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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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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与生活》2014,(10):64-64
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从此,这部法律开始影响千家万户。 什么是物和物权?《物权法》是做什么的?本期我们将一一解答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给过去十多年来艰辛的立法过程画上了完美句号。这部《物权法》是对目前中国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涉及物权的活动在立法层面上的总结,是对于现存与物权有关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等的整体梳理,笔者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深切体会到了这一点。  相似文献   

3.
阎建明 《中国公证》2007,(11):17-17
一、《物权法》为公证调整物权民事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民事关系的一部法律。其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公证的内容,但物权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却与公证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从《公证法》第11条关于公证事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公证手段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依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各种民事关系,  相似文献   

4.
杨立新 《中国法律》2007,(2):11-12,63-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成为正式的法律,这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建设完成了最为关键的部分,也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已经构建了核心部分。《物权法》记录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胜利成果,保障中国沿着改革开放道路继续大踏步前进。因此,这是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律,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有恒产才有恒心”的崭新的发展时代.这是中国现代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胡锦涛总书记在前不久进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中,强调了要认真学习《物权法》,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意义,做好实施《物权法》的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者,广大律师更应率先学习研究好《物权法》,这样才能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6.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物权法》于万众瞩目中破土而出,掀开了我国法治进程新的一页。这部法律历尽讨论修改,凝聚了我国几代法律人的心血,汇集了中华民族的智慧,被国人引以为国富民强的法律基石,被世界各国誉为中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  相似文献   

7.
张永昌 《法制与社会》2011,(31):280+288-280,288
随着汽车日益平民化,车位、车库成为住宅小区重要的配套设施,其归属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之切身利益。近年来,因车位及车库归属问题而引起的纷争不断,为定纷止争,住宅小区内停车位、车库的法律性质如何,是属于开发商所有还是属于业主共有等问题亟需回答。本文首先从比较法的视野考察各国对车位、车库归属问题的学说观点和及相关立法,然后对我国《物权法》第74条法律规定从解释论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明晰对《物权法》第74条的适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归属规定的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基于对美国《统一商法典》动产担保利益的理论继受,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权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则是动产抵押登记规则。但在登记的交易安全保护以及优先顺位规则上,应澄清其与登记设权效力规则、善意取得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中梳理出动产抵押登记的独立效力规则。应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寻求我国动产抵押权的制度渊源,以填补我国相关法律漏洞或解释我国相关法律,同时兼顾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框架。当前我国物权立法已经发展出多元的物权公示模式,打破了德国法的物权法框架,应当说,独特的中国物权法体系正在形成。  相似文献   

9.
彭芳林 《法制与社会》2011,(26):256-257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得到了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确认,然而,该制度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我国理论界未得到关注和承认.关于是否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有肯定和否认两种观点.《物权法》显然采纳了肯定的观点,这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要求不动产登记错误、基于法律行为的处分、以合理价格转让、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  相似文献   

10.
尽管《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予以了诸多补充,但其仍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而且存在一些与《物权法》不相一致之处。通过对浙江物管条例具体内容的详细梳理,可知该条例在“总则”、“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及条文设计等不同方面均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依《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法理对其予以逐一修正完善。  相似文献   

11.
陈舒 《中国律师》2007,(1):12-14
据报载,经过七次审议,从激烈争论到凝聚共识,《物权法》草案的许多重大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日趋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回想自己能够有机会六次参与《物权法》在全国人大层面的讨论,幸运之感难以言表。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历经磨难,终于在万众期盼中出台了。随之掀起的研究轰轰烈烈,褒贬不一。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们考察关注的焦点难免过于现实.我们总是从法律的实际实施效果评估新型立法的现实意义。勿庸置疑的是,整个《物权法》创新亮点的确很多,其中令笔者振奋的一个创新突破就是直接而明确地将应收账款列入权利质押范围。其实,早在《物权法》颁布之前,许多学者对应收账款的质押问题已经有过认真的研究。其中,在论及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依据时,有人认为可以从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推定,也有人认为,财政部在财会(2003)14号文件中.认可了应收账款的担保是质押的说法。但是,终归都是推定。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零八条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一百零六条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容。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学界分歧较大,较具代表性的争议有:  相似文献   

14.
共有是我国物权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文在阐述共有概念及基本类型的基础上,结合关于共有规定的立法演变,指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本质区别,并提出对《物权法》第103条规定的思考及建议。  相似文献   

15.
公证与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中的作用《物权法》确立了公示原则,登记既是不动产物权的表征方式,又是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基本要件。《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只有进入不动产登记簿的物权才能获得最充分的法律保障。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依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16.
谈臻  孟兰凯 《中国律师》2008,(11):56-58
在去年正式施行的《物权法》第5条中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就是人们熟知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还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下设定了一个新的物权类型“地役权”。对于这种新型的物权,不少人感到很陌生。其实,地役权是最古老的用益物权之一,其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时期。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虽几经盛衰,最终还是为近现代民法所继承,在调整不动产利用关系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从上个世纪开始讨论,到制定完成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最终在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现了立法的又一次伟大进步。物权法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等方面具有深渊的意义。中国物权法的制定是时代的产物,很多的内容规定都是按照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作出的规范,因此中国的物权法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本文中对《物权法》的涵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结合每一阶段物权法的特征对其时代性特征进行了体系性分析,最后对现行《物权法》的立法效果进行了评价性分析。本文的研究主要是为了强化对《物权法》的认识,从物权法的意涵与时代特征角度来丰富物权法研究的理论。  相似文献   

18.
自《物权法》正式实施以来,很多老百姓拿起这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各地也诞生了一批所谓的“物权法第一案”。而上海的“物权法第一案”就是一起停车位纠纷。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该立法在不动产方面作出了重大突破。《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己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相关规定的出台,使得实务中现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发生冲突。笔者针对争议所在提出自己一家之言,以期抛砖引玉,引起行业广泛讨论,推动行业指导性意见形成。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即将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从该法的起草到正式通过,其立法过程一波三折,在众多法律的立法历程中是较为罕见的。《物权法》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涉及到物权的设立、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对物的支配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其中,《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编同我国早已颁布至今仍然有效的《担保法》在立法的精神和具体规定方面均有差异。一、关于担保的适用范围问题《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物权法》第171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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