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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上海《社会科学》发表了我的《驳“实践是认识的唯一源泉”》,并就认识的源泉问题展开了讨论。后来我在出差途中又读到了刘奔同志《认识的来源和真理的标准》(以下简称刘文,载《哲学研究》八○年第九期)。刘文的主旨是探讨“究竟如何理解认识的来源问题以及认识来源问题和真理标准问题的关系”。刘文岂只是对则文“不敢苟同”,而且认为“则鸣的观点并没有超出直观唯物主义”,“由此可见,不懂得实践的特性和实践在认识中的作用,会闹出多大的笑话”。鉴此,我写《再驳》以回答刘奔同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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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自嘲》诗中,有“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的名句。根据传统的解释,一般都认为“千夫”指的是敌人。我认为这种解释不妥当。 《尚书·牧誓》孔颖达《正义》谓掌二千五百人的官叫“千夫长”。顾名思义也就是千夫之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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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学术界的认识不统一。多数同志认为《资本论》的研究对象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有的同志认为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这里谈谈我的一点粗浅看法。关于《资本论》的研究对象,我认为全书三卷的标题就已经表述得很清楚。马克思在第三卷的开头曾经指出:“在第一卷中,我们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作为直接生产过程考察时呈现的各种现象”。接着他又说:资本的直接生产过程,“还要由流通过程来补充,而流通过程则是第二卷研究的对象。”关于第三卷,马克思说:“这一卷要揭示和说明资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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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阳学刊》一九八三年第五期发表的李怀君同志的《“不应把工具、对象和结果纳入实践范畴”吗》一文,对拙文提出不同意见,这对于进一步研讨实践要素问题是有益的。李文认为,工具、对象和结果是实践的要素,应当纳入实践范畴,不然,那就必然导致“抽象、空洞的实践观”。我对李同志的论证仍有疑问,想再谈点粗浅看法,与李同志商讨,并就教于其他同志。李文也以马克思的这一论述为根据:“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这里,马克思明明把“劳动本身”与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并列作为“劳动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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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一九八○年第六期发表了吴建国、崔绪治二同志的《坚持实践观上的唯物主义一元论》,认为目的性不应该概括到实践的定义中去,不赞同把目的作为实践的一个要素,把能动性列为实践的特征。否则,就是把实践“二元化”,就是实践观上的“二元论”,必然导致唯心主义的一元论。对此,我是持异议的。问题的症结所在,正如吴、崔二同志所说的,是如何给实践下定义的问题。所以,本文仅就实践的定义问题谈一点看法,并与吴、崔二同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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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作《试评韩非的“法、术、势”》①(以下简称《试评》)发表后,引起一些同志关注。这里仅就孔繁同志《关于韩非法治思想的评价问题》②一文提出的问题,谈谈我的看法。《试评》不同意流行多年的观点,论证了是商鞅不是韩非首先创建了“法、术、势”结合的理论;韩非的“法、术、势”理论没有“为封建的中央集权制度奠定政治思想的基础”。孔繁同志认为上述看法把韩非“一笔抹煞了”;还是“韩非建立了‘法、术、势’相结合的完备的法治理论”;认为《试评》“明显地歪曲了韩非法治思想的实质”,“将剥削阶级内部的所谓团结和统一夸大到不适当的程度”;说“秦始皇实践的就是韩非的法治学说”。这些论断都是值得讨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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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孔子的重新评价,他说的一句话又被引用起来。那就是:“子曰:‘默而识之,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何有于我哉?’”(《论语·述而》)对“何有于我”应怎样理解,向来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见于《十三经注疏》本,认为那是表示“不难”之辞。另一种见于朱熹《四书集注》,认为那是表示“不敢当”,是“谦而又谦之辞”。因此,有人把它译为:“这些对我有什么困难呢?”(《光明日报》1978.7.18《孔子教育思想试评》,更早则见《中国哲学史教学资料汇编》)又有人译为:“在我这里有什么呢?”即“这三件事我都没有。”(王力《古代汉语》1978年重印本,更早则见杨伯峻《论语译注》)两种解释恰好相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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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坛》1985年第二期,刊登了杨欢进、王毅武同志:消费“本来不属于经济学的范围”不是马克思的观点吗?说消费“本来不属于经济学的范围”,这正是“马克思自己的观点,并认为我的文章(见《学术论坛》1984年第三期) “面临着三个无法解决的矛盾。”对此,我认为有弄清楚的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