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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显名股东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隐名出资问题。对于实际出资人,一般称之为隐名投资者,而对于未出资却登记为股东的一方,一般称之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是指公司其他股东只知道显名股东的存  相似文献   

2.
显名股东虽然具备了股东法定形式要件,但由于缺乏出资之实质要件,在投资中存在为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不实责任等法律风险;为防止这些法律风险的出现,投资中要注意减少显名股东现象的出现,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取得出资的各种证据;在出现显名股东现象的情况下,要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显名股东法律地位的认定要将股东出资与股东对公司承担义务和责任联系起来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3.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出资[1]是指隐名出资人和他人达成合意,由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而将他人(显名股东)记载于公司商事登记簿、章程、股东名册等公示材料的股权结构安排.以理性人的假设为基本前提的私法自治原则本身就是成就公平价值目标的途径之一: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主体充分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所缔结的隐名出资协议,法律一般会推定是...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隐名出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隐名出资人导致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主要表现在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出资人、显名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隐名出资人、显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公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为解决隐名出资人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拟从法理和立法逻辑出发,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解释三的解读,来简要剖析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最后提出保护隐名出资人权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涉及到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以及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容易引发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权益归属纠纷、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名义股东股权处分行为效力纠纷以及出资瑕疵责任纠纷,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公司法解释(三)》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依据《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资格确认及存在隐名出资情况下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解析,并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解释。  相似文献   

6.
隐名股东之资格认定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因股东资格等发生争议纠纷的情况并不罕见。但我国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制,如何解决隐名股东相关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相似文献   

7.
隐名出资的股权状态,不同于“出资人—股权—公司”的传统认定结构,涉及对内对外多重法律关系。现有相关规定深受契约法思维定式的影响,忽视了公司的程式地位,不仅使得股东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摇摆,而且严重困扰隐名出资的制度定型。从组织法视域出发,隐名出资可分为“借名取利型”和“借名经营型”两种类型,基于此,能够在公司程式运行、股权争议状态、善意取得等环节合理划定各主体间的关系,完成隐名出资的完整应用。此二元类型的划分以“行权”作为核心要素,从公司关系角度分析“名实分离”的两个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通过重点识别实际出资人在组织法中的规范位置,实现对隐名出资的理论解读。  相似文献   

8.
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当前公司法实务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依据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外观,可以将股东资格的构成条件划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类,其中,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等形式条件对于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而出资瑕疵、瑕疵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及股东登记不完备、隐名出资人等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9.
隐名投资及隐名投资协议公证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平 《法治研究》2009,(3):97-99
实践中,隐名股东为保护其作为公司投资者的权益,时常通过签订《隐名投资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其享有的权益以及隐名股东和公司之间、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为了赋予《隐名投资协议》更高的效力,也往往希望通过公证来确定其协议的效力。公证机构也就面临了《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及如何进行公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隐名股东是指基于一定的理由和目的,向公司实际出资但不具备股东身份形式要件的出资人;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应区别对待:涉及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事项,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公司对外关系上,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不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隐名出资存在许多风险,隐名股东在出资前应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隐名出资的风险.  相似文献   

11.
胡健 《法制与社会》2012,(25):109-110
有限公司隐名出资是一种法律行为,在没有法定的无效情形下,其投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基于商法的基本原则,隐名出资者的投资权益只能限定在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形成的债的范畴内,隐名出资者并不能成为公司的当然股东,不能享有股东权益。但为保护隐名出资者的权益,有效处理隐名出资所产生的纠纷,应当设置隐名出资者有条件成为股东的制度,赋予隐名出资者以股权期待权。  相似文献   

12.
将实际出资人能否显名交给其他股东决定,有其合理性,但是也有缺陷。显名问题,可以由股权代持的性质来决定。股权代持的性质,主要为信托或代理。如果代持设立了一项信托,那么实际出资人不得要求显名;如果代持构成了一项代理,能否显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存在一个困境,即投资权益与股权分别归属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而导致的股权代持性质与双方法律地位,无法通过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来解释。借鉴英国法解决该困境,主要有三个优点:一是确定了代持的性质是假定的归复信托;二是厘清了名义股东作为受托人,对实际出资人负有受信义务;三是明确了实际出资人作为受益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裁判摘要】一、股权的挂靠或代持行为,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法人股隐名持有。法人股隐名持有存在实际出资人和挂名持有人,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对于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对方则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可以认定双方是通过出售方式转移法人股的所有权,即使受让方没有支付过任何对价,出让方也已丧失了对系争法人股的所有权,而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债权。  相似文献   

14.
出资转让之成立与生效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阅春 《法学》2004,(3):94-99
“出资转让” ,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是在实践中引起纷争的问题。本文从引起纷争的案例入手 ,分析《公司法》第 3 5条规定的准确含义 ,辨析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东会同意及股东行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关系 ,并指出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变更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潮流的推进,我国进行投资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隐名出资这一种投资方式也逐渐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由于投资关系的复杂性,在现实中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公司以及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就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对《公司法解释(三)》的逐条分析,力求对我国的隐名出资相关法律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郑春杰 《中国律师》2013,(11):69-70
股权转让.因其具有便捷的操作性和转让价格的不易确认性,时下已成为夫妻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重要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因配偶一方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在涉及股东权的离婚案件中最为常见。这种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确认后,离婚诉讼中公司股权该如何分割?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是分割公司股权还是分割股权的价值?都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17.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隐名投资现象大量涌现。在隐名投资中,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却藏身幕后代请他人为名义股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承认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但是,实际出资人的存在是否具有正当性,有必要从法律价值角度加以分析。研究表明,实际出资人的行为通常不具有合法性,承认其股东资格有悖于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秩序原则。  相似文献   

18.
关于股权出资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股权出资人的认定标准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股权归属的变动时间,可以按照各方确认的时间为准。在对外关系上,未经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归属的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法律是为了保障前一公司股东及经营的相对稳定,则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同样应当适用于股权出资。  相似文献   

19.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隐名出资,2011年颁布的《公司法解释(三)》创设性地对隐名出资在实务中所出现的突出性问题予以规范,但并没有为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定性提供一个统一标准,从而出现了司法实践在碰到具体情况往往需要具体分析进行价值抉择。笔者探寻性地从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订立的协议出发,在双方对收益分配与权利归属的约定基础上,试图为司法实践具体确认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20.
"信任为合作的润滑剂,没有任何东西比信任具有更大的实用价值,它非常有效,为人们省去了许多麻烦,因为大家都无需去揣摩他人的话的可信程度。"这句话所谓的信任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体现。人合性作为凝聚公司内部股东的重要纽带是公司萌芽、发展、壮大的基础和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合性不会随着公司的发展而牢不可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中对瑕疵出资情形的相关规定正是基于对此打破的考虑,但却又未对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效力进行规定,显然存在概念上的不周延性。鉴于隐名股东的问题也相对庞杂,本文基于篇幅原因,主要立足于瑕疵出资的情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问题进行初步的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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