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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由于环境污染行为的复杂性、渐进性和多因性以及损害的潜伏性和广泛性,其因果关系之证明较之普通侵权行为案件更为复杂。基于环境侵权下因果关系具有其特殊性,在环境侵权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该规则仍然需在适用情况、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倒置区别等方面进行明确。  相似文献   

2.
在一般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有其特殊的理由,这些理由包括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消除原告举证的障碍等。而环境公益诉讼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的原告类型不同,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使得原告在与被告之间的力量对比、举证能力等方面都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存在明显不同。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不再像在普通的环境侵权诉讼中那样对比悬殊,原本在一般环境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所考虑的因素有所改变。在此情形下,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存在较大局限性,是不合理的,不宜直接按照现有关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的规定予以推行。  相似文献   

3.
环境污染问题是一个技术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按照传统的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受害者很难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这使得环境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目标难以实现。因此,在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中,采用盖然性证明标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及因果关系推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针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因果关系复杂的特性,我国立法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意在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然而,该规则中对因果关系的“推定”未考虑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是否具有常态关系这个大前提,逻辑缺陷明显,以此“推定”的因果关系可靠性低;且被告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反证难度极大,使被告几近承担绝对责任.法院审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时往往排斥或变通适用该举证规则,导致司法实践与立法脱节.而因果关系推定在逻辑结构上具有完整性和周延性,原告须对大前提(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常态关系)和小前提(基础事实)进行举证,据此推定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则对因果关系不存在予以反证,既可针对因果关系这个推定事实直接反证,也可就原告举证的大小前提进行反证,这给被告提供了较大的抗辩空间,能够较好地弥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不足.  相似文献   

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分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指出我国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分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指出我国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环境审判组织专门化的改革开展得如火如荼,然而,已成立的许多环境法庭却面临“等米下锅”的尴尬。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因为当前的环境司法存在原告起诉资格受限、因果关系证明规则虚置和环境法庭的设立盲目而不成体系等严重障碍。为走出困境,有必要拓宽并明晰环境诉讼的原告资格范围:一是在法律上确认环境权,授予公民提起非纯正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二是以环境权和诉讼信托、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诉讼担当、法律监督权为依据,分别授予环保组织、自然资源监管机关和检察机关提起纯正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此外,添加原告关于被告排污行为与其受损之间存在环境上关联性之因果关系表面证据的举证责任,细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健全和完善环境法庭的级别管辖和集中地域管辖的体系,也有助于推动环境法庭走出困境。  相似文献   

8.
环境资源民事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较具有显著的特点。与此相关的责任构成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多元证明标准体系,以利原告诉讼,保护自然环境与生态安全。  相似文献   

9.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通常有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这两种做法。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虽然最终的法律效果一致,但是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对因果关系的判断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但是从法律价值衡量的角度,在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的同时加重污染人的负担,限制社会的自由和创新精神,容易导致环境侵权的滥诉。多元化价值目标追求下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应该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为我国以保护环境公益为目的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实体法依据,但此类公益诉讼是否适用《民法典》第1230条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仍有解释的空间。该条并没有对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进行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同类型的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也采取了相似的立场,即仅要求原告提供初步的证明材料。不同诉讼类型统一适用同一套规则有利于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统一,不仅不会使得原被告双方严重失衡,反而更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目标。  相似文献   

11.
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在民事侵权诉讼中能平衡诉讼双方的权利地位,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难以契合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适用有着平衡主体双方地位、降低证据采集难度,提高证据的效力等效果。但是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关于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2.
刑事司法证明方法转向是一种符合时代精神的国际趋势,在我国实现这种转向还面临一些现实的困难。被告人自白具有两面性,自白的证据能力不能否定。在确认任意性自白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下,确立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进一步完善非法自白排除规则和自白补强规则,通过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的配合与互动,促使刑事司法证明方式逐步由偏重被告人自白转向自白之外的物证和其他证据。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规定了环境侵权责任,为环境侵权的私法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环境侵权的复杂性,这些规定显得比较粗疏、比较笼统。因此,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实施这些规定,是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解释论"语境下的环境侵权私法救济》一文从解释论的视角,对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第三人过错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可实施性,为环境侵权的私法救济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4.
以20世纪60年代的四大公害诉讼为契机,日本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针对公害健康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发展出了不同于传统侵权诉讼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具体包括盖然性法、间接反证法、流行病学法等推定方法。我国则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通过特殊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实现保护受害人的政策目标。但是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对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理解存在分歧,其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是否对因果关系事实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通过对中日的比较,可以发现日本的做法更为谨慎,其在坚守科学证明的前提下兼顾受害人保护的价值追求;而我国则更注重于受害人保护这一政策目标的实现,而忽视了证明的最终目标是寻求事实真相。我国应当在坚持现有举证责任规则的基础上,在审判实务中探索适用因果关系推定方法,实现政策考量与法律逻辑的相对平衡。  相似文献   

15.
环境侵权诉讼中基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科学不确定性等特征以及保护受害人的价值追求,而引入了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推定对举证责任的影响要根据证明对象是基础事实还是推定事实,以及因果关系推定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在我国还属于事实上的推定,而非法律上的推定.我国立法规定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性质是举证责任配置规范,而非因果关系推定规范.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由此,广义的环境侵权概念可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无论普通环境侵权还是生态环境侵权,其行为都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因此在责任分担所考虑的因素、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应适用形式上相同的规则。而由于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在侵犯的权益性质、原被告举证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的规范上应体现出适用上的差异。为更合理地展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种二元耦合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的七个条文在排序和文字细节上尚有值得调整的空间。  相似文献   

17.
医疗侵权过错的证明困境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存在很大的困难。根据原有的司法解释,我国对医疗侵权案件实行过错推定,即要求被告医疗机构对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负证明责任。但《侵权责任法》改变了这种做法,改为原则上要求患者对医疗机构存有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新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其实施可能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对医疗侵权宜继续实行过错推定制度,即对医疗过错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待时机成熟时,建立医疗侵权无过错责4-2制度。  相似文献   

18.
"疑罪从无"原则的证据学之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疑罪从无”以人权维护理念为价值导向 ,从证据学维度 ,其本质是一项刑事证据规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宏观上表征一种“以人权为本”理念的刑事证明责任 ,同时 ,它在刑事证明活动的技术层面上 ,也面临一个证明标准的确定问题。只有从程序的角度来审视“疑罪从无”原则的运作和“疑罪”的界定 ,以程序为依托 ,以证据为依据 ,才能引导法官“疑罪”心证的合理形成并导演一个“看得见的正义”的过程 ,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提供宏观指引。  相似文献   

19.
文章从刑诉法的宗旨及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出发,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不能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提高办案质量等问题与未切实贯彻对有利于被告人证据收集和运用的程序化有关,进而提出了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收集和运用应实现程序化的观点。认为程序化即意味着对被告人有利的各种法定情节均应纳入司法人员的收集范围,其运用应体现于整过诉讼过程。文章对程序化的涵义、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程序化的保障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20.
对证明责任性质的探讨有助于深化对刑事证明责任性质的研究。证明责任是为了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律关于诉讼风险的分配问题。而刑事证明责任的性质是指,作为控诉方的检察机关如果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或者证明不能满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最终导致法院没有支持控诉方的主张,败诉的风险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问题。据此,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真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败诉风险的负担,始终固定在控诉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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