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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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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制度等内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实体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土地征收等问题是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公平和效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我国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2.
张永林 《学术研究》2004,6(12):25-30
本文从我国土地所有权、控制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制度研究目前土地与农民权利问题, 揭示了农村土地的使用性质、产权性质和供求矛盾的性质及其变化。同时指出, 使用权不能保护所有权, 要保护好土地, 就必须界定谁是保护土地的主体和主体的权利。有关土地供求的矛盾, 如处理不好, 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3.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 :要“深化农村改革 ,完善农村经济体制” ,“完善农村土地制度”。这说明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存农村土地制度已经严重制约了土地作为资本的功能的有效发挥 ,极大地阻碍了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阻塞了农民通过有效利用土地来增加收入的渠道 ,应当成为促进农民增收过程中“涉农”制度改革的重要对象。一、现存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精神是 :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 ,农户拥有一定期限内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期间依…  相似文献   

4.
农村出现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名不副实,而集体土地所有权虚拟的深层根源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矛盾——农民个人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非土地所有者,即集体"主体"虚拟。集体权利主体的多级性法律规定,集体行为事实上被"代理人"的意志支配,以及承包经营权、国家行政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蚀等导致集体土地权利的缺失。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选择是设立农民集体大会,重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为一项民事权利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土地上设立的其他权利的源泉 ,是农民基本社会保障的基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是解决农村土地利用中存在的权益冲突等问题的关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首先是一项民事权利 ,是受私法规范调整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共有关系 ,是体现农民集体共同利益的民事权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完整的所有权 ,它是受到国家利益限制较多的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6.
中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弊端之一是城乡土地分割,同地不同权,具体表现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不能像国有土地所有权人那样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设置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不具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国际上通行的土地发展权。多年来,中国政府通过“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发展权从农村土地的产权束中剥离出来,并通过征地制度占有了这部分土地开发利用的权益,这使得农村集体和个人被排除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之外。本文在考察国外土地发展权产生、演变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农村土地发展权与增值分配现状,并结合有关土地涨价归属的讨论,提出城乡土地同权化改革的思路。  相似文献   

7.
胡建 《中州学刊》2014,(5):68-72
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土地权利问题。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是进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改革的现实路径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明确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实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和资本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不能动辄突破法律规定,必须通过修改或补充《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赋予"农民集体"法律人格,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市场监管体系和配套的制度实施机制。规范的土地产权制度必将激发土地权能,保障实现农村土地效能价值的最大化,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8.
综观我国农村工业发展现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对农村工业化的直接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土地产权主体虚位致使农村工业很难获得土地要素、国家行政权的干扰致使土地征用补偿不到位、承包权对所有权替代致使农村工业的土地利用存在短视心理.为促进农村工业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应明确解决土地集体所有制产生问题的原则,并通过立法明晰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土地所有权的掌控程度;另一方面各地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  相似文献   

9.
我国广大农村目前进行的土地产权确认工作,并不是“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更无力解决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存在的根本问题。对农村土地进行确认、确定的一系列权利,不是赋予村集体和农民个体的新权利,其无力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原来就存在的侵权、流转难等问题。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实际上存在缺位问题,所以只发一个权属证书,对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体来说,毫无实际意义可言。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仅仅是对原来法律允许的流转方式起推动作用,却无力解决阻碍现代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的最大问题,即现阶段法律禁止家庭耕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确定为物权,既符合"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又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且不违背集体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农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底线,具有现实可行性。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困境源于相关理论和法律上的思维定式。通过将土地承包权重构为身份性财产权,将土地经营权视为与土地承包权具有同等地位的基于集体所有权的独立权利,便可破解这一理论困境。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在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重构农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将农村土地经营权设计为完全意义上的用益物权,赋予其流转、抵押、入股等权能,以实现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初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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