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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人的界定和法律确认是建立商事秩序的主体性基础,商人认识的混乱必然影响商事立法的质量,并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商人,亦即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具有明显区别于民事主体和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人内部机构以及商使用人之间的本质差异性。同时,对商人的认识,理当建立于现代商法对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求的有机结合上,唯此才能获得一个较为确定的法律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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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志潮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17(7):58-59
商法制度以商事交易行为为调整对象,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必须与信用紧密相连。商法制度是信用的基础,商法为商主体建立对他人的稳定预期和外在事实的信赖提供了制度基础;信用是商法制度的核心,在商组织法和商行为法中体现了信用的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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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经济(商事)法律规范的大量出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成了国际法学界奋力探究的重要问题。国内外学者对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含义众说纷纭。实际上,按照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将二者分成各自独立的学科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但是从“公”“私”法规范在二者间的相互渗透、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主体的同一性以及法学教育的实际需要来看,二者并无分科设立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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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是指具备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经主管机关登记,以自己的名义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传统商法理论发达的国家,尽管都采取了商事主体法定的做法,但对于商事主体的概念、范围的界定,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或规制原则。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制定商法典或商事通则,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商主体的概念、设立要件及程序,各类商主体资格之取得及设立条件散见于不同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这些法律、法规所作出的规定彼此也有很大差异。商主体从民事主体中发展而来,并且从商人发展成为商法人、商合伙和商个人。商主体应坚持商主体法定和商主体真实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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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商主体与民事主体之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郭相宏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14(4):49-50
商主体属于民事主体 ,而不是独立于民事主体之外的另一类主体。原因是 :( 1)商事主体的基础理论脱胎于民事主体制度 ;( 2 )形成独立的商人阶层的社会条件已经消失 ;( 3)民商合一在立法实践和理论上已成为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将商主体独立于民事主体之外已无必要。但是商主体有其特殊性 ,不能将商主体完全等同于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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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法律体系中 ,如何确立商法的地位 ,如何把握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即如何认识商法的独立性 ,是自商法产生以来商法理论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问题之一。这一问题集中体现了商法的价值 ,决定着商法的前途和命运 ,一直为学界所瞩目。一、现代商法独立性发展的历史商法是随着国家间商事交往的产生而产生的。早在古罗马法中 ,就曾制定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是 ,古代各国的商事交往并不十分频繁 ,有关法规十分简单并与其他法规混杂 ,因此那时并无独立的商法。真正成为一项专门法律的商法产生于中世纪的意大利 ,当时的地中海是世界各国贸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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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法的构成 民商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它是由民法和商法两个部分组成。 民法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古罗马把调整本国人民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市民法”。“民法”一词于清朝末年从日本传入中国,从此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建立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身份的基础上,直接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民法的目的便在于调整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大陆商法历来被视为民法和特制法。从一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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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语境下的国际行政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全球公共问题也日渐凸显,全球治理应运而生。但是全球治理也带来一系列从规则层面到实践的难题。一个层次、主体非常繁杂的多维度国际行政空间已经逐渐成型,作为一个独立法域的国际行政法日趋凸现。历史上中外众多的学者从自己的立场和研究视角来看国际行政法问题,但基本很少认为国际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在全球治理的宏观背景下,国际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逐渐有了较为清晰的理论基础,包括调整对象、主体、法律渊源等。但是还有一系列具体、微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推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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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从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上,符合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要件,并且与其他法律部门划分明确,因此,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的部门之一.那些否定经济法独立性的观点是都是可以驳斥的.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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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在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商事关系在社会关系中所占比例日益扩大,商事立法已明确地提上了议事日程,立法步伐也随之加快。经过几年努力,我国的商事立法已初具规模。一、我国商法的现状--民商合一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以民商事方法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规范的是人们在从事商事经营与商事交易过程中应遵循的活动规则,规范的是商业主体(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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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发展到今天,其内容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形式上的主体,到实质上的法律主体,现代商事主体已经具有了独立的法律人格。现代商事主体的独立性是以现代商法的基本规则为基础的,传统民法理念已经无法适应和解释商事主体的这种变化了。公司是现代商事主体的典型代表,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商事主体从传统民事主体的体系中分离出来。现代商法对商事主体的独立性地位,是通过特别的法律控制体现出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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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关于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主要有六种观点,即独立部门说、国际经 济法组成部分说、国际商法组成部分说、国际私法组成部分说、民法组成部分说、国内经济法组成部分 说。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混乱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环节对法律体系的规划性不强、学 界对法律关系的多重属性缺乏研究、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不清、部门法与学科和课程三者之间的关系 不明。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应当属于国内经济法,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不应划入国际经济法、国 际商法、国际私法、民法或其他部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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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部门,是指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称。法的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由于法的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因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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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中法律调整必须要有限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议题涉及到法律调整对象、范围等问题,并且这一问题对于我们法理学界反思自己的理论研究方法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就此,笔者想谈谈三方面的问题。第一、关于法律调整主体关系的范围与限度的问题。法律主体的扩张,这在现代社会而言,似乎是个必然的趋势。简单地说,法律调整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人和自身的关系,我们说的要善待自己,就是人对自己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宗教信仰、隐私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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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是商法理论和商事立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关于商主体资格的确定必须以商行为为基础并结合商业登记核准制度。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具有统一性。商主体具有区别于一般民事主体的特性,确立商主体独立性的意义在于确立对于商主体的特殊规范。确立于商法典创制时代的商主体法定原则要求商主体资格由国家强行法予以严格规制。企业是商主体的重要组织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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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带来民法、商法及经济法的繁荣,最终将建立三个法律部门间的和谐互补关系。在研究外国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中国的经济法,使其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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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作为投资人可以选择缔结公司合同,进入公司这个广义的投资合同束,成为利益相关方的重要一方,也有权利选择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离开公司。而公司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也应当得到公司法的维护,故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接受一定程度的契约性限制。法律适用是法律制度设置优劣与否的客观标准,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审判实践和法律适用方面就存在很多争议问题。只有充分理解商法不同于民法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适用思维和规则,细化商事法律适用理念,才能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同时这也是商法部门力求通过运用多学科的综合解释方法,建立自身独特的适用方法论的学科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