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请求权分类的理论证成与实效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请求权进行分类,是基于澄清这一概念在理论上的混乱而运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对之加以体系化整理的需要。整理的结果乃是基础性请求权与救济性请求权的划分,其证成的理论根据则在于义务与责任的区分理论。这两类有着不同的性质与特征的请求权的区分,对于消除请求权概念体系内部的混乱以及澄清其与相关概念之间的混淆,尤其是正确认识请求权与债权之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1.保证期间是保证之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保证人依法定或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段期间。它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要素,也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限。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入本对保证人行使相应的请求权,超过该期限后,保证人木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有两种:一是约定的保证期间,即债权入和保证人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二是法定的保证期间,指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只适用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在担保法第25条第1款和第26条第1款中规定的6个月即属于法定的保证期间。在1994…  相似文献   

3.
张永健 《中外法学》2023,(1):85-105
德国民法体系将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合称为债,并认为债编总则是三者提出的公因式,忽略了三者的根本不同。即令三者都有债权、债务,物权法也同样产生此种法律关系。因为所有债之法律关系的特征,都可以用以描述物之法律关系,物债二分之说无法成立。物权和人格权对世产生原生义务,合同在缔约人间产生原生义务。应以对世、对人的区分、排他程度高低、法律关系之中介等三条轴线,取代物债二分。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都是原生义务未被履行后,转化成的次生义务,与合同、财产、人格是不同层次的概念。在《民法典》第118、468条下重构债的概念之方式为:债权就是请求权,而债是合同关系、物上关系、人格关系之上位概念。若日后《民法典》有大幅修改的契机,则应删除债的用语,告别债的概念。  相似文献   

4.
宋旭明 《北方法学》2013,7(5):84-90
以基础性请求权与救济性请求权区分为基础的民法上请求权二元体系之划分,事关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其法理根据之研究理当受到重视。该法理根据包括二元实体私权体系和义务与责任的区分理论。前者是指私权体系的基础权与救济权之二元划分,该体系在实体法上的真正构建,正是请求权概念出现的结果。后者是指责任作为义务之违反所致的法律后果,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可否作为直接强制执行之依据的本质区别,该区别和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权与救济权之二元划分正好完全契合。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5,(4):89-99
学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存废之争实为民法体系的选择之争;但无论是潘德克顿民法体系,还是权利—义务—责任体系,在其各自体系之内均无法完全逻辑一致地得以贯彻。未来我国民法体系的构建,首先,应当摒弃物权与债权抽象化的思维方式,将物权、债权概念仅作为财产权利的两个种类;其次,将原权利与救济权的区分作为民法体系的一条暗线来贯彻,即不需要通过构建独立的请求权体系或责任法体系来体现。在完善后的民法体系当中,物权请求权制度能够和谐地融入到完善后的潘德克顿体系当中;通过物权请求权制度对物权进行保护符合立法的科学性、司法适用的方便性要求。因此,物权请求权制度有存在必要性。  相似文献   

6.
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以及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华彬 《河北法学》2004,22(9):8-11
物权与债权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这两个概念的形成及对它的质疑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 ,由法国的波蒂埃 (Pothier)、德国的萨维尼 (Saviney)提出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第二个时期 ,是对物权与债权的认识、区分进一步深化 ,并最终完成了对二者的理论上的区分 ;第三个时期 ,出现了对物权、债权的区分表示怀疑的声音。也就是说 ,是否存在一种介于物权、债权之间的权利 ?作者认为 ,无论怎样 ,在现在乃至将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 ,维持物权与债权区分的二元权利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基于这一考量 ,作者对物权与债权的差异、区别作了完整的阐述。  相似文献   

7.
叶涛 《新法规月刊》2016,(3):152-160
基于债权而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现象被称之为"债权性占有".基于债权而占有债务人之动产、不动产时,债务人无权请求债权人返还.当债务人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被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债权人仍可基于对债务人的债权阻却第三人对该动产的返还请求.其理由是,该第三人对债权性占有人既享有物权法上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又享有债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该第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债权性占有人有权以对抗该动产原所有人的抗辩事由对抗该第三人.其理论依据是,当该第三人之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两个权利并存时,应参考"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之请求权竞合之理论赋予效力.承租人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对抗"租赁物之买受人的依据是,基于"居者有其屋"的立法政策所确立的出租人债权债务法定概括移转规则.  相似文献   

8.
本权是相对于占有而言的。占有之本权不但决定了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而且有自身特殊的法律效力。占有之本权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权利人在本权与占有脱离后,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是占有媒介关系中的请求权。间接占有是与占有相脱离后本权的代名词。对于脱离占有的本权,仍可以采取观念交付的方式移转占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可以是物权性本权效力的体现,也可以是债权性本权效力的体现。占有抗辩权可以对抗占有回复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硬伤是: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设计为严格规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是禁止私力侵犯,侵夺者之占有再被侵夺的,不宜采取回复占有的方式加以处理。对无权占有给予请求回复占有的保护,仅应在维护占有之本权的前提下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9.
请求权概念与性质之辨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民法学界实际上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请求权”这一概念”,但理论上并未对其各自的性质正确地加以区分,从而引起了相关概念之间的混淆。本文分析认为,两种请求权性质上分属权能和救济权,故将之区分为“权能性请求权”和“救济性请求权”,并对各自的概念予以界定。  相似文献   

10.
通过特别法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为多数国家之立法通例。如英国《道路交通法》第149条、日本《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6条第1款、德国《汽车保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第3条第1款。其宗旨都是为了切实的保护被害人。但是,日本的最高裁判所将其解释为直接请求权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辅助手段,从依存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以及存在的立场出发,推导出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直接请求权也消灭的结论,那么最高裁判所的判决有轻视《保险法》保护被害人的目的之嫌。  相似文献   

11.
论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体例的重大创新,在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中是否应当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以及如何规定人格权请求权,是我国人格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笔者认为,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性是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基础,人格权请求权的产生与发展是人格权制度重要的发展趋势;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是其二者分离的原因;充分有效保护人格权是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目的。笔者并对民法典草案中有关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模式的立法选择作出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权利的救济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救济权的法理阐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维 《法律科学》2008,(3):19-28
救济权是基本的法律术语,但是与人们对救济权这一名词的高度熟悉和救济权在法律中的基础性地位形成对照的是,对救济权的专门研究很少,甚至迄今为止,关于救济权的为数不多的概念界定仍然是模糊不清或带有浓重的部门法色彩的。基于救济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对其依基本法理作出阐释,以明晰其确切所指和作为一种人权的基本属性,从而为救济权保护的理论模式和制度设计给出基本的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13.
当今的人格权法中出现了一般人格权、人格商业利用权以及自我决定权等。这些非具体人格权的产生是对具体人格权的补充性发展,而非体系构建的产物,因而由其与具体人格权共同构成的人格权体系内部产生了矛盾。传统民法注重对外在人格和内在人格的保护,对此通过具体人格权制度予以实现,但对于处于人格核心地位的意志自由则欠缺保护。意志决定自由是人格的本质,决定了人的人格个性和人格发展,民法应当予以保护。抽象人格权就是对于意志自由的保护。它包括自我决定权、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商业利用权。抽象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的地位是具体人格权的权能,同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由抽象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构成完整的人格权体系,对意志自由、内在人格和外在人格提供全面的保护,并且可以解决具体人格权与各种非具体人格权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14.
朱姝  刘平 《现代法学》2004,26(1):61-65
商标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源于权利产生过程的违法性或者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违法性。在判断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是否现实存在以及怎样解决权利冲突时 ,既要依法尊重解决权利冲突的一般原则 ,又要充分考虑商标的特点和作用 ,不能脱离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去孤立地保护某种标识 ,也不能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在先作为判断商标权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唯一标准 ,此外还不应绝对地排除商标的并存。  相似文献   

15.
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这已经毫无争议,但通说的著作权"人格财产一体"的奇特属性,导致人们得出了著作权既不是人格权也不是财产权的结论。事实上,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分意义在于两者适用不同的规则。决定适用规则的是权利背后的利益性质而非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将对象作为权利的分类标准无法体现规范意义。我国民法应当抛开"对象—权利"对应的预设,将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分别纳入民事人格权和民事财产权的范畴,从而消除著作权作为民事权利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6.
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刚 《知识产权》2002,12(5):26-29
商标是一种商业上的标志,其作用主要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产源。外观设计则是一种具有美感的新设计,而且必须依赖于能够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产品作为载体,其作用是激发顾客的购买欲。从性质及所起的作用来看两者似乎并不相干。但是在商标与外观设计的构成上两者都含有形状和图案等诸多重合要素。因此在我国,当外观设计具有足以区别产源的区别性,毫无疑问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另一方面,当商标用于商品上而成为具有美感的新设计时,又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所以说这两种权利在所保护客体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与交叉。那么,当由同一或相近似客体依法衍生的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  相似文献   

17.
王宏军 《知识产权》2007,17(5):9-15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物权和知识产权皆具有积极效力和排他效力两个方面,在本文中,前者被称为支配权,后者被称为排他权。物权和知识产权的积极效力和排他效力存在着显著区别,主要表现在:物权首先是对某一有体物全面的支配权,然后才是排他权;而知识产权则首先应被视为排他权,然后才是对某一智力成果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作为支配权具有有限性,但该有限支配却会产生重大的经济后果。  相似文献   

18.
刘德良  许中缘 《河北法学》2007,25(1):100-107
民事权利具备涉他性效力的正当基础在于该权利能够为他人知晓或识别,亦即权利具有可公示性.鉴于成本与效率等方面的原因,公示制度仅在物权法领域内被广泛适用,从而可以使物权呈现出涉他性效力,而没有在债法领域获得广泛的适用,因而无法使一般债权呈现出涉他性效力;现行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正是以此种认识为基础的.随着权利公示制度的完善与公示技术的发展,债权公示的可行性正在逐步提高,债权在很多情形中也能产生涉他性效力.另一方面,物权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中都具备涉他性效力.债权与物权在本质上都是支配权,以是否具有支配为依据区分物权与债权的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其能否继续充任未来民法典体系构建之基础值得深思.  相似文献   

19.
鉴定申请权与决定权配置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大陆法系国家“单向鉴定”的鉴定权配置模式中,鉴定的申请权与决定权之间地位与相互关系构成一个特殊的子系统。在诉讼地位上,司法机关鉴定决定权力优于当事人鉴定申请权利;在相互关系上,鉴定申请权是鉴定决定权的前提;鉴定决定权受制于鉴定申请权。我国现行法律在鉴定申请权与决定权配置上存在缺陷。针对这些缺陷必须作立法上的完善并建立和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20.
在理论界对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尚有纷争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实务却飞速发展,理论界把握知识产权本质视角的单一性是造成此背反现象的主要原因。知识产权本质具有多维度性,应包括“产权前提”、“市场力量”和“政府之手”等不同维度。要全面认知知识产权,就必须抛弃法学规范性的单向度思维,代之以多维度的思考与理解。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