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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尽管在理论上有单位身份犯,但单位走私犯罪不是身份犯。在走私犯罪活动中或在案发后正在查处中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情节,只受贿不枉法的,只定受贿罪;海关工作人员受贿后放纵走私的,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在受贿罪与放纵走私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非海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放纵走私的,在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又直接参与走私的,应当分别定受贿罪和走私犯罪后实行数罪并罚。单有放纵走私而没有受贿情节的,海关工作人员定放纵走私罪;非海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定滥用职权罪  相似文献   

2.
叶亚杰 《天中学刊》2010,25(4):34-37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相似文献   

3.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如果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司法实务中存在非法倒卖行为并没有终了尚未获利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司法实务中定罪没有较大争端,但关于是否并处附加刑却存在较大争议,有些观点认为,虽然构成加重情节,但没有获利不应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从本罪立法本意而言,非法经营犯罪不是单纯的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即使没有获利,只要行为造成了相应的危害,情节严重的,就应定罪处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主刑应当与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并科处罚,且罚金应参照其非法经营数额的大小适用。  相似文献   

4.
玩忽职守罪主体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判断,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公务论与身份论的论争。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干部人事制度的变革,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仅以身份论,而应以其是否从事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来衡量,并认为国家机关以合同、协议等形式聘用的临时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法律。有关立法、司法实践基本采纳的是以公务论为依据来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一些犯罪的帮助行为加重了处罚力度,确立了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趋势。其中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就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为帮助犯设置了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就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正犯是否实施实行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帮助犯对法益的侵害达到正犯的程度,以正犯的标准处罚,合情合理,具有极大的可行性和现实意义。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恐怖活动罪,符合我国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司法实践和理论发展要求,有利于遏制、威慑相关恐怖活动犯罪。  相似文献   

6.
关于徇私枉法罪主体问题的初步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徇私枉法罪是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的一种特殊犯罪。但我国人事制度的复杂性、刑法对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身份及职责的规定不明确,使其在主体范围、单位主体及共犯认定等方面不仅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其标准也往往难以把握。首先,在主体范围方面,隶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的鉴定人员、记录人员、监管人员,受委托从事侦查、起诉或审判工作的人员及人民陪审员,因徇私或徇情而枉法的行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其次,根据单位犯罪的原理及我国单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事实,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再次,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与司法工作人员共同构成该罪。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犯罪被害人过错属于酌定量刑情节,法官在适用这一情节时自由裁量权较大,各地法院对犯罪被害人过错案件的审判结果差异性明显,这种现状要求我们对犯罪被害人过错进行规范化。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犯罪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内涵为违法或者违背道德且侵害了被告人正当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将犯罪被害人明显过错和重大过错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情节在刑法总则中设置;在司法文件中统一规定犯罪被害人过错从宽量刑的幅度,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对犯罪被害人过错进行细化规制。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增设了利用影响力交易罪,其在犯罪主体上首次确立了关系犯,在行为方式上将斡旋受贿行为无限延伸;本罪主体与请托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不同的共同犯罪形态;本罪行为的性质是斡旋受贿,为保持刑法分则第八章同类客体的统一性,需要对关系犯的自然身份给予法定化,并看作是法定身份的投射。  相似文献   

9.
机关犯罪是国家机关为谋取单位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由其负责人决定而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行罚处罚的行为。作为犯罪主体的国家机关的范围较为广泛,对机关犯罪应采取代罚制。  相似文献   

10.
性贿赂犯罪成为新兴贿赂犯罪形态,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其他物质形态贿赂行为一样,性贿赂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然而我国现有惩治贿赂犯罪以"物质利益"为主,对包括性贿赂在内的其他贿赂刑事无法涵盖。为了完善司法体系,打击性贿赂行为,应扩大贿赂犯罪的范围,将性贿赂犯罪化。通过探讨性贿赂入罪的三种观点,从而得出性贿赂入罪的合理性以及相关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1.
赌博犯罪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刑法对赌博犯罪规定,存在诸如犯罪行为归纳欠严谨等问题。鉴于赌博犯罪形态的实际状况.应当将赌博犯罪分设为普通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和私自发行、销售彩票罪三个罪名。应当对未成年人、国家工作人员参赌作出特殊规定,确定单位赌博犯罪。应当提高赌博犯罪的最高刑期,加重罚金刑,取消管制刑在赌博犯罪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12.
在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背景下,河南省污染环境犯罪情况不容乐观。通过大数据检索查找河南省污染环境罪案件,分析其呈现出的趋势,以对河南省污染环境罪惩治情况做一个宏观把握。从统计看出,河南省污染环境罪呈现逐年增长,经济发达地区相对较多,整体处罚偏轻,单位犯罪较少,量刑情节宽泛等特点。针对河南省污染环境罪惩治情况,河南省在刑事政策上应坚持"轻刑化"走向,加大单位犯罪的罚金刑力度,尝试对判处的缓刑案件适用禁止令,出台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积极探索污染环境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3.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本质性认识,所包含的社会危害性特征揭示了特定行为的罪质,但传统理论没有分析不同犯罪特征之间的关系。实际上,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从刑事法律上表明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质的对应;应受刑罚处罚性则揭示了行为之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上的量。因此,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分别从质和量上对应于社会危害性。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传统犯罪构成也具有内在的开放性。  相似文献   

14.
不宜把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尽管现行刑法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但这个规定引起刑法理论界的争论和司法实践界的困惑。国家机关的行为分为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其实施职务行为时只是代表国家执行社会管理职能,其意志为国家意志,这种意志与犯罪意志不能共存;其非职务行为不体现国家权力,受民法等其他法律调整。如果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既不利于确立国家机关的权威,也不利于国家机关正常开展职能活动。假如对机关实行罚金刑,无异于国家自我惩罚。  相似文献   

15.
信用证诈骗罪主观上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侵犯的客体应当是信用证管理制度。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对骗取信用证进行非法融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应取决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罪在法定刑设置上还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建议取消死刑,完善罚金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并严密对犯罪单位的处罚。  相似文献   

16.
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索贿受贿等经济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将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提升为死刑.然而事实证明,受贿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得到遏制.因此,笔者认为,对受贿罪应该取消死刑,这不仅符合罪刑相一致的原则而且也是我国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先行考虑废除受贿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17.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由于不需要行为人有特别的主观目的,在行为符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同时又符合其他关联罪名构成要件时,司法实践中定性不同,量刑悬殊。此类行为根据银行工作人员是否以银行名义与客户签约为标准,分为吸收客户资金后又挪用该资金和"飞单"售卖其他理财产品两种情形。在排除一些定性方面的疑虑后,前者可以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和挪用公款(资金)罪,宜择一重处断;后者无论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无法予以充分评价,从事实上看其行为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客观方面,但由于主体条件不符合而不能适用。鉴于金融类背信行为的广泛严重危害性和相应刑法规制的缺失,增补金融类背信行为的犯罪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单位犯罪双罚制在适用中存在着刑罚起刑点过高,对单位犯罪司法量刑不一和以罚代刑、重罪轻判问题。单位犯罪处罚区别原则是现行双罚制弊端产生的根源。我国立法应适当降低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的起刑点,执法中合理适用法定分担原则,承担刑事责任以单位为主体,完善各级监督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19.
侵犯商业秘密罪可以由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故意的内容不包括对象对商业秘密的认识。税务官员、律师等特殊身份的人员,即使事先无专门的保密约定,也能构成本罪。该罪是情节犯,不是结果犯.造成重大损失是犯罪成立的标志,不是既遂的标志。该罪与其他秘密犯罪是想像竞合关系,应从一重处断;与盗窃罪是法规竞合关系,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0.
单位犯罪主体构成的正确划分是厘清单位犯罪性质的前提。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单位罪以来,对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等方面,学界都有不同的看法,各自提出了相应比较合理的论证和观点。拟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及结合学界的认识,对单位犯罪及其主体作初步研究并对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不恰当性进行论理,主张国家机关应当非犯罪主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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