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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政许可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目前,矿业权登记的过程糅合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政许可的过程,矿业权登记被迫兼具有行政许可和物权登记的双重功能。这两者之间关系纠缠不清,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矿业权转让市场不发达、矿业权的物权保护不充分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重构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将权证分开,健全矿业权的物权登记制度,还需要规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政许可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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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财产权利制度的演化和发展方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财产权利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占有基础地位。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时,财产权利第一,政治权力第二。矿产资源属于实物性财产,适用物权理论和立法原则。强化国家的财产权利,发展完善矿业权市场。正确运用政治权力─—取消资源税,新设“矿业权增值税”。规范不同性质财政收入的名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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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物权角度就矿业权属性及权利义务进行分析,提出:《物权法》出台,意味着我国要以立法的方式建立一个不同的利益主体都能够获得平等的保护和社会环境,以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法律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目的是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和矿业权人的物权意识,正确行使其权利义务,公正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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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兼具物权的私法属性与行政许可的公法属性,流转中存在国家干预与私人自治的内在张力和冲突。在煤炭资源整合背景下,这种冲突表现为:以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矿业权转让,名为整合、实为挂靠;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分离交易;合同解除权行使与整合政策冲突,强制关闭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煤矿等。调适路径在于:理论层面,澄清矿业权的法权属性,突出其物权性质;立法层面,调整涉矿业权的法律法规中限制矿业权流转的规范安排;司法层面,合理定位公法与私法在矿业权流转中的调整范围,融贯公私法共治并存的模式。从长远看,应借助《矿产资源法》修订的契机建立现代矿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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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作为一种国家法定的物权,依法应当可以进行流通和转让。矿业权抵押有助于矿业权人融通资金,加大探矿采矿力度,满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强劲需求,而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也是其参与矿业勘查开发投资、拓展业务的重要途径。本文分析了矿业权抵押的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界定了矿业权抵押的经济关系,论述了矿业权抵押的现实意义,提出了完善我国矿业权抵押融资的制度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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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作为一种国家法定的物权,依法应当可以进行流通和转让。矿业权抵押有助于矿业权人融通资金,加大探矿采矿力度,满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强劲需求,而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也是其参与矿业勘查开发投资、拓展业务的重要途径。本文分析了矿业权抵押的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界定了矿业权抵押的经济关系,论述了矿业权抵押的现实意义,提出了完善我国矿业权抵押融资的制度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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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我国矿业权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治理。在权利性质方面,《民法典·物权编》确立了采矿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有助于《矿产资源法》的相关修订消除矿业权制度与物权因素的冲突。在矿业权流转方面,《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确立,使符合生态资源保护成为矿业权流转合同的生效要件;而矿业权的得丧变更需符合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从许可制转向登记制,突出了行政许可因素的剥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则对采矿挖掘等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责任如何认定与分配损失,确立了"绿色原则"指导下的生态损害赔偿规则与集体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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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物权属性与矿业立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理论上,矿业权具有特权属性,是在矿产资源之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范畴。通过立法确认矿业权物权属性,完善和建立矿权法定、一矿一权和公示公信制度,以维护矿产资源所有人和矿业权人的利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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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作为一种国家法定的用益物权,依法应当可以进行抵押融资。但矿业权抵押融资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其原因既有体制束缚的影响,也有法治观念滞后的问题,矿业权抵押的相关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及司法操作中相互交织,并演变为金融和管理秩序相互影响的实际问题。本文梳理了国内外矿业权抵押的制度现状、制度沿革、矿业权流转及法律依据和实践做法与规范等方面的相关评述,进而提出我国矿业权抵押融资展望,旨在为科学认识矿业权属性及演化的规律和机制、完善规范抵押融资行为提供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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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管理在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优化矿产资源配置和矿业权人合法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国虽然是矿产资源大国,但在矿业权管理方面起步较晚,存在经验不足等方面的问题。本文选择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矿业发达国家,从国内外矿业权制度、不同矿业权出让方式与矿业权市场管理进行梳理与比较,针对他国矿业权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矿业权管理现状,立足新形势对矿业权管理的新要求,提出五点建议:一是明确矿产资源各级部门的权责定位;二是推动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建设;三是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产权清晰的矿产资源开发制度;四是完善矿业权流转制度;五是综合考量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承载力等多方因素,合理规划矿产资源布局。通过提出以上五点看法以期能够为我国今后矿政管理工作带来一点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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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矿产资源使用制度历经"无偿取得"、"无偿有偿并行"之后,在2006年转变为"有偿使用"。改革对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但在目前的"一税三费两价款"(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现状下,在矿产资源税费政策体系、矿业权价款市场化出让、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业权使用费征收制度、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使用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笔者建议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应协调处理好近期与远期、资源税与费、政府与市场、开发与环境、收益与分配这五方面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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