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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仅适用于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员与机动车的所有人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不适用于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员与机动车登记凭证上的所有人、买车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在于忽视了适用衡平原则,即在重视对受害人补偿的同时,没有重视在机动车交易未过户的情况下,原车主与买车人二者中由谁承担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无过错责任的公正性、合理性;提出了在适用“谁侵权谁赔偿”原则追究驾驶员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适用“谁受益谁赔偿”的原则追究买车人的无过错责任,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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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浩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0,(3):31-35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也逐年增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确定的适当与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能否得到足额的赔偿,本文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立法例比较作为切入点,对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分析了我国现有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法律规定的优缺点,并对即将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中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规定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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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科见 《武陵学刊:社会科学版》2007,32(1):102-104,110
侵权责任中,特别是无过错侵权责任中能否适用及如何适用过失相抵的问题,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通过对过失相抵的概念和适用规则进行探究,以及对各国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过失相抵进行比较考察后发现,交通事故责任中完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在我国现有立法背景下,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主要进行过错比较,适当考虑原因力;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不能证明机动车方有过错的,则应以原因力的比较为主,同时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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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广泛应用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另一方面,机动车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也与日俱增,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危害.而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核心问题应当是确认责任主体,即事故当事人各方谁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应当对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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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基于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特定的道路上,交通事故必须是机动车所致,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辆必须在运行过程当中,交通事故须有致人损害的事实,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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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使用的普及率逐步增加,但交通事故的发生数也逐步上升.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为车祸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数字惊人,因此,如果汽车驾驶员在行车的过程中不能做到安全驾驶,就很容易造成各种交通事故.该文分析了影响汽车驾驶员驾驶安全的几个主要因素,介绍了汽车在下长坡、在泥泞湿滑路面行驶、在冰雪道路行驶、在半坡起步及平时停车等几个方面应当注意的安全驾驶技术问题,从而为驾驶员能够更安全的驾驶汽车提供有力借鉴,同时也为创造一个安全、环保和健康的环境做出一定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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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明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23(3):22-24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未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双方皆无过错时的责任划分作出规定,理论界对此观点各异,争议焦点主要在机动车是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还是只承担10%的责任,亦或是双方承担公平责任。对此笔者观点趋向于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这个观点。并从第76条的设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事故的归责原则,侵权法的性质和作用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