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 ,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做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和因工负伤都是在工作中 ,并且大多是由于用人单位劳动条件不完善而给职工身体造成的损害 ,用人单位当然有责任、有义务对造成损害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予以照顾 ,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工负伤的职工只有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 ,并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才享有用人单位不… 相似文献
2.
社会保险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它通过统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国民收入再分配,使年老、疾病,生育、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和一时找不到工作的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得到可靠保障。它对安定社会,巩固政权,保障人民正常生产,生活,具有重大作用。工伤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对因生产工作负伤致残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或劳动者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职工工伤时的医疗以及医疗期间生活;在其医疗终结评残或死亡后.发给工伤补偿,伤残抚恤… 相似文献
3.
<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就《办法》出台的意义、主要内容、实施办法等进行了解读。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为工伤职工 相似文献
4.
5.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制度.工伤保险除遵循风险分担、互助互济、保障与赔偿结合等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外,需遵循的重要原则是"无过失补偿原则".这是工伤保险有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最主要特征. 相似文献
6.
7.
8.
9.
读贵刊2001年11月第119期,在"政策法制"栏目中,刊登一篇"离奇死亡算不算工伤?"的报导.喜的事:从文中获悉<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死亡时,享受本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上下班时间按正常所经路线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这一条规定,维护了大多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使鉴定类似事故的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
10.
11.
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双重赔偿权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后,除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外,还可向侵害人要求赔偿.这里的侵害人包括用人单位及其雇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劳动者是否享有双重赔偿权与一国的工伤保险性质有着直接联系.唐明法官在文中已介绍了国外四种模式,而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这一问题上是不明确的.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应肯定已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双重赔偿权. 相似文献
12.
工伤保险到底是不是应该和劳动关系解绑,我认为应审视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和制度结构,分析工伤保险到底是否应该以及是否有能力承担这一重任。第一是保险针对的风险类型。工伤保险是典型的团体险,其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是因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也就是说,劳动者自主性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13.
工伤保险关系到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和生存。本文就工伤保险争议的法律性质、处理工伤保险争议的依据、原则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工伤保险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法律适用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 ,在职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 ,职工及其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因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称为工伤保险争议。工伤保险争议反映的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工伤事故所产生的… 相似文献
14.
15.
16.
案情简介
某公司职工缪某在检查施工质量时,被一滑下的钢梁砸中胸部倒地受伤致残,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为六级伤残,公司在收到有关缪某伤残等级鉴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中请和复查鉴定要求。公司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缪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中诉,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就医的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共计20万元。 相似文献
17.
1.某职工在原劳动部颁布的、于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前因工受伤,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作到2004年因旧伤复发,经治疗后不能继续工作,被鉴定为伤残四级,退出了工作岗位,按该职工第一次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领取伤残津贴。但该职工认为,他伤后工作了多年,这时工资有了很大提高,应该按他本人旧伤复发前12个津贴才合情合理。 相似文献
18.
19.
20.
我国开展工伤保险工作以来,在均衡企业负担,促进安全生产,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职业病危害更是触目惊心,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许多职业病除损坏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外,其治疗和康复费用也相当昂贵,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加之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小,基金的筹集有限,许多职业病患者得不到应有的救治.令人欣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为劳动者职业健康提供了法律依据,织起了一张职业健康防护网.但是目前与《职业病防治法》配套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还缺乏应有的力度.因此,研究和探讨工伤保险与职业病防治管理的配套改革,成为当前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