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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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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政府作为行政区划内环境质量的法定责任主体,其环境保护义务的有效履行与行政规则的合理化程度密切相关。然而现阶段以"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为代表的地方环境行政规制,普遍存在规制目的错位、规制手段单一、利益衡量片面等合理性欠缺的问题,不仅致使环境公共利益的缓慢增进、治理成本的高额投入与民众的热切期许难以协调,且环境行政规制自身的效能、效率、公平性等方面亦无法兼顾。探究地方环境行政规制合理化欠缺的症结,规制目的—手段的错位不容忽视。比例原则作为公法上普遍适用的重要原则之一强调规制目的与手段的理性平衡,其包含的妥当性、必要性、均衡性内涵分别从目的导向、实效导向、价值导向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借助主权性权力实施的地方政府环境行政规制行为,应将比例原则作为地方环境行政规制理念及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之一,方能扭转官僚群体目的理性约束下规制目的的形式正当导向、传统思维固化下规制手段的命令控制型偏好、行政权力主导下规制利益的衡量缺失。具体而言,首先明确生态环境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以动态的环境质量实效考察促使地方环境行政规制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作为规制目的正当性的唯一考量;其次从增进环境公共利益出发"多元因应"规制手段,将规制机关与被规制者在信息交流中达成的合意理性作为确定最小侵害手段的重要基础;最后实现地方环境行政规制的利益均衡,不仅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的均衡,更应通过公众参与的程序正当确保公平分配环境负担。  相似文献   

2.
目前中国生态补偿实践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部分领域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其法理研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对政策和法律层面运行逻辑的混淆,公法原理与私法原理的杂糅。生态补偿政策与法律均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本文基于这一思路分析了政策和法律视角的生态补偿制度现状与原理,并以公法和私法原理解释其制度逻辑,从而探寻法理基础。生态补偿政策的异化根源于传统国家治理体制,目前以"项目制"行政拨款和治理方式为基础,地方将中央拨付的补偿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后收到环境保护实效的同时,消解了中央拨付资金的意图。在法律层面,生态补偿并未产生规制行政权力以及调节私人利益的制度效果,导致法律调节长期被政策所主导,处于"失语"状态。生态补偿的法理探讨应当区分公法规制与私法调节的范围,在公法层面确定规制行政权力的基本理念,拓展行政补偿的理念与实体制度范围,并将其应用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中;私法层面,应当在遵守公法设立的管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承认一定良好程度的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和可交易性,进一步发掘合同法、物权法以调节个体环境利益的制度空间。在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方面,政策层面的生态补偿应在明确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地方或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空间,法律层面应以立法为核心,行政补偿进一步精细化,私法相关制度应体现"绿色"理念。政策与法律双重维度的生态补偿制度各自发挥功能,避免出现互相交织的局面,同时也为正在推进的《生态补偿条例》的制定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3.
林业作为环境与发展的纽带,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覆盖了政治承诺、国家发展规划、缓解贫困等复杂政策问题,林业政策也越来越成为一项公共政策。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的林业政策制定过程日益重视部门间的协调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合作。本文阐述了林业政策协调和合作的内涵,综合Scharpf的负向协调和正向协调理论,以及Metcalfe对部门间政策协调等级的划分来构建分析框架,将林业政策协调分为"自主决策、信息通报、意见咨询、避免冲突、达成共识、上级裁决、设置红线、明确优先目标、整体战略"九级,并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例,评估我国林业政策协调和合作的水平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发现在中央层面,林业部门已经认识到了林业政策协调和合作的重要性,林业政策协调位于第三到第五层级,处在负向协调到正向协调的过渡区间,林业部门也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利益相关群体展开了某些合作,但是政策合作的水平仍然有待提高。在基层,林业政策协调则多位于第一层级,基本处在无协调状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合作也较为欠缺。林业系统内部林业政策协调和合作位于第五、第六等级,基本实现了林业政策的正向协调,而非林业系统内部林业政策协调和合作位于第一层级,基本处于无协调状态。在林业部门与非林业部门之间,非林业部门上下级之间的政策协调与合作仍然有待加强,林业部门应该允许更多利益群体参与到政策制定过程中,关注弱势利益群体的政策介入能力建设,加强与非林业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相似文献   

4.
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河长制”评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频发的水危机既是水环境作为居住地、供应站功能而引发的生态破坏问题,也是作为废物库功能而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河长制是地方政府为了重新恢复环境三大功能协调运行而发明的一项有效的实用制度.河长制因其简单易行,很快在全国形成扩散效应.河长制是源于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分析了河长制的优缺点:优点是职责归属明确,权责清晰;是合理的路径依赖基础上的制度创薪;铁腕治污提高治污效率;创新扩散机制值得提倡.河长制本身存在制度缺陷:无法根除委托-代理问题;缺乏透明的监督机制;容易出现利益合谋;忽视了社会力量;行政问责很难落实.河长制综合考虑了地方权力结构与环境现实,充分利用行政长官手中的权力带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推动了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环境制度变迁的步伐.但河长制具有应急的过渡性,应在发展中扬长避短,不断完善,应通过它形成全社会参与环境管理的机制,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治理制度.  相似文献   

5.
基于拐点理论的旅游地生命周期预警效应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旅游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地区经济的发展,但旅游地本身的发展客观上又受到生命周期的局限.旅游地生命周期发展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并且很难排除人为因素带来的偏差,客观上要求对旅游地生命周期预警系统进行量化研究.基于此,本文以"拐点"理论、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通过分析旅游地生命周期中"拐点"特征和旅游地发展水平变化的趋势分析,将影晌旅游地生命周期变化的因素用数学模型来表示,使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构建旅游地生命周期预警系统,并对预警的原理和预警的类型进行分析,从而提高了旅游地生命周期预警效应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即通过对旅游地发展速度的正确分析与预测,得出不同类型警情旅游预警信号,为旅游地可持续发展提供预警方法和保障.  相似文献   

6.
能源、环境与经济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能源经济发展在带来区域经济快速繁荣的同时,往往造成当地社会生活质量的下降和生态环境的破坏。陕西作为我国21世纪重要的能源接续地,在能源开发利用的同时也受到脆弱生态环境的约束,本文以此为例进行可持续发展预警实证研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现实意义。通过设计能源-环境-经济可持续发展预警指标体系,构建出可持续发展预警模型,采用人工神经网络预警方法和层次分析法,编写出计算运行程序,运用Matlab7.1软件中人工神经网络工具箱,将有关数据信息和预警模型有机结合,探讨能源-环境-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构建与应用问题。研究结果表明:陕西能源-环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趋势在2000-2014年间分别处于重警、中警、轻警和无警四种状态,基本符合陕西能源产业发展现状;所设计的预警指标能较好地反映出能源-环境-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特征;基于BP人工神经网络的预警方法具有较强的仿真能力,能提高可持续发展预警的准确性,在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预警研究中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相似文献   

7.
本文构建了包括监管的立法、组织体系、监管权力配置、监管工具与程序、问责机制、监管能力等要素在内的环境监管体制分析框架,从污染物排放趋势、国家制度建设等角度分析了"十三五"时期中国环境监管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目标和思路。"十三五"时期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时期,完善环境监管制度是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面对严重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挑战,在此期间加快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提高环境监管有效性是切实实现治污减排的根本保证。完善环境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是建立治污减排长效机制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完善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中国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按照合法性、独立性、透明性、可问责性、专业性和执法能力、可信性等原则建立和完善现代环境监管体制,为此必须从专门立法、组织结构、权力分配、问责机制、监管程序与工具、监管能力建设等各方面推进改革。本文提出了"十三五"时期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思路及若干建议,主要包括:加快修订环保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推进环境司法常态化、规范化和专门化,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法治化水平;从纵向、横向上优化环境监管组织结构,强化区域层级的监管与督查功能,强化中央层级环境监管机构对环境信息的获取能力;优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机构设置以及相关职能,建立并完善内部机构的协调机制;完善环境监管的内外部问责机制,把做实对监管者的监管机制作为优化环境监管体制的抓手;强化对监管工具的顶层设计,做实监管程序中关键环节,建立环境监管影响评估制度;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制度队伍职业化发展,保障各级环境监管机构具有充分履职的能力。环境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8.
在环境-经济系统中,选择弹性系数对区域节能减排做预警研究,构建基于弹性系数的区域环境-经济预警系统。将该预警系统应用于实际案例中,计算了符合北京市大兴区节能减排目标要求的弹性系数区间,对区域未来的环境-经济状况进行预测和预警。在惯性发展情景下,大兴区2010年和2020年环境-经济系统处于临界状态,节能减排达标尚存在一定困难,其中SO2、COD排放是区域环境-经济安全的最大影响因素。  相似文献   

9.
突发性能源短缺的应急体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范围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增多趋势,使得应急管理成为一个重要而热门的研究领域.但是,关于突发性能源短缺应急体系的研究还很少.利用案例研究、统计分析和比较分析方法,本文研究了中国应对突发性能源短缺的应急体系.首先介绍了西方国家应对突发性石油短缺的基本经验,包括完善的应急法规体系、明晰的应急组织体系、有效的协同响应体系、庞大的应急储备体系:然后以中国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的突发性煤炭短缺为例,分析了其起因及其应急晌应过程,并通过与西方国家应对突发性石油短缺的对比,指出了中国突发性能源短缺应急体系的不足,包括应急监测预警不力、应急响应的组织化、协同化、信息化程度不高、应急储备体系尚未建立、应急响应缺乏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据等;最后从应急法规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组织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应急储备体系五个方面,提出了中国构建突发性能源短缺应急体系的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10.
对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市场化交易进行预警研究可以更好地为其入市提供科学的监督和管控。本文以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市场化交易的结果征兆信息建立其警兆值的评测指标体系;运用基于主成分分析的"惩罚性"变权法确定权重,计算综合模拟指数划分警界区间、确定警度;结合GM(1,1)模型进行警度预测,并以江苏省新沂市为例进行了实证测算。研究结果表明:1采用景气信号灯来反映警度,2007-2008年新沂市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市场交易的警兆值为-0.041和0.184,处于紫色预警;2009年警兆值为0.238,处于蓝色预警;2010年警兆值上升到0.649,处于绿色预警;2011-2013年警兆值从0.876提高至0.920,处于红色预警状态。2对指标体系进行主成分分析确定基础权重,得到建设用地转耕地面积(0.08)、农民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费(0.084)、地均财政收入(0.083)等的基础权重明显大于其他指标,是制约预警警度的重要因素。3通过"惩罚性"变权研究,得知农民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的变权权重值有波动下降趋势,说明该指标的重要性递减;第一产业单位面积产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的变权权重值有波动上升趋势,说明这些指标的重要性在不断加强。42014-2016年新沂市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市场交易的预测警兆值是1.566,1.711和2.154,均是红色预警,表明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持续高热。结论与建议:预警结果能为监测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市场交易情况提供依据,对上述重要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管控将有利于降低指标市场交易的警度,以促进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了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代表国家排他性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制度,为海洋环境公益提供了特殊的诉讼保护方式。因该项制度设计的粗疏以及关联政策、立法回应不足,造成对该条款规定的理论解释困惑和制度适用障碍,导致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类型受限、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诉讼程序衔接不畅、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两种角色"手段配合不当的突出问题,直接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功能发挥。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阐明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背后的诉讼法律关系和应用法理,完善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诉讼制度体系,实现海洋环境保护的诉权利益调整和诉讼秩序优化。重点是打破现有研究的思维定式,避免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的诉讼类型推演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并作为讨论前提,明确该条款规定为带有维护海洋环境公益特点的"准环境公益诉讼",将其与"私益诉讼""国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合理界分,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理顺各类型诉讼和保护机制之间的关系。在此之下,完善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两种角色"作用发挥的制度设计,保障环境行政手段与诉讼保护手段之间的衔接配合,理顺海洋环境公益保护各类型诉讼提起的顺位与程序,促进各类诉讼手段各归其位,形成与行政保护机制的合力,最终实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  相似文献   

12.
环境规制是实现农业面源污染减排的重要手段,而科学合理地划分环境管理权力是夯实环境规制减排绩效的制度基础。厘清环境分权、环境规制与农业面源污染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优化环境管理体制和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鉴于此,文章将环境规制、环境分权和农业面源污染纳入同一分析框架,基于2005—2017年省际面板数据,构建动态面板模型和面板门槛模型,实证考察了环境分权、环境规制与农业面源污染的内在联系。研究结果显示:①环境规制是抑制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手段;环境分权、环境监察分权和环境监测分权对农业面源污染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环境行政分权对农业面源污染则表现为负向作用。②环境事务管理权力的下放将恶化环境规制的农业面源污染减排效应,引发“绿色悖论”效应,其中环境监察分权和环境监测分权的影响尤为突出。③从区域层面来看,中西部地区环境事务管理权力下放引发的“绿色悖论”效应显著,而东部地区则不显著。④环境规制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影响随环境分权程度的变化呈现出门槛特征。伴随环境分权程度的提高,环境规制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影响由“援助之手”转为“攫取之手”。因此,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应制定差异化的环境分权策略。一方面,环境行政权力应适当下放,而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权力要逐步上移;另一方面,进一步压缩中西部地区环境政策自由裁量空间,加大农业环境考核与监督力度。同时,建立长期动态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形成联防联控治理格局。  相似文献   

13.
本文针对可持续发展预警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及其组成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经济社会子系统发展和环境资源子系统承受度之间的协调关系,并确定了可持续发展预警指数及预警界限。按照这种可持续发展预警分析思路,文章对横店镇、钟祥市等12个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进行了实证研究。  相似文献   

14.
在环境地方分权治理和县域经济竞争体制下,县级政府间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可能存在"以邻为壑"的行为,这使得同一流域上下游县域间更容易产生跨界污染问题。本文通过引入污染"累积效应"和河流"自净效应",建立了河流污染的外部性模型,并推导出相应的假说,再从不同环境规制强度和行政分割前后两个维度,对河流污染程度的动态变化进行了情景模拟。基于2004—2014年七大流域中国国控监测断面的周数据,本文对河流污染程度与"县边界-监测站"沿河距离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并进一步检验了环境分权体制下不同行政分割程度对"跨界效应"的影响。研究发现:(1)随着河流接近县域下游边界,在更强"累积效应"作用下,河流污染指标COD和NH3-N呈现加速递增趋势,河流"跨界污染"问题显著;(2)在河流跨越县域边界后,由于更强"自净效应"和相对严苛的环境监管,COD和NH3-N增长放缓乃至局部下降,县边界两侧污染程度呈现出结构性差异,且这种差异在中西部地区更为突出;(3)河流跨越的行政边界越多,所面临的沟通与协调难度就越大,潜在的利益冲突下"以邻为壑"动机就更强,因而污染排放就更加严重。据此,本文建议加快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河长制"河湖管理模式,改革现行以块为主的环境治理方式,从制度层面解决好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推行环保督查的同时,从官员绩效考核层面提升环保激励;建立组织架构完备、各级监测站点分布合理、衡量指标齐全的河流水质监测体系。  相似文献   

15.
合理配置长江流域政府间事权,是《长江保护法》中法律制度体系建构及其展开的核心理论问题。作为以水为核心物质要素构成的空间,长江流域的事权具有特殊性。需要基于一定的空间观,从层级、内容、空间、性质四个维度,对这一特殊空间进行识别以确定事权的"范围",进而在政府间进行事权立法配置。既有立法基于一元空间观,将长江流域视为"水系空间"。导致事权的立法配置存在流域层级事权虚化、弱化,仅针对单一"水"要素,对流域特殊性问题缺乏针对性事权配置,片面强调事权关系的单向服从等问题。当前,长江流域已成为长江经济带建设的空间基础和物质支撑。这为长江流域空间识别的重构理论,提供了一种特殊的驱动力。鉴于,国土空间布局是落实长江经济带功能定位及各项任务的载体。本文认为,长江流域应从一元空间观下的"水系空间",升级为多元空间观下"以水为核心要素的国土空间"。据此,《长江保护法》在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及展开的过程中:①为中央、流域、地方三个层级分别配置相应的事权,重点是重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为流域管理主体配置相应的流域层级事权。②顺次建立流域规划、水安全保障、生态保护与修复、水污染防治、涉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五类基本法律制度。③针对长江流域特殊的"点"、"线"、"面"问题,设计流域特殊性法律制度对政府间事权给予配置。④在各级、各类政府间合理配置权威型、压力传导型、合作协商型、激励型等四类事权,形成配套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6.
个人环境权在宪政语境下应为一项基本人权,虽然它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但这是毋庸置疑的.紧急状态为宪政的非正常状态,非常态下的基本人权理论应不同于常态,个人环境权应有所限制.但是,由紧急权力的自身属性所造就的环境权危机而导致的对个人环境的侵害,也应当得到救济.在紧急状态下,对于个人环境权的限制应当遵循行政应急性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正补偿原则、监督与救济原则.在紧急状态下,个人环境权救济亦不应等同于一般情形下的权利救济方式,这里至少包含了三种形式:正常秩序所排斥的私力救济方式:正常状态所喜好的ADR救济方式;包括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三大板块的公力救济方式.通过对国家紧急权的约束以及三大救济方式的协调,以期获得紧急状态下个人环境权与国家紧急权力的张力平衡.  相似文献   

17.
排污许可制作为固定源管理的核心基础制度,实现了对单个固定源的微观管理,具备了"协商式"环境行政管理实施的基本条件。本文引入"协商式"管理政策概念,以水泥企业为例,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通过行政协商确定更严格的排放限值、重污染天气日许可量、更灵活的监测和记录规定等许可条款,对其可执行性、成本有效性进行分析。结果显示:①在环保税收优惠的经济激励作用下,企业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成本有效性更好。②加严最佳可行控制技术排放水平,满足成本有效性条件,但是当前技术不成熟,不满足技术可行原则,政府未能与企业协商一致。③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实施排放量"日管理",能够做到可监测、可记录、可核查,成本有效。④针对小收尘器颗粒物排放口,采用协商的替代性监测管理方案,效果更优且更具成本有效性。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进行协商,达成"协商式"许可条款,作为对"统一标准"的"微调"补充,在排污许可证中执行,可有效提高污染控制和排放管理的成本有效性,实施效果和经济效率能够更好地平衡。建议加强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等体系建设,将法律原则性条款不断细化和明确,明确可达成"协商式"许可条款的法律授权,满足缩短决策时间、提高经济效率的原则,赋予地方政府更多但有限度的灵活性。建议对政府在排污许可行政管理协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明确协商程序,明确允许以协商方式产生的许可事项列表,对包括制定机制、违反的惩罚机制等在内的各项规定进行梳理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长江保护法》已列入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并已启动了立法工作。但各方面对《长江保护法》的性质定位、价值取向、制度架构等一些关键问题还缺乏基本共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长江经济带建设需要"中医"方案的理念,《长江保护法》的制定也需要通过对涉及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各项法律制度进行"体检",发现各种"风寒"症状、找到"经脉"淤堵点、研究"脏腑"调理方,确保出台一部以中医整体观为指引、以"治未病"为价值取向的高质量法律,为实现长江经济带建设的"良法善治"提供基础。本文认为:①已有涉及长江经济带建设的立法涉及多层级、多机关、多法律关系,各种规范的出台背景、价值取向、核心内容、制度体系缺乏协同性,所导致的权利冲突是造成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恶化的制度原因,必须妥善解决。②解决现存的权利冲突,需要为长江保护专门立法,而为长江立良法的前提是确定长江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应通过法律语言的转换,具体化流域安全、流域公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价值取向。③长江保护立法是在一定价值取向指引下对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等立法资源的配置过程,从立法技术和方法上,应注重优化立法资源,厘清长江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合理借鉴国外经验,明确立法技术路径;按照发展与环境综合决策原则,合理配置政府事权,建立实现"绿色发展"决策体制;建立以实现绿色发展为目标的多元共治机制,广泛鼓励公众参与。  相似文献   

19.
三峡库区大农业的自然环境现状与预警分析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根据系统序化的观点,分析了库区大农业主要环境因子的具有代表性指标的数量和警式线,并进行了对比,发现它们都处地逆向演替或退化之中。这对三峡水库和库区大农业均十分有害。说明库区大农业的环境恶劣或恶化,应处于警式状态之中。其主要原因是长期向自然过度索取,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人口和物质的生产。建议进一步研究大农业及其环境的调控;把对环境的逐步补救和防止新的破坏结合起来,开展新的生态建设工程。  相似文献   

20.
针对当今社会提出的解决复杂性问题的需求,元治理理论主张简化模式和实践,以减少处理问题的复杂性,重视各种治理模式的相互协调配合;同时,要重视稳定关键角色的取向、期望以及行为准则。政府、市场、社会网络由于参与的身份和角度不同,必然会倾向于各自的偏好,但是对于环境治理这一复杂性问题,单一的治理模式均不足以解决环境问题。我国环境治理在传统模式下,政府以"统领"而非"治理"的姿态出现,各种治理模式、市场和社会网络机制无法有效运作。发展元治理理论,强化自治理,强调与政府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即政府运用手中的权力,承担起有效选择和协调各种治理模式"共振",防止治理模式之间的互相倾轧,通过保持必要的多样性增加治理的弹性以应对环境治理这个复杂系统的责任。首先,将政府定位在"同辈中的长者",意指政府的层级治理与市场治理和社会网络治理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政府不能也不可能介入环境治理的全部环节;在平等的基础上政府要起到带头作用,运用法律法规,通过强制力达成环境治理模式的共振。其次,强调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要加强制度建设,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竞争,使市场的成本-收益机制得以有效运行,以此引导资源和技术在市场中的流向。第三,政府在促进公众参与的同时要适当鉴别和明确利益相关者,避免参与对象缺乏代表性和广泛性,同时注意杜绝环境相关政策的利益集团主导以及"一言堂"现象,畅通诉求表达机制和完善矛盾化解调处机制。第四,环境治理的政策制定要科学、明确、具体、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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