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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本单位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犯罪侵害的客体,无可非议。但是非本单位的公共财物在特定条件下是否可以成为该罪的直接客体呢?由于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放实践中争议较大。笔者认为,非本单位的公共财物也可以成为贪污犯罪的直接客体。因为从犯罪构成理论看,贪污犯罪的直接客体既包含本单位公共财物所有权,又包含非本单位公共财物所有权。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贪污犯罪侵犯的是本单位公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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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贪污罪“非法占有”的理解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理论界通说认为,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在犯罪目的内涵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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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办案实践中,贪污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或者由于有法可循,或者因为必然要在客观上留下种种物质痕迹,而较易于查证认定,但对于行为人是否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事实,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赃款去向”问题,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又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办案人员在办案实践中亦感到难以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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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办案实践中,贪污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或者由于有法可循,或者因为必然要在客观上留下种种物质痕迹,而较易于查证认定,但对于行为人是否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事实,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赃款去向”问题,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又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办案人员在办案实践中亦感到难以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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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办案实践中,贪污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或者由于有法可循,或者因为必然要在客观上留下种种物质痕迹,而较易于查证认定,但对于行为人是否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事实,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赃款去向”问题,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又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办案人员在办案实践中亦感到难以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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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职务型犯罪。刑法所惩治的是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这三类特殊主体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从事公务人员。由此来看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租赁经营者是否也具有从事公务的特征,而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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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罪主体的认定毕旺辉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后,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犯罪的主体呢?笔者拙见如下: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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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共同打击的严重犯罪现象。职务犯罪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职务犯罪是典型的腐败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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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从理论上讲贪污罪是结果犯,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所占有的公共财物达到立案标准,就构成贪污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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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和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贪污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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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文就适用本罪中的有关问题谈些看法。一、对本罪主体的认定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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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贪污罪概念特征认定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罪主体、客体争议较多,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究,以求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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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贡某一案的具体情况,经合议庭人员的调查、核实,本合议庭认为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贡某正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任意挥霍和私分。因此,贡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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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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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错误;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错误。上述两规定使用了:“非法占有”、“收受他人财物”的字眼,所有的法律、党纪方面的资料都解释为将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这一点均无异议,但在如何理解“据为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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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贪污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对照刑法规定是作了修改,实践中大家对“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在理解上很不一致,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同志认为《补充规定》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范围是扩大了,有的认为并无扩大,只是表述方法有所不同。我们围绕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这一主题,对某市1988年1月至1989年3月办理的贪污案件作了调查研究,试图通过对这些案件主体的分析,提出我们的一些看法。该市1988年1月至1989年3月立案查处的贪污案件中,其中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占18%;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占57%;“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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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重视并严惩行贿犯罪张年庚行贿罪是指行为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作为受贿罪的“挛生兄弟”,同样是经济领域中的一种严重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其社会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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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制企业贪污犯罪的主体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贪污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股份制企业中哪些工作人员能成为贪污罪主体?首先从企业的构成形式分析。目前,股份制企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指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