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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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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序言 关于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问题,国际上有两个现行的公约:一个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69年责任公约》;另一个是《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1969年责任公约》规定船东在其责任限制范围内对其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进行  相似文献   

2.
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关于建立赔偿油污损害国际基金公约(以下简称基金公约)此二公约为管理满载油轮所造成溢油损害的责任和赔偿的国际公约。民事责任公约涉及油污损害的船东责任,规定了船东严格责任条款并要求其投保义务。船东的责任的限额与他的船舶吨位紧密相连。基金公约是民事责任公约的补遗──建立一个额外赔偿系统,依据基金公约而建立的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FUND)会来管理该赔偿系统。赔偿基金会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它将蒙受满载油轮发生油污损害提供担保。它的主要作用是为68…  相似文献   

3.
1976年11月17日至19日,国际海事组织(当时称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外交大会。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将上述公约中的计算单位“法郎”改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并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按“特别提款权”进行计算或折算的原则和办法作出了规定。会议产生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的议定书。现把该议定书翻译如下,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交通环保》1999,20(4)
到1999年1月1日为止,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1969)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FUND1971)的加入国数量,公约所辖船队总吨占世界船队总吨位的百分比状况如下:  相似文献   

5.
《交通环保》1999,20(4)
到1999年1月1日为止,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1969)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FUND1971)的加入国数量,公约所辖船队总吨占世界船队总吨位的百分比状况如下:  相似文献   

6.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71年基金公约)自1971年12月18日制订以来,迄今已十四年有余。它于1978年10月16日生效,至今也有七年多了。71年基金公约为什么能得到许多国家,特别是一些石油进口大国(如日本)的支持?它在保护缔约国的海洋环境方面起了什么作用?油污基金怎样向油污受害人提供足够的赔偿?油污基金与油轮船东和石油公司自愿赔偿协定有何区别?其前景如何?我国是否应加入71年基金公约?本文试图对71年基金公约及其所设立的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简称油污基金)进  相似文献   

7.
石油作为世界上的主要能源之一,有相当一部分是用船舶运输的。船舶的运油活动带来了船舶排油或溢油造成海洋污染的问题。为了解决此问题,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一系列的公约。这些公约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目的是防止或减少船舶排污和油污事件的发生。如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第二类,目的是赔偿油污事件所引起的清污费用和油污损害。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69年责任公约)。但是,69年责任公约并不能在所有情况  相似文献   

8.
徐翠明 《交通环保》2000,21(6):44-45
国际海事组织于 2 0 0 0年 9月 2 5日至 2 7日在其总部召开了修改《关于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外交大会 ,现将会议的有关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1 修改的原因及其目的修改《1971年基金公约》的主要原因 ,是由于大部分主要摊款人已退出《1971年基金公约》 ,而加入《1992年基金公约》 ,1971年基金机制在经济上失去其生存性。造成剩余的《1971年基金公约》缔约国摊款人的摊款数额大幅度增加。如果将来发生的溢油事故涉及 1971年基金机制 ,该基金将难以给予受害方足够的赔偿。大会认识到 1971年基金不…  相似文献   

9.
一、关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69年11月29日制定于布鲁塞尔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1969,已于1975年6月19日生效,现有缔约国59个,有塞内加尔、斐济、利比里亚、象牙海岸、黎巴嫩、摩洛哥、阿根廷、叙利亚、法国、瑞典、英国、挪威、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联邦德国、苏联、摩纳哥、荷兰、西班牙、巴拿马、南非、波兰、新西兰、突尼斯、日本、匈牙利、希腊、巴哈马、葡萄牙、巴西、厄瓜多尔、比利时、  相似文献   

10.
1986年2月交通部与国际海事组织曾在北京联合召开过一次海上污染损害应急防治措施研讨会,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组织)干事雅谷布森应邀在会上介绍了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基金公约)的有关情况。在研讨会期间,交通部还组织与会代表与雅谷布森进行座谈,请他解答了代表们的提问。1986年4月9日雅谷布森寄来了对代表们所提问题的书面解答。鉴于目前国内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参加基金公约,现译出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11.
1971年国际海事组织(当时名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召开外交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立油污损害国际赔低基金公约”“根据这个公约,1978年10月建立了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现根据该“基金”所公布的1985年年报,将其近况介绍如下: 会员情况 “基金”建立当时,只有14个会员国,现已发展到34个。在1985年内有4个国家参加“基金”,他们是阿曼(1985年8月8日)、葡萄牙(1985年12月10日)、波兰(1985年12月15日)  相似文献   

12.
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 FUND)第九届大会于1986年10月22日至24日在其伦敦总部召开。出席本届大会的1971年基金公约缔约国计有23个,另外还有11个非缔约国(包括我国)和9个国际组织派观察员与会。在为期三天的会议中,各国代表对各项议题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对一些重要问题作出了决定。 一、油污基金向油污受害人提供补充赔偿的速度之快是世所周知的,但也存在一些因油污受害人未能及时将受害情况通知油污基金而  相似文献   

13.
五、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修正本) (1)宗旨:确保受到船舶漏出或排出油污损害人员获得充分赔偿。将断定这方面责任问题和充分赔偿的国际法规和程序加以标准化。 (2)规定:(A)船舶出事造成油污损害时,船东应负有因此造成任何损害的责任,除非意外事件的成因为:战争行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第三当事者的恶意行为或政府或主管助航设备的其它机关的疏忽(第3条); (B)在某些案情中,原告可能应负附带责任(第3条); (c)在两条或两条以上船舶造成这种损  相似文献   

14.
新<海洋环境保护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实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概述了新《海洋环境保护法》与《73/ 78防污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有关国际防污公约相关条款的相互关系及其实施  相似文献   

15.
劳辉 《交通环保》1996,17(2):42-44
《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和《1971年油污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定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这将对我国船舶油污赔偿产生一定影响。  相似文献   

16.
《国际油污损害民生责任公约》(CLC)和《国际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IOPCFund)之 1992年议定书 (1992Protocol)的修正案于 2 0 0 3年 11月 1日生效 ,该修正案对油轮造成的油污事件受害者的赔偿额将提高 5 0 %。该CLC修正案针对 14 0 0 0 0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额从 1992年议定书规定的 5 970万SDR(85 0 0万美元 )提高到 8977万SDR(约合 12 70 0万美元 )。该IOPCFund修正案对单一事故的最高赔偿额 (包括CLC修正案规定的限额 )从 135 0 0万SDR(192 0 0万美元 )提高到 2 0 30 0万SDR(2 890 0万美元 )。然而如果 3个基金摊款国…  相似文献   

17.
刘昭青 《交通环保》2001,22(3):46-47
20 0 1年 3月 19 2 3日在IMO总部伦敦举行了一次外交大会 ,就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细节达成了协议 ,对船舶泄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国际法规的最后重要空白点已由IMO通过新国际船用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而得以填补。该公约将在其第 14条载明的标准满足一年后生效。IMO成员国及一个协会国 (中国香港 )的 70个代表团参加了大会 ,贝宁代表作为观察员到会 ,来自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的观察员们也出席了会议。2 0 0 1年国际船用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将对船上燃油舱的燃油泄漏事故确立责任和赔偿规定。目前国际上涵盖…  相似文献   

18.
田玉英 《交通环保》2000,21(4):44-45
1 概述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或称<1992年责任公约>,已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该公约的生效条件是包括4个拥有不少于100万总吨油轮国家在内的l0个国家加入,12个月后生效.本议定书自1993年1月15日起在伦敦开放供所有国家签字.至1995年5月30日丹麦加入时,已达到了生效条件.  相似文献   

19.
国际油污赔偿基金驻英使馆海事处史磊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以下简称“油污基金”)是一个世界范围的政府间组织。它建立于1978年]0月,目的是为油轮造成的油污损害提供赔偿。实际上,“油污基金”在两个国际公约确立的法律机制内运转。即:国际海事组织主持下制定的《...  相似文献   

20.
福岛核事故,日本是否负有国家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兰花 《世界环境》2011,(3):52-55
核事故损害责任国际公约核事故损害赔偿的国际规则为了解决核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美国于1957年创设了第一部核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普莱斯-安德森法》。其后,各有核国家纷纷立法,有关国际组织也纷纷投入其中。目前核损害赔偿公约有两大体系——《巴黎公约》体系和《维也纳公约》体系。这两大体系构成了现行第三方核损害民事责任的两大基本国际机制。《巴黎公约》欧洲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指导制定的1960年《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公约》(也称《巴黎公约》)是最早的核损害赔偿国际规则。《巴黎公约》适用于大部分西欧国家。随着核工业的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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