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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根据2006年11月8日由作为卖方的原告的南京某造船厂和某国际贸易公司(“卖方”)与作为买方的被告某油运公司(“买方”)签署的造船合同(“造船合同”).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购买一艘船壳编号为TS0609的船舶(“船舶”)。造船合同由标准的造船条款组成,其中包括以下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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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买方信贷概述 出口信贷是各国政府普遍采用的,通过给予利息补贴与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或出口信贷担保,鼓励本国银行对本国出口商提供融资支持,以促进本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出口信贷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方式.买方信贷就是由贷款银行直接向买方(进口商、进口国政府机构或银行)提供贷款,使国外进口商得以即期支付本国出口商货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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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货后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出现下属情形 :买方收货后,发现包装是完好的,但包装内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买方将此情况告知卖方时,卖方却声称自己所交的货物与合同是相符的,使得买方有苦难言.在此我们建议买方:打开了其中的一个包装并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不宜再打开其它的包装,而应该立即申请当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然后及时向卖方发出不符的通知并提出自己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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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宗案例看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订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情简介 我某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 A公司 )2001年 8月向美国某专业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 B公司 )以 T/T付款方式出口医疗设备用微型轴承,累计金额达 28万美元.合同品质条款对微型轴承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就检验方法和标准没有明确,且买方复验的时限只按照合同格式条款中一般规定为 :买方有复验权,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否则无权就质量问题向卖方提出索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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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如何防止出口商品退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口商品退运,顾名思义是出口商品因种种原因由买方(进口方)退运给卖方(出口方)的一种行为,这是最近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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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由于运费不断上涨,我国超过70%的出口都是采用FOB贸易术语.但用FOB若由买方指定货代公司或者船公司,或买方规定以自己为提单的收、发货人,卖方经常会出现钱货两空的局面;同时该术语规定卖方还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故卖方在选用该术语时一定要争取自己来指定货代、投保陆运险和力争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等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其中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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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口业务中,签约形式已由主要采用销售合约或购买合约发展到现在的销售/购买合约、单一的买方订单、卖方提供的形式发票、其它组合形式等.销售或购买合同相当正规,实际业务中,大多采用专家推荐的专业销售合同或购买合同,条款多而全,凭以解决贸易纠纷比较方便、具体.而买方订单或形式发票则没有完整的商业条款,大多只涉及品名、数量、支付方式、交货期、单价、总额等方面,没有品质/数量异议条款,索赔时效也就没有规定.如此产生的品质争议,很难圆满解决,可能导致卖方失去买方,反之,亦然.以下笔者从一起仅凭形式发票发货产生的争议(出于商业考虑,本文没有言明具体品名、具体质量问题)对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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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FOB船上交货,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早期FOB做法变为CIF/C&F做法是买方希望把运费波动的风险转嫁给卖方来承担。通常货物买卖合同会先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及付运,卖方负责装港和付运似乎更具有可行性。然而,控制货物权利和规避各种风险的原则决定了贸易方式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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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与合同不符的货物风险责任问题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交货不符合同情况下的风险转移问题比较特殊。辨别风险责任由卖方或买方承担是一个复杂而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本文通过对风险责任与品质责任的辨析,着重对卖方交货不符时风险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完善及买卖双方自身利益的充分维护提出了些许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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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FOB与CIF是国际贸易合同最常用的两种贸易术语。作为交货条件,CIF一般被视为象征性交货。对FOB虽然意见不一,但归之于实际交货的主张占上风。本文试从影响交货性质的承运人地位、运输单据性质,以及通常作为象征性交货特征的单款对流关系三个方面,结合《199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称《90通则》)的有关规定,对这两种术语的交货性质提出一些看法。 一、承运人地位的影响 现代国际贸易,买方亲临货物出口地直接接受卖方交货的情形极其罕见,通常都是由承运人作为运输中介,在出口装运港收取卖方交付的货物,然后将货物运至进口目的港交于买方。买卖双方未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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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慎重使用FOB出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FOB出口问题之一:船货衔接 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条件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备妥的货物装上船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一切风险和费用就由买方承担了.装货的船只是买方预定和指派的,保险是由买方安排的.相应的运费与保险费也由买方支付.出口以FOB成交,在运费波动不稳定的情况下对卖方有利,这样可以将运费不稳定的风险因素转嫁给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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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中中性单证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性单证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尤其是在中小企业出口业务中应用越来越广泛.所谓中性单证,是指买方要求卖方提供不显示其行名、国别等资料的单据和证书.目的是在通过转让单证出售货物时可以不把原供货商暴露给他自己的买家.几乎所有的出口单证都可以做成中性,如装箱单、提单、保险单、检验检疫和产地证书等,通常都隐去出口商的行名资料.正如出口中性包装中进口商可以在货到目的地后刷上自己的品牌再行出售一样,进口商也可以将中性单证背书转让来出售货物,因而备受青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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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了国际贸易中卖方应承担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中国学界尚未对其进行深入探讨。结合该公约第42条的规定,本文首先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提出并论述了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前提,即"第三方对货物基于知识产权而拥有权利和要求"、"第三方提出的权利和要求仅限于特定的国家"和"卖方知情"。在"买方知情"和"遵从买方指示"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卖方担保责任。中国企业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加入"由买方承担查询义务"的合同条款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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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及法律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一旦卖方未能按合同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然而,基于诚信原则、鼓励交易与合同维持等精神,CISG赋予卖方在不履行时补救其履行的权利。但为维持买卖双方利益之平衡,CISG根据法定补救权与意定补救权之不同而分别设定了行使条件。在卖方补救不履行期间,买方有权中止履行对应义务,但不得行使与卖方补救权相悖之救济措施。补救期限内卖方未能补救违约的,买方可行使法律所规定之救济措施。补救期限内即使卖方已做出补救,也不影响买方就其所遭受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买方非法拒绝卖方补救时,买方丧失相应法律救济权利。当卖方补救权与买方合同解除权、实际履行请求权及宽限期通知制度相冲突时,哪一种权利优先应视法定补救权与意定补救权之不同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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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一般规定定期租船合同是一种将船舶经营权定期转让的合同,具有租赁和运输双重性质。在定期租船下船东负责船舶的安全及营运,船长是由船东雇佣的并代表船东的利益。在著名的定期租船格式合同NYPE46下对船长有两项要求:一是船长应尽速遣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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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在开展进出口代理业务时,与国内委托人签订合同一般都较为谨慎,对客户的资质、合同条款、货款的结算等等,都严格把关,有的甚至聘请律师参与业务谈判和合同起草。但是外贸公司对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却往往放松警惕,在对国内客户和外商的资信状况没有经过必要的调查、对合同条款没有经过必要的研究、审核的情况下,轻易地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由此作为合同的买方或卖方而被外商恶意索赔、诉讼的情况也屡有发生。笔者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对此问题谈一点心得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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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船舶建造合同的潜在风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合同金额大、周期长、批量小、技术复杂、配套设备多、质量要求高、规范和规则多,船东和船级社对设计图纸的审查和确认、建造过程中对施工工艺和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十分严格,而船舶建造合同是优于规格书和总布置图的,需要对合同的标的、交船时间、不可抗力、价格、付款、监造、图纸的认可、试航、交船、船舶的修改、保修、买方违约、卖方违约、保险、船舶所有权、争议与仲裁、合同的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等进行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