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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53 毫秒
1.
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构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 ,金融混业经营将成为现实 ,这对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立法提出了挑战。针对我国金融业的现状 ,本文认为应单独制定一部金融控股公司法以规范金融混业。该法的立法目的要侧重于追求安全与效率 ,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经营 ;该法的立法体系应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 ,监管主体及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2.
潘施琴 《法学杂志》2012,33(9):125-130
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的间隙中生存发展,这种情况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处于脱法的状态,蕴含着极大的风险。我国要从法理角度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结合现阶段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框架,完善金融立法上的空白,推动我国金融业依法经营监管和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3.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使得我国金融业面临实际上的混业经营与法律上的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而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却是空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的全面开放要求我国尽快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立法,以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本文从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建立"防火墙"制度,并针对具体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等方面谈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袁金华 《法制与社会》2011,(23):226-227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主要形式,其良性发展对我国金融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定义界定的基础上,考察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制度。在国际金融业综合经营和监管发展新趋势下,借鉴美国伞形监管模式,论证适合我国金融业实际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和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5.
本文通过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比较,从而得出为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选择。进而分析我国既存金融控股公司形态,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使命。  相似文献   

6.
国家开发银行经过多年改革与转型的摸索,最终被明确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完成了由政策性银行向开发性银行的转变,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开发性银行的诞生.我国开发性银行的成立区别于国外发达国家“立法先行”的创立模式,目前开发性银行的相关立法仍处于空白阶段.在我国金融业发展步入新常态,银行商业化改革以及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大趋势下,开发性银行的稳健运营和进一步发展更加需要法律层面的规范与引导.我国应当立足于金融业的发展现状,通过立法模式的选择和具体立法内容的制定,促进我国开发性银行在“有法可依”的保障下规范运行、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7.
当今世界,全球金融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已愈发明显.中国目前尚缺乏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性安排.本文在介绍韩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引入和现状的基础上,对韩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进行了评价、分析和研究,以期为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8.
王彧 《法制与经济》2009,(8):46-47,49
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式迅猛发展,但表面的繁荣难掩其无序发展,缺乏制度设计的现实。目前的公众参与无论从立法机关角度而言还是从公众角度而言,都无具体的制度化规范可循。因此,应着手构建以立法听证、立法助理、立法公开公告为核心的配套制度规范,以保重公众参与的健康运行。  相似文献   

9.
金融立法的趋势与前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电子化、金融国际化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使金融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实行金融运行、金融监管的法治化,既是维护一国金融安全、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关系一国金融乃至整体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与此相适应,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立法变革集中表现出八个方面的发展趋势:①平衡多方利益与实现金融市场和谐;②统筹兼顾安全与效率;③立足规范管理与致力创新发展;④整合政府、自律组织与社会力量,实现多元治理;⑤金融管理权:明确授权与强化制约;⑥金融立法的国际趋同与差异;⑦金融立法的专门化与综合化;⑧法律规则与非法律金融规则的和谐共存。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式迅猛发展,但表面的繁荣难掩其无序发展,缺乏制度设计的现实。目前的公众参与无论从立法机关角度而言还是从公众角度而言,都无具体的制度化规范可循。因此,应着手构建以立法听证、立法助理、立法公开公告为核心的配套制度规范,以保重公众参与的健康运行。  相似文献   

11.
陶丽博  陈丽 《行政与法》2010,(11):126-128,F0003
金融控股公司被视为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目前,国外大型金融集团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这种形式。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是针对分业经营设计的,因此,虽然我国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不在少数,但目前尚无一部法律对其做出系统性规范,无法有效监测、防范和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带来的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在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出台的背景下,本文从监管模式和机构角度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进行审视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赵晓华  赵宝奇 《河北法学》2004,22(5):101-104
控制股东因其持股数量超过其他任何股东而对公司的运营决策直接或间接地具有实质控制权。我国公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权 ,违法违规操作 ,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实例。确立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确实履行出资义务 ,保障公司的独立人格 ;对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并以经营判断规则衡量之 ,在法律上对控制股东违反上述义务予以规制 ,具有紧迫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3.
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保树 《法学研究》2006,28(6):21-29
人们对公司法规范结构的不同分类,其本质都是在讨论一个问题,即当事人的意思在适用公司法规范中有多大空间。并且,任何对公司法规范结构的讨论,都试图在解决公司法适用中的自由与强制的协调。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并不当然使违反行为无效。是否使违反行为无效,应取决于强制性规范的具体性质与立法目的。讨论公司章程对公司法适用的影响时,应该注意公司章程到底有多大的自由空间。公司章程可以根据本公司的特点和特殊要求,规定不同于或不完全同于公司法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可以优先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公司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环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为了更加有效地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我国应该尽快制订高层级的立法,健全实施多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法律支持环境,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现不良资产管理和商业性处置机构的分离,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特殊的强制性权利,成立特别法院负责对银行不良资产案件进行审理,建立银行不良资产的估价制度。  相似文献   

15.
徐亮 《河北法学》2005,23(8):133-138
网络金融是网络信息技术与现代金融相结合的产物,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目标模式.网络金融促进了金融业方式和内容的发展与变革,也使传统法律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网络金融的有序发展有赖于有效的法律规制,应当秉持安全性与效益性并重、自治与国家监管相结合、中立、开放与兼容等原则,完善和丰富网络金融法体系.  相似文献   

16.
1993年以来我国《公司法》虽经过多次修订、修改,但其体系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司法》最初是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参酌各国公司立法经验,整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规范和股份公司法规范,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形成了现行法上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对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产生了困扰。各国现代公司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竞争和工业经济的产物,是为大型公开公司的需求而设计的。多数国家以公开公司为基础,以封闭公司为例外,建立了公司法的体系,在立法形式上,采取这两类公司的分别立法或统一立法的模式。近年来,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进行了公司法的改革,转变了原有的观念,以中小企业和封闭公司为基础构建一般规范,对公开公司作出例外规定或就某一事项作出单独规定。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应顺应当代知识经济和数字经济的要求,在坚持现行法上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统合于一部公司法典的基本模式的同时,建立从公司设立、存续到消灭等的同一事项中以具有封闭性质的中小公司为定位建立基础规范,对具有公开性质的大公司作例外或单独规范,以利于公司法的解释和适用。  相似文献   

17.
现行中外合营企业组织机构体制有其利弊。涉及中外合资公司组织机构体制有两种立法取向:保证公司决策的效率、质量及公正性;或强化股东“共同经营”,从而达到合资各方“优势互补”的目的。在这两种立法政策的主导下,中外合资公司应采取多样化的组织机构模式,以使中外投资者拥有选择各种公司组织机构形式的自主权。  相似文献   

18.
沈广明 《河北法学》2020,38(4):88-102
实定法所确立的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尚有缺陷,不能适应各地方因地制宜的治理需求。已有学理研究成果过于"重技术"而"轻理论",缺乏深层次的价值指引,难以回应以上现实困境。公共服务理论为解决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提供了全新视角。在公共服务理论下,国家长久执政的正当性前提在于向人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国家行使立法权的目的在于组织公共服务,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同样应以公共服务为中心。中央立法的定位系制定为提供公共服务所设置国家机构、组织、制度等内容的框架性法律和部分直接规范公共服务的组织、运行的细则性法律,地方立法则系制定细则性法律。央地之间细则性立法事项的权限划分应当以"便利服务"为标准。  相似文献   

19.
张建军 《时代法学》2010,8(3):28-35
作为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侧面,明确性是刑法规范对立法语言的基本要求,这就使得刑法的立法语言具有准确清晰、简洁通俗、庄重严谨等鲜明风格,然而,我国《刑法》的立法语言则存在着语义不清、累赘重复、罪状表述含糊、法定刑幅度过大等突出问题。为此,从宏观上来讲,需要制定一部规范立法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并构建立法语言审查制度,以期实现我国《刑法》立法语言的明确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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