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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通过采用比较的方法,对我国大陆的合同制度与香港的合同制度进行探讨,从而找出它们的异同点。由于香港法律与中国大陆法律分属不同的法系,其立法原则与立法思想皆有所不同,因此表现在合同法律制度方面也有不同。本文主要是从合同的订立程序、签订合同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条款以及合同的种类和形式四个方面对中国太陆与香港合同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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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之比较研究──对我国合同形式立法的一点建议李庭鹏一、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比较合同形式,从大的方面而言,一是口头形式,另是书面形式。两种形式均有优势。通过口头语言订立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早期和经典形式,其阶值不容忽视。既然合同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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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论刊》2017,(7)
信息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网上消费愈来愈受大众喜爱,伴随着网络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纠纷也不容忽视,法律应当就保护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适用。网络消费不同于现实消费,两者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上都有各自的差异,网络合同应当适用普通合同形式和实质的原则,只是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坚持这些原则并将合同订立和履行切实实现,是立法要完善的重点。实践中,域外立法对我国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从域外做法中找寻自身的立法缺憾不足并予以完善,是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通过对法律事实的抽象性概括,将网络消费合同纳入民事法律关系探讨和规范,形成有序的网络消费秩序,进一步顺应信息网络时代要求,促进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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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未予规定,均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并不利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立法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确认为可撤销的合同,同时对几类特殊的合同直接确定为有效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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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艳清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4(3):53-56
“意思表示错误”或简称“错误”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我国民事立法上只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并没有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定,且理论上对错误的研究还很薄弱,民事立法上的欠缺已经对现实生活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为错误合同。错误合同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应由主观上无重大过失的有瑕疵意思的当事人在发现错误后即时以明示的方式行使。错误合同撤销后,其效力原则上应溯及合同成立时无效,但在一些存在长期履行的合同关系中,行为人不得行使溯及既往的撤销权,而只能行使一项限于对未来产生效力的终止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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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龙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4(6):32-35
此次肇始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是历史上公认的最严重的一次金融危机,金融危机使企业的风险大增,其中合同风险是法律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它被否定了,也就谈不上以之为基础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转让等等。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是最有力的防范,也是最根本的防范。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可采取的法律对策有:在合同缔约之际,防范缔约过失;严格审查缔约时所必备的形式要件;审查合同签订前的实质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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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辉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9(3):40-44
电子代理人即《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中的自动电文系统,其并非法律主体,只是电子订约的工具或手段。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归属于自动电文系统的使用人,立法不应因没有人的事先审查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公约》关于电子通信错误的规定突破了合同法的公认观点。我国应对自动电文系统及其法律效力等进行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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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世远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
《合同法》无疑是目前我国民事领域中最为成功的立法,该法在诸多方面受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比较《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买卖合同等方面,既可以看出前者对于后者的继受,也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的若干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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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由于订立合同的主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一样,是相当重要的合同补救方法,对于国家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而我国关于合同解除的既有理论中有些观点是不妥当的,经济合同立法当中也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因此,对合同解除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是完全必要的。本文拟就合同解除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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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预约因其促成交易的功能在世界各国债法规则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限定预约的适用范围无法适应预约立法的普遍化趋势 ,扩大或开放预约的适用范围是当今时代预约立法的主流。预约是一种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对于市场经济中交易机会的固定 ,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预约合同才可成立生效。预约生效 ,当事人负有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缔约的义务 ,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有免责事由除外 )。预约的违约责任不同于违反本约的情况。我国应在制订民法典时增加预约规定以完善契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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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民法典》第495条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作出三方面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达成的初步协议,只有满足两项条件,即须有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约定与约定在内容上须具有确定性,才能构成预约合同。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拒绝履行预约合同义务与履行预约合同义务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由预约合同产生的义务一般属于一种方式性义务。违背诚信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是指债务人未遵循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履行义务,造成本约合同未成立的客观事实。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损失赔偿,不包括继续履行。该损失赔偿可理解为一种缔约机会损失赔偿,赔偿额应依缔约机会的期待可能性,在订立、履行预约合同付出的信赖利益与本约成立所可能产生的履行利益之间进行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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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探讨了我国《合同法》中存在的几个缺陷: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不明确的问题;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在适用上的冲突问题;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的效力不明确的问题以及撤销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合同法的理论探索热潮已过,但合同法存在的上述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不能忽视的,应在立法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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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3)
保险合同订立与履行的过程中,合理期限的认定标准运用相当普遍,主要运用于确定保险人意思表示迟延从而使保险合同发生效力,保险人必须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还运用于合同义务履行的场合。保险立法中已经对“合理期限”标准规定了适用的具体场合,但有必要创立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活动的司法规则,使保险法确立的原则真正贯彻到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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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为限,或者说违约方对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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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无效合同赔偿责任的含义,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无效合同赔偿责任是指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是指订立合同的主体违反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致使合同无效,因此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还有人认为,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签订经济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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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德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6)
一、计划合同责任的含义在我国,以经济合同是否受国家计划约束为标准,可把经济合同分为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计划合同是指依据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具有直接强制约束力的指令性计划订立的合同。非计划合同是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所达成的协议。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相比,其订立、选择合同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变更或解除合同及责任方面,均具有自身特点。由计划经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