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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天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5):127-131
国债回购是以现券为质押的融资交易。由于与现券交易相比有着诸多优势,因此经过短短几年时间的发展,国债回购已成为我国货币市场乃至金融体系中最为活跃的部分。虽然如此,与西方国家上百年的国债回购历史相比,我国的国债回购仍然处于发展初期,不免存在许多问题。基于对中国国债回购问题的分析,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回购市场、解决国债回购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8,(4)
动态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库存品、产成品、半成品或者原材料以质押的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双方约定质物价值最低限额,高于该限额的质物可出旧补新,而物流企业作为第三方监管人与质权人、出质人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并接受质权人之委托对质物进行管控并提供物流服务。此种担保模式是对传统质押担保模式的创新与发展,但其在本质上并未脱离传统质权之属性,应将处于动态的质物视为集合物而以其整体价值出质,质权人通过间接占有和统一的共同占有实现对质物的实际管领力。此外,还应当基于债之关系对动态质押监管内部关系进行厘清。为了实现动态质押的良性发展,回应司法实践的分歧,应当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动态质押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3.
李洋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3,26(2)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债权证书的交付不能作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式,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式只能是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的生效是否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各国立法对此有不同的规定.通知次债务人不是应收账款质权的生效要件,只是决定能否产生对抗次债务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申惠文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3):14-19
农村土地经营权是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民事权利的统称。按照现行法律,农村土地经营权本质是不动产租赁权,具有债权的请求性和相对性,转让、转租和质押等受到限制。未来应当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物权,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畴。国务院应当总结各地改革试点经验,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5.
怯帅卫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40-45
“其他有价证券”指国家发行的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国债和保值公债等有价证券。彩票不能作为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行为对象。将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设立抵押、质押不属于本罪中的“使用”,此种行为不应当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等罪应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6.
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是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之一,理论上对此也多有纷争。从我国房地产登记的立法精神以及实践做法来看,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应当认定为以过错归责为原则的国家赔偿责任。在共同责任形态下,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原理科学分配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形态。同时,应当借鉴国外经验,适当限制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范围,并建立以专项赔偿资金为主体、以追偿和罚款所得为补充的资金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7.
传统担保物权原则上以有体物为其标的,但也不排斥将权利纳入其视野.文章首先介绍了权利担保物权的一般理论,接着通过分析登记和移转占有两个因素在知识产权质押中的适用,认为现今大陆法系各国认为在知识产权上设定质押的方式值得商榷,理论上应以抵押的方式代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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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应收账款质押性质上属于一种金钱债权质押,具有自身的明显特点,其与应收账款的转让、保理在制度构造、法律效果上也均有差异,不应混同。《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押中的商业风险之规避和消解,主要应倚赖于信贷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和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法律不必也不应过多干预;而其法律风险则主要应通过公示制度加以规制和解决。在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上,交付债权证书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传统方式不足以达到公示的要求,应改采登记的公示方式;《物权法》中选择信贷征信机构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的方案,具有现实可行性,并有利于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逐步推进与国际接轨的电子登记制。 相似文献
10.
张燃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2):51-54
融资困难,是中国民营公司普遍面临的问题。股份质押存在较大的风险,很难得到融资方的认可。为满足现实的融资需求,降低股份质押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寻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变通方式,从法律上限制股权的转让;公告股权质押的事实使质押具备公示力;严格审查公司的持续经营记录,对公司的资信状况作出评估;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必要时要求控制人提供担保;要求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随时监控其经营状况。 相似文献
11.
朱彦召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9(4):93-95
"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是近年来兴起的一项新业务,由于操作中的不规范与法律规范的缺失,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应采取措施使其规范化,既有利于经济发展,又有利于金融安全。 相似文献
12.
陈楚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3,15(1)
随着物品证券化的兴盛 ,尤其是知识产权的出现 ,质权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权利质权应运而生。由于我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关于权利质权的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 ,因而通过与我国台湾民法典在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的设定等方面的比较 ,以便对完善立法有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3.
朱英法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4):84-86
因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押中并未将一般债权质押列举在内,导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其看法不一。本文通过分析一般债权质押存在的现实性、应具备的条件、设定、效力及实践中若干疑难问题等内容,剖析问题,提出笔者的建议,以期达到权利质押制度完善之目的。 相似文献
14.
黄晓林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87-90
股东可以出质股权。我国大陆《担保法》及台湾地区《民法》规定股权质押适用股权转让的规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公司内部受到限制。日本公司法则规定股权质押设立时,不适用转让限制的规定,质权实行则需要公司同意。由于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的差异,使得内部限制的立法产生了诸多适用上的难点,而日本的区别质权设定和质权实现的立法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15.
赵英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1):36-39
物权法在权利质权部分对担保法的规定作了大幅修改,增加了基金份额、应收账款等几种新型权利质押,确立了以登记为主的公示方式,但是无论从物权法上还是实际的登记实践中,现行的权利质权公示制度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登记成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手段,而不是表彰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式,如何使这种异化的登记恢复其本来面目,真正发挥作为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的功能,是我们下一步修法和改革的重点。 相似文献
16.
动态质押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态质押是一种创新型质押方式,司法审判实践对该物权的认定存在较大法律困惑。因质押物是种类物,且在设定质押后仍可参与企业经营,往往会存在质押与买卖并存、库存货物与仓单等权利凭证不符现象。同时,质押物的间接占有形态,也使该物权不完全具备质押权的本质特征。消除该物权的设立瑕疵及实现效果瑕疵,不仅需要强化物权设立过程合法性审查,而且需建立物权统一公示信息发布平台,完成以物质押向以库质押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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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高壮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6):168-176
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本次立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也规定为主要任务之一。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法律用语的“保护”、“保证”与“保障”,其含义相对趋于特定化:保护的对象一般是实体权利或利益;保证一般是指通过履行职责行为过程保证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实现;保障的对象一般是指易受职权行为侵害的权利和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