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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国家粮食局颁布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下称《办法》),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进行进一步明确与规定,相比同日废止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下称《暂行办法》),《办法》更加注重市场作用,更加注重和强调治理理念,也更加符合我国粮食流通市场化实际。同时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服务,正确理解和处理好"放管服"关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粮食流通市场新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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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全面放开,收购主体多元化格局形成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川已审核发放收购资格许可证3493个。其中:国有粮食企业662户,占19%;民营企业688户,占20%;个体工商户2143个,占61%。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多元主体入市收购,小春粮油市场活跃。二、粮油收购分流,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明显截止6月25日,全省共收购小麦48.1万吨。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收购34.9万吨,占73%。全省油菜籽收购18.9万吨。其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10.3万吨,占总收购量的54.6%。内江、资阳、乐山、宜宾、达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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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改革委等部门对外发布《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彻底放开棉花收购。同时提高棉花加工的市场准入门槛。《办法》对棉花收购原则上不再实行资格认定.明确棉花收购者要承担明码标价、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等义务。《办法》提高了加工资格认定审批条件。有利于抑制棉花加工能力的盲目扩大,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统一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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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去年9月国家粮食局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主要精神是第三条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和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中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据了解,现有的粮食经纪人大多是农民,大多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执照,以个人或家庭为主开展经营,按规定无需申办《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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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做好粮食行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是行政执法的基础。依法行政离不开良好的法制环境,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加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让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知道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让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让执法者依法管粮。[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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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晚粳稻收购工作中,洪泽县粮食局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了一次全面核查。一是查被许可人所申报的材料和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有无隐瞒事实、欺骗等行为。二是查被许可人的资格条件有无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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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立法。首先应加强立法工作,争取粮食法早日出台,并修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中"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申办粮食收购资格"的规定。主要法律依据有两点:一是从法理上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条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法规性文件,而《暂行办法》属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规性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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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粮食行政执法年”活动,方便社会粮食经营和人民群众了解国家粮食流通法规和政策,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以下简称《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特请山东唐粮食局吕晓琰、张丸菊同志结合学习贯彻《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4]168号)、《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粮调字[2004181号),撰写了《粮食行政执法知识问答》。现刊出供大家学习参考。[编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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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国务院和江苏省政府推行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先照后证"、前置改后置审批。根据要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即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要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再到当地粮食部门申领《粮食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前置改后置,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简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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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增加的内容
一是应将原名称修订为《粮食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称新办法)。粮食收购许可证管理属于粮食行业管理范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有能力承担起此项工作。二是将《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纳入新《办法》中。应该增加《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化规定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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