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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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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体制的思考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体制及其存在的问题--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限的范围不统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主体的设置不科学、特殊民族立法程序不合理等,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的路径.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探讨了有关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五个重要问题,即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涵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性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法律地位、自治法规制定主体的系属、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重点选择。在此基础上着重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具体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一种治国活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原创立法与地方立法、一般立法与特殊立法的统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只能在本辖区内有效;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以自治法规的制定权,实行经济立法和文化立法并重,既是民族自治地方完善立法体制的需要,也是民族自治地方适应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的需要。  相似文献   

3.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民族问题是多民族国家面临的历久而常新的课题。在中国 ,实践证明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同时 ,建立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将民族区域自治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本文着重研究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文章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在我国法制建设的地位和作用 ,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规范性认识及其特征 ,并在全面检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成就及问题的基础上 ,指出了新世纪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目标选择  相似文献   

4.
小康社会质的规定性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现状决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生态利益补偿法律机制问题的研究与建设,是有其现实必要性的。目前从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两个层面,生态利益补偿法律机制取得初步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本文中笔者提出在民族自治地方生态利益补偿法律机制建设过程中,应从生态利益补偿法律意识的正确树立、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公众参与机制等多方面完善,以期对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生态利益补偿法律机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加强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而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与这一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急需从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逐步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对立法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将会推动立法质量的提高.关于合法性的涵义,多数学者主张应该是英文“Legitimacy”的汉译,既指要求“合法律性”、更要求“合理性”、“正当性”.笔者主张应从英文“Legality”方面认识合法性,只要求符合实在法的规定,满足“合法律性”即可,不需要从自然法、正义法的角度提出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合法性有其独特性,可以从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四个方面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7.
单行条例作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一种,是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立法权的重要形式。通过对近三年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实证研究,发现单行条例立法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未能为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立法不仅制定数量少,而且发展不平衡。反思并创新单行条例立法,对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建设法治民族自治地方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自治权所包含的内容最重要的当数立法权.在"自治"前提下的立法权就必然内涵着立法的变通权,从来源上讲,立法变通权源于自治权.没有自治权,立法变通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缺乏产生的根据和基础.反过来讲,如果仅有自治权未赋予立法变通权,自治权必将是残缺或虚幻的.只有允许民族自治地方合法、合理地变通法律、行政法规中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特点和实际情况的条款,消除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实现的障碍和瓶颈,才能将立法变通权真正落到实处,实现实体正义,惠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  相似文献   

9.
阐述了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自治权的内涵,认为自然资源自治权的实现有利于从根本上协调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和解决新时期的民族问题;为此提出,中国应完善自然资源立法变通权和规范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权的相关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一定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行政特许权;同时,应健全中国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国家对民族地方的经济扶持制度,加强国家对自然资源自治权行使过程的监督,从根本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享有一般地方立法和自治立法的权力,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是其中一项权力,虽然在表面上影响了国家法制统一,但通过变通条件的设置等调控措施完全可以保证国家法律与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有效衔接,与国家法制统一并不存在制衡的关系。五大自治区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实践,证明各自治区都是在坚守“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所变通,有所坚持,保证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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