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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点源环境管理的基础核心制度,政府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对固定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污行为等进行许可,以排放标准的要求作为基本依据,并以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对非达标区实施更为严格的排污许可限制。然而,现有的部分行业排放标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科学技术支撑方法不足、与环境质量改善难以挂钩等问题,难以满足新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要求。本文在研究现行环境标准体系对排污许可制度的支撑作用与相互关系的基础上,研究了基于排污许可制的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以健全排污许可制度的环境标准支撑为目的,提出了现行环境标准体系的完善和修订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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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制度是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并证明行之有效的点源管理制度。"十三五"以来,我国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体系进入快速高效构建期。2020年后,我国将进入"后小康社会"时期,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与实施也将进入一个新时期。本文在充分研究目前排污许可制度改革面临问题的基础上,参考国际经验,提出"后小康"时期排污许可制改革的路线图。围绕环境质量改善,通过"后小康"时期排污许可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创新,使得中国排污许可制度更加完善、内容规范细致,让排污许可制真正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为确保"十九大"提出的"环境质量根本好转"的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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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源合规制度是确保固定源企业将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得以实施的具体措施和规定,也是将排污许可制度打造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的重要环节。本文基于美国固定源合规监管经验和当前国内排污许可实施基础,构建了固定源排污许可合规管理制度。所构建的制度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以固定源企业需提交的排污许可合规报告为主要合规监管环节,将政府部门对于固定源企业的合规监管分为以合规报告为主的书面核查和企业现场核查两个环节,并在整个合规监管过程中贯彻数据管理,设计了企业合规报告、政府核查报告、核查类型及任务、核查评估方法、合规信息公开及违规处罚方式等关键内容,以节省对于固定源企业污染排放合规监管过程的环境执法资源和提升监管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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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推行已有二十余年,但由于在政策设计层面、技术支撑层面及配套保障层面尚有不足之处,排污许可制度在推行过程中遇到很多阻碍,排污许可制度的应用范围、实施效果和改革举措实际落地都还不尽如人意,依然处于难以推广的境地。本文基于对以上各层面存在问题的深入分析,进而指出目前阻碍排污许可制度推行的难点问题及具体成因,其中难点问题主要包括专项法律法规缺失、管理要求落地难、各方权责落实难、多套数据并行、排放标准滞后、部分行业标准缺失、与环境目标未建立响应关系、管理方式落后、数据支撑和人员配备不足等方面。根据前述问题的论证,本文相应提出了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各项对策措施,并建议排污许可制度应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夯实技术支撑基础和完善配套保障措施,以期助力排污许可制度各项改革举措的实际落地,更好地推进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管理格局,最终实现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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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5,(12)
<正>12月4—5日,排污许可制度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出席开幕式。他强调,要将排污许可建设成为固定点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进一步整合衔接现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来自美国、德国、日本的环保部门、政府组织和国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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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依法规范管理各类企事业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通过排污许可制对所有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实现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一证式"固定污染源管理模式.随着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推进,在排污许可证执行中存在企业自查不到位、自行监测不全、台账记录缺失等问题.归纳了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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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6月14日以环发[2004]89号发出“关于加快火电行业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为实现全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重点掌握火电行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开展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加快进行火电行业排污申报登记。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火电行业排污申报登记的重要性,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组织人员迅速开展工作。由环境监察、污染控制部门和环境监测站配合组成技术小组,负责排污申报登记的技术工作。各区域电监局要积极配合当地环保部门开展工作。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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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环境保护》2020,(2):36-36
为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健全技术规范体系,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HJ 1120-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通用工序》,指导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水处理通用工序涉及行业众多,类型复杂,行业排污特点差异大,该规范主要适用于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等三类行业。采矿类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陆地石油、天然气开采,黑色、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和其他采矿业。生产类包括制造业,电力(不含发电和电力供应)、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服务类包括交通运输、客货运火车、汽车站(场)、客运港口、机场、教育等。该规范根据三类行业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的不同特点,对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填报、废水产排污环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自行监测要求等内容分别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