必然适用到不动产领域。同时,动产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决定性要素是动产占有公示的"表见性",而不动产所有权同样具有登记公示的"表见性",故可推理不动产亦适用善意取得。另外,不动产登记公示之公信力也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直接原因、抽象本质及理论支撑。简而言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由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应然价值的发挥、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基本性质的拓展以及不动产登记公示之公信力共同作用的必然产物,该制度从理论上是可以证成的。 相似文献
9.
王爱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4(2):83-85
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两个方面:占有和经过法定的期间.至于善意占有则不是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但对善意占有,应规定较短的时效期间. 相似文献
10.
范文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0(3):38-39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是指,在不动产所有权登记错误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受让人基于公示公信原则信赖该物权登记并通过交易行为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物权公示方法的公信力,将在未来广泛地适用于我国房屋产权交易领域。法律上对这一制度的正式承认,是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的一次突破,有其极其深厚的法理考量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丘志乔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18(5):44-48
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是相互区别与联系的两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未规定善意取得及其与无权处分的关系。《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存在疏漏并与善意取得的适用有冲突,应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予以理顺。物权法草案中善意取得之规定有待进一步检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诺齐克从洛克,即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中推导出人们于国家和政府出现前即享有抽象财产权利,并通过个人劳动获得对某物的具体独占和支配的权利.我们可以对这种自然权利中推导而出的财产权利的道德正当性反思,并对劳动获取原则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接受洛克的限制性条款所致的财产权利和福利权利的矛盾性共存的困境进行梳理和质疑.在此基础上,John Hasnas所提出的"经验式自然权利"的解释更值推崇. 相似文献
13.
刘信业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4(3):52-54
我国《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制度,尽管逻辑严谨,但与民法的其他制度产生了冲突,且严重损害了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应在尽量不对民法体系“伤筋动骨”的前提下,兼顾逻辑与公平,重建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 相似文献
14.
郭云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5(4):63-66
动产抵押权公示方式的选择对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占有公示方式、登记公示方式、各国动产抵押权立法实践、与善意取得制度协调等不同视角分别考察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选择有助于得出正确的结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最佳选择是登记与占有公示方式的结合;占有的功能在于使抵押权在交易过程中呈现出可识别的特征,满足动产交易要求;登记的功能应当是确定抵押权是否具有对抗一般债务人与其他抵押权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5.
对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意见及建议 总被引:8,自引:2,他引:8
梁慧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1):1-9
物权定义建议增加排他性效力;建议修改物权定义、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资格、不动产登记的善意保护的效力,登记机构的过错责任、占有改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公共设施属于国家所有,善意取得、承包经营权转让、抵押等条文;建议增加关于宗教财产归属、取得时效、营业质权等规定;建议删除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关于物上请求权之规定,删除第十五章即居住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刘文永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公信力是赋予合理信赖物权表征方式的善意第三人以保护效力,善意取得为公信力发挥保护交易安全的机能提供环境。法律应当基于赋予占有和登记以公信力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之基础上,在动产和不动产领域分别确立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7.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俞树毅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6):49-52
本文以农村经济市场化为背景 ,总结和分析了我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缺陷 ,提出了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思路以及明确界定农民集体组织、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并赋予村农民集体土地取回权等具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8.
李春雨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115-117
关于"以无权处分财产出资"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该问题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但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区别于市场交易行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投资行为并不具有明显的涉它性,而且公司设立过程中并未涉及到激烈矛盾的利益衡量问题。此外,在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要件时,无权处分人兼有"双重身份",这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带来困境。因此,不宜用善意取得制度解决无权处分财产出资设立公司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