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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应设定抵押土地面积上下限,抵押权效力可及于或不及于地上农作物,抵押客体范围限于土地地表及其一定高度上空;应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并在平衡当事人及发包人利益基础上确定其范围;应参照《物权法》条文并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特点,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具体情形及相关当事人利益保护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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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曦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5,36(4):73-7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解决农民融资贷款缺乏有效抵押物、破解农民贷款难题的有效手段。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贷款"。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鼓励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一揽子政策措施。黑龙江省克山县作为国家级农村改革试验区从2010年起探索和实践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形成了一整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发展机制、管理模式和配套政策,打破了农贷资金"五户联保"等旧有的资金贷款模式,实现了银行、农民、新型经营主体的互利双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是目前的热门课题,作者以黑龙江省克山县为例,剖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一些做法、模式、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论文对各地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示范推广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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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深层次改革和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重要课题。该文以涉及湖南等12个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践为基础,基于矛盾分析的视角,论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三大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确定性与作为抵押资产收益稳定预期的矛盾、土地承包经营权弱转让性与作为抵押资产易变现性的矛盾、以及发展普惠金融的导向与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设置的金融排斥之间的矛盾,最后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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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要充分使用和发挥好中央决定中赋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能,核心的问题是要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评估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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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金融创新中土地抵押贷款模式的思考——基于辽宁省法库县农村金融创新试点的实证观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辽宁省法库县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认为法库县试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其他农村地区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建立和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需要立法支持、政策扶持和金融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