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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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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强制法》第12条和第45条不仅将"加处罚款"设定为行政执行罚方式之一,而且对它作了普遍性授权。但"加处罚款"在法律文本和实务操作中不易与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相区别,同时也不易与同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方式的征收"滞纳金"相区分。加之在《行政处罚法》首次使用"加处罚款"之后的不少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罚款",恰恰介于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与作为行政执行罚的"加处罚款"之间,使得《行政强制法》上的"加处罚款"面临理论上的定位选择。除了定位上的问题,还有诸如"加处罚款"本身的罚款额标准,对加处的"罚款"如何征收,以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加处罚款"决定不服如何救济等问题,都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2.
张峰振 《河北法学》2015,33(1):98-106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将税款滞纳金定性为征税行为,并规定税款滞纳金纠纷必须复议前置。这种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认为滞纳金没有上限限制,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观点,值得商榷。税款滞纳金的设定和实施在实体上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程序上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适用上,《行政强制法》是基本法、特别法、新法,《税收征管法》是补充法、普通法、旧法,二者冲突时,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税款滞纳金的加处须符合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3.
论点辑要     
《中国审判》2009,(7):53-55
加处罚款是敦促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措施,其成立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列的逾期加处条文只能视为行政告知行为,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行政处罚执行案件时,把加处罚款同原行政处罚罚款一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加处罚款部分裁定不予执行,同时告知另行作出加处罚款的行政决定,并在生效后申请执行。这样既可以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也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  相似文献   

5.
于敏 《法制与社会》2011,(11):137-138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拆的取消,并不意味着强拆就不存在了。有时强制拆迁是必须的,但前提是合理合法,并由司法程序来进行最后的裁决。也就是说,以后要强拆必须先向法院申请,法院既非利益主体,理论上执行程序会更公正。本文在论述取消行政强拆意义的同时,提出法院在执行强制拆迁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叶姗 《法学》2014,(10)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滞纳金的额度限制、起止标准、执行协议和救济规则等内容,能否适用于《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取决于理论上如何认识后者的法律性质。现正修订中的《税收征管法》前后两个版本的草案各主张将其修改为税款滞纳金和税收利息,体现了"因滞纳税款而加收的款项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观点。这种款项是纳税人因不当占有国家税款而应当缴付的时间孳息,其法律属性系税收附带给付,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非罚性。它的加收缘于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而未能足额缴纳税款这一滞纳税款之事实,而计算所依据的本税应纳税额、加收比例、起止标准皆由法定。除非存在非归责于纳税人的法定情形,其征收不得减免。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的,有权依法加处滞纳金。  相似文献   

7.
司法信箱     
人民法院能否对偷税案件被告人处以罚款? 编辑同志: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人认为,按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判处罚款;有人则认为,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没有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由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人民法院不能判处罚款。对该条规定,究竟如何理解,请予解答。  相似文献   

8.
杨丹萍 《法制与社会》2013,(26):169-1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93条确立了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也为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了新的依据。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和在审查执行中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差异,增加了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难度,影响和制约着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因此笔者以本人所在的基层法院近三年来非诉执行案件的实证考察为基准点,对我国非诉行政那个执行案件司法审查现状进行反思,指出非诉执行案件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提出相关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的出现引起了理论界与专家学者们的重视。本文主要指出三个概念涉及强制和执行因素:即时强制、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国外没有一个国家是单纯法院强制执行或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我国应当在中央和地方行政系统内设立执行机构,执行遇到抵抗的行政决定的同时执行法院的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裁判,当行政执行需要限制人身自由时则必须由法院裁决后方可执行。  相似文献   

10.
吴波 《天津律师》2001,(1):40-43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而在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显然没有规定听证程序或类似听证的程序,只是在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从这些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行政拘留并不适用听证程序,笔者则认为行政拘留也应适用听证程序,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傅晓兰 《特区法坛》2000,(6):41-41,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即判处罪犯罪金和没收财产等也由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如罚款,没收财物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员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所有这些有关财产上的执行,分属三大类不同的责任,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当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这些责任时,就出现应当优先执行哪一种责任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的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行政机关从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蜕变为理性选择的经济人,为逃避责任而选择不受理案件、不出庭应诉、不改变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新增的第3条中规定的行政案件受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修改的第26条中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三项制度都是专门针对此类逃避责任的行为而进行的责任强制,力图通过强制承担法律责任的设计,恢复其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法律秩序.  相似文献   

13.
2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近日对北京市高院关于违法建筑物等强制拆除问题作出批复称,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院不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4月3日《新京报》)对于依法认定的违法建筑物,确应依法予以拆除。但是在现实实际当中,对于  相似文献   

14.
行政调查系指行政机关为达成特定之行政目的,所从事之各种资料搜集活动。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依据"职权调查主义",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并承担调查事实之责任。惟有调查遇有困难,可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提供协助,但对事件之澄清责任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若未尽协力义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得强制其履行。任意性之调查行为不具处分性,无"行政执行法"之适用。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应属行政处分。违反此种协力义务者应受行政罚上之罚款作为制裁之手段,故不得再依"行政执行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属事实行为,但事先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之行为,应仍具处分性,应受"行政执行法"之约束。直接强制调查行为在法律保留之要求上较无疑义,惟调查时应遵守比例原则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法律若未有赋予其得强制进入之权限,则行政机关原则上仍不得采取强制进入之方式。行政调查于声请令状后皆可从事行政搜索,于个别法律之规定中,单独明定得声请令状实施行政搜索应有容许空间。有关临时进入检查,应践行通知之程序。惟基于较为重大之公益之考虑,且经事先通知将无法达到调查目的之情形,应可容许有不经事先通知之临时检查。倘当事人拒绝放行,须视此种调查是否有得直接施以强制力之规定而定,若法规允许,自得以强制力排除当事人之阻碍,否则仍只能以间接制裁之方式。当行政机关已进入关系人之场所实施检查时,不论是否以直接强制力进入,除进行相关检查外,原则上不得附带从事搜索行为,或对相关证据予以扣留。  相似文献   

15.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愈期不缴纳罚款时,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处以加罚款的措施。但是,加罚款数从何日开始计算,计算至何日为止,法院应该如何执行加罚款,对此,各地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笔者特将近期本地的一起被处以加罚款的强制执行案以及本人对加罚款应如何计算与执行的理解提出于此,以供同行们讨论。 2000年1月29日,我市卫生局对生产过程不符合卫生  相似文献   

16.
非诉行政执行是具体行为强制执行的主要方式,以杭州市为实证,从该市非诉行政执行在行政强制执行和法院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分析其所面临的影响行政效率、客观妨碍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固有的程序缺陷影响非诉行政执行结果、法院执行难及拒受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行政机关干预法院执行等问题,提出立法由法院委托行政机关代为执行或由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建立代整治机制等对策与建议,以积极稳妥地解决好此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根据这一规定,一般认为法院无权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笔者以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只表明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不服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而并  相似文献   

18.
我国《行政强制法》承继了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双规制。行政强制执行面临着执行效率不甚理想、执行冲突时有发生、非诉行政执行困难重重的制度困境。针对行政机关自行执行范围过窄、传统强制执行观念牢固、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案件缺少协助等困境成因,扩大行政机关自行执行范围、发挥非强制性执行方式实效、完善非诉行政案件协助执行制度已成为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9.
冯俊海 《山东审判》2004,20(1):53-56
一、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类似于英美司法主导 型模式,著名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教授将其概括为: 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 例外。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 66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 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 政机关强制执行需"依法"进行意味着行政机关强制执 行必须有法律的特别授权或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授权 或规定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我国的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属于以法院为主导的模式。从散见 于各种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可以看 出,我国现行以法院为主导的行政强制执行主要由三 个部分构成:  相似文献   

20.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该条解释给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适用依据。但笔者认为,这条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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