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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增加房地产居间商的如实报告与尽职调查义务;应坚持<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允许居间人在居间不成时仍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应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于其所促成的房地产交易合同,不享有合同权利,不负担合同义务;应对委托人私下签订购房协议的法律后果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2.
先合同义务是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所负的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变更、撤销的,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3.
正在讨论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8条首次在立法中明确劳动先合同义务,无疑具有历史进步性,应予以肯定。但它基本上是民事先合同义务的劳动合同化,因为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此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使原已失衡的劳动关系更不平等。本文试图从劳权的立场出发,比较劳动与民事先合同义务,探讨劳动先合同义务的特殊性,建构我国劳动先合同义务制度。  相似文献   

4.
中国民法合同编仍应坚持技术合同章,而不必设知识产权合同章。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合同编应予明确,这两种合同之间可有五个方面的区别。保密义务不是技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而是附随义务,它原则上不适用法律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合同法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创设合理分担风险的规则,是先进的,合同编应予坚持,并将之扩及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之中。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义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为不真正义务,在个别场合为真正义务。  相似文献   

5.
医疗服务合同成立的传统理论与合同法中要约承诺的构成要件存在矛盾,应将医疗服务事业的设置本身看成要约,患者挂号就诊的行为则构成承诺。医疗服务机构有强制缔约的义务,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平衡医患双方的关系,保护事实上的弱者(患者)的权益。医疗服务合同不是单一的某种合同,而是属于混合合同中的类型结合合同,应适用于类型结合合同中各有名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6.
杜勤 《河南社会科学》2011,19(4):109-111
形象代言人在享有角色商品化权的同时也面临着权利限制。因此形象代言人在实现角色商品化权时,应审慎注意不能虚假代言,不能违反在角色商品化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角色商品化许可使用合同的附随义务包括正当使用身份,防止公众对代言企业或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联想、淡化与污损,保持角色完整,保持人格声誉,行为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惯例与诚信等内容。在合同附随义务的视野下,要实现对角色商品化权的权利限制,我们应完善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行为的归责原则、可诉性、法律责任形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7.
关于附随义务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海霞  潘丹 《理论界》2000,(6):49-50
有关附随义务的规定首次出现在我国合同法中,对保护交易安全、更新合同观念、完善债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但什么是附随义务,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等问题,理论界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在司法界,附随义务更是一个陌生的课题。本文试从附随义务的意义、概念、特征、形态以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一、附随义务的界定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其中在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如照顾、保护缔约对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称为先合同义务;契约关系终止后,当事人…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民法典》第495条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作出三方面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达成的初步协议,只有满足两项条件,即须有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约定与约定在内容上须具有确定性,才能构成预约合同。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拒绝履行预约合同义务与履行预约合同义务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由预约合同产生的义务一般属于一种方式性义务。违背诚信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是指债务人未遵循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履行义务,造成本约合同未成立的客观事实。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损失赔偿,不包括继续履行。该损失赔偿可理解为一种缔约机会损失赔偿,赔偿额应依缔约机会的期待可能性,在订立、履行预约合同付出的信赖利益与本约成立所可能产生的履行利益之间进行衡量。  相似文献   

9.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存在着诸多方面的不足,如未能科学界定先合同义务、体例安排不甚科学、关于保密义务的概念界定模糊、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规定不明确等。在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中,应凸显先合同义务的一般规定、整合有关条款、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合理确立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填补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的立法漏洞等。  相似文献   

10.
孙淼  刘红 《理论界》2005,(3):103-103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自己的构成要件。各国对后合同义务的立法规定不一。履行后合同义务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给付效果,处理好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务。  相似文献   

11.
刘保玉 《广东社会科学》2023,(2):232-241+288
《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规则有诸多规定,但关于担保的从属性规则仍存在遗漏或留白问题,有待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担保原理予以明晰。预约合同应可设立担保并作为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在主合同不成立、有撤销事由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可参照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规定。而在主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下,则不适用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规定。合同非因当事人的原因确定不发生效力而被担保人负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义务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未成就但被担保人有过错的,批准生效的合同中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其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仍须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反担保合同的效力虽不取决于本担保合同,但不应因此而完全否定其在设立、移转、范围、消灭等方面对本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再担保合同直接从属于本担保合同,并间接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其效力受本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双重影响;债权人、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再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应适用或参照适用《民法典》第700条所确定的顺位规则。  相似文献   

12.
王荣珍 《社会科学家》2005,4(6):103-106
先合同责任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责任。其与违约责任相衔接,对合同缔结、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履行阶段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给予了全面保护。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其未做出明确系统的规定,而是仅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在缔约过失责任之上确立先合同责任。  相似文献   

13.
居间合同的报酬与费用是居间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合同法>从居间合同支付报酬的条件、居间报酬的确定、居间报酬的给付义务人、居间费用的负担等方面作出了专门规定.然而,从总体上看,这些规定尚不能充分体现作为合同法基础与核心的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并存在某些显见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中 ,合同责任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合同责任制度是通过让合同当事人承担与合同内容相关的法律责任即合同责任来实现合同法律制度 ,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职能的 ;同时 ,不同种类的合同责任也是当事人承担相应合同责任方式的根据。因此 ,完整的合同责任体系应涵盖合同活动的全过程 ,即对当事人违反整个合同过程中每一阶段法定义务的行为均应制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合同责任体系 ,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如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责任 ,仅有合同无效的责任和实际违约责任 ,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合法…  相似文献   

15.
保险合同为高度信息不对称合同。保险合同的高度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为了有效规避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保险法应确立保险合同当事人一系列的诚实信用义务。我国保险法虽然对当事人的义务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无论是量或质均有改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6.
关于将信托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的规定为我国信托法的最具中国特色的创造性规定;为使它趋于完善该法还应当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负有依信托合同约定交付信托财产与接受这一交付的义务并相互享有要求接受信托财产交付与实施这一交付的权利;他益信托的受益人也享有前述权利;无偿信托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享有对信托合同的撤销权,但无偿且有对价的他益信托的委托人须经受益人同意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相似文献   

17.
对于像计算机软件、电子书、电子期刊、数据库等数字商品,采用启封许可方式销售是主流方式.启封许可既具有合同法的特点,也具有知识产权法的特点.合同法赋予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约定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而知识产权法更多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知识产权所有者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权利人的权利冲动和法律规定的有限性,知识产权人容易冲破其权利界限.由于启封许可是一种格式合同,它应当受到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知识产权法的双重检验,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格式合同单方面不合理限制作品使用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论合同义务的特点及其影响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跃平 《理论界》2005,(1):102-104
合同是权利的产物。“合同自由”正是人们基本权利的体现。但合同本身的核心却是合同义务。合同义务的最基本特点在于它是自我强加性义务,这一点使之区别于侵权之债的义务和准合同义务。影响合同义务的因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道德因素和经济因素。  相似文献   

19.
《江西社会科学》2016,(3):192-199
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仅规定投保人告知义务,从告知义务的立法本意来看,被保险人也应作为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对于告知义务履行过程中重要事实的判定,应对重要事实的内涵进行目的性的限缩解释,即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告知之事实与保险人承保之风险及保险事故之发生无关时,将上述事实排除在"重要事实"的范围之外。在保险合同复效时,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原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也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未规定投保人基于一般过失未告知重要事实的法律后果,投保人基于一般过失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形下,保险人有权在通知投保人之日起的1个月内终止合同。  相似文献   

20.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技术过错应采客观标准。法定注意义务是认定过错的基本标准;医疗水准注意义务是认定过错的一般标准,在具体考量时应兼顾医疗水准等诸多因素;表见证据是推定过错的依据。人民法院作为过错的认定机关,应该选择合理的医疗技术过错认定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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