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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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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蕾 《政法学刊》2008,25(6):5-9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权力对经济运行的干预不能泛化,且政府权力不应介入市场功能的有效边界内。在对政府及工作人员权力“软约束”无效的条件下,必须引入宪政框架对政府权力予以约束。这既是宪政国家内在的本质规定.又是我国政府权力运行的现实要求。针对我国政府权力制约面临的现实障碍与宪政困境,必须从政府权力法制化、重构三权关系运行等方面入手,建立有针对性的政府权力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2.
积极宪政与当代中国宪政发展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宪政观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消极宪政,其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保护个人不受政府任意干预。这种消极宪政虽然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但同时又抑制了国家权力的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因此,由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的转型,成为20世纪以来宪政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积极宪政所关注的,是在保证对国家权力有效规范和制约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家权力的能动作用,促进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正义。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积极宪政。如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发掘现有政治体制中的制度优势,在依法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共权力的积极能动作用,实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是宪政模式与路径选择上应当着重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宪政,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宪政的目的性价值基础是"以人为本",它要求保障和实现个人的权利或基本人权。服务型政府,即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以公民本位、社会本位为指导原则建立的政府。本文以宪政的基本要素,民主、法治、人权等方面与服务型政府的内在契合性为切入点,在分析服务型政府的概念的基础上,从理念、模式、程序、规则等方面对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4.
宪政:依法治国的核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依法治国并不必然实现法治国家 ,必须对其予以限定。宪法的限制是第一层次的限定 ,宪政是第二层次的限定。宪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实行宪政是实现法治国家的保证。实行宪政必须对权力进行三个层次的制约 ,即规范制约、权力制约和权利制约 ,进而要求有高度权威的宪法 ,实行政府权力分立和大力发展市场经济  相似文献   

5.
西方宪政危机成因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伯超 《中国法学》2006,1(5):180-189
西方宪政危机本质上是宪政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具体到不同宪政国家,其宪政危机的发生,则各有其复杂而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从世界近现代宪政史来看,宪政制度的缺失,国家权力秩序的失衡,国家权力的腐败,政治势力的恶斗,经济基础薄弱,社会发育不成熟等是导致宪政危机产生的主要因素。从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深入探讨宪政危机的成因,对于寻求化解和预防宪政危机的有效对策,促进宪政文明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江国华 《法学论坛》2005,20(4):91-94
和谐社会乃宪政国家之基础。所谓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即指和谐社会的建构对于宪政国家建设的助动性和积极性。这种助动性和积极性集中体现为和谐社会的建构有助于宪政国家所必需的社会基础和社会环境的形成。因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促使社会各阶层的融合与团结,就是要推动社会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就是要塑造公平与正义的公民文化,就是要构建规范、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机制。而所有这些,都是宪政国家建设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  相似文献   

7.
乔沙 《法制与社会》2012,(23):139-140
“宪政”是西方社会中资本主义经济下产生的以个人为本位的西方文化下的产物,在西方社会强调个人价值和人文主义精神的环境下,西方宪政有深刻的内涵.它在形式上强调国家权力的划分,约束政府的权力;同时要求政党多元化,使不同政党之间可以相互制约以保证一个民主的环境;在实质和精神层面,它强调人权,尊重少数个体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西方宪政把如自由、平等、公正等法律价值作为核心.中国晚清时期清朝政府也曾进行过“宪政”运动,包括清末“变法修律”,改革行政、司法机构、设立中央和地方的民主议政机构等.本文试对清末“宪政”时期中不同阶段的民主议政机构只能的演变和发展做一梳理和分析,并找出这种演变的特点和演变背后的原因.  相似文献   

8.
宪政是民主前提下的一种治国理念,它要运用到治理国家上还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宪政制度是一个体系,它不仅是法律制度,而且还包含了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建设法治国家、宪政国家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宪政制度的建设不仅要解决法律制度的问题,还应当考虑人文因素、自然资源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法哲学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单飞跃 《现代法学》2005,27(2):36-44
“需要国家干预说”是 20世纪中国经济法学最重要的学说之一。有限理性假设、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民主、社会公平、经济法治是其基本的法哲学叙事立场。国家是干预需要的满足者,“需要”是通过干预重建经济自由秩序的法律理由。国家超越市场利益关系对经济进行干预调节,国家干预由此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哲学范畴与法理标志。经济宪政哲学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哲学进路,通过经济民主机制设定的干预才能避免经济专制,国家与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经济权力才能保障干预的社会性与民主性,干预的达成并非一定为了公共,公共中的个体主义是结成公共的价值指引。  相似文献   

10.
中国近代社会几乎历次行宪都伴随着一场你死我活式的暴力革命斗争,而最终还是摆脱不了“有宪法无宪政”的历史轮回。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出台打破了这一僵局,它通过对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各权力相互之间关系的巧妙界分与处理,将中国推上了一条实实在在的宪政之路。而它所体现在法治政府、人权保障以及宪政文化发展等诸方面的宪政意义也正日渐显露出来。  相似文献   

11.
Constitutional agreement and support is a necessity to a legitimate collective economic action. The purpose of economic constitutionalism is to determine the due process of government economic actions. Economic constitutionalism can provide a set of constitutional economic commands for the social economic actions. It is a path that allows the state to intervene in the economy. Under the structure of economic constitutionalism, liberty and intervention can be balanced. Only the intervention defined and established by an economic democratic mechanism can avoid economic autocracy. The share of economic powers by both the state and the social members can safeguard the social and democratic nature of intervention. Intervention is not always accompanied by the public, and the public is not inevitably superior to individuals. Individualism in the public is the value guide to form the public.  相似文献   

12.
论社会宪政     
社会宪政既不同于传统的国家宪政,也不同于所谓的"新宪政"论,它是以规范和调控社会公权力为核心的宪政形式。国家公共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并存的公共领域二元化结构是社会宪政的社会学基础,社会公权力和人性尊严的密切相关是社会宪政的价值论基础,人性的善恶双重性是社会宪政的人性论基础,国家宪政对社会宪政的兼容性是社会宪政的政治学基础。在价值层面,社会宪政遵循民主、法治、人权的基本理念;在制度层面,社会宪政主要由社会民主制度、社会公权力制约制度和社会公权力保障人权制度构成。在全球"社团革命"浪潮冲击下,社会宪政是我国宪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3.
契约精神与宪政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契约精神是现代市场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集中表现,是市民社会新的政治理念的浓缩与集中表现。宪政是指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政治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契约精神,与宪政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即契约精神是宪政思想的重要来源,源于契约精神的平等、自由因子是宪政的灵魂;契约精神为宪政秩序的构建提供了具体的制度范式;契约精神与宪政彼此互动,所产生的时代新精神,不断推动着宪政制度走向完善。  相似文献   

14.
王立兵 《北方法学》2011,5(1):120-125
在宪政体制下,物权立法应以宪法为最高评价标准。根据宪法委托理论与法律保留原理,作为关涉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权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法律后果应由法律尽快明确规定,既不能等待几十年后,也不能在此间默示或明示行政立法,以防部门利益合法化。就此而言,《物权法》的立法安排失之妥当,而目前相关立法思路也是错误的。  相似文献   

15.
宽容:和谐社会的宪政之道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宽容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和谐社会的宪政之道首先是宽容之道。宽容的宪政建设要求我们勘正忽视公民基本权利“基本”属性的错误认识,确立宪政民主观的民主思维。  相似文献   

16.
无诉讼即无宪政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宪法之生命在于宪政 ,而宪政之精髓则在于法治 ,惟法治之精神方可葆宪政生命之树长青。宪法诉讼既是宪政法治存在的基本标志 ,也是宪政法治实现的必要条件 ,因此说 ,没有宪法诉讼 ,就没有宪政。  相似文献   

17.
走向程序法治: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的宪政思考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徐静村 《现代法学》2003,25(4):46-51
刑事程序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推动宪政建设的原动力之一。由于刑事诉讼法的"涉宪性",进行刑事程序改革必然会牵涉到宪法的修正,触及到宪政体制改革。而宪政制度中法律秩序、司法制度、政治体制等宏观问题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样将影响刑事程序法治化的进程。只有理顺宪政、法治与刑事程序改革之间的关系,才能为我国刑事程序改革找到正确的方向。  相似文献   

18.
由于商品经济的薄弱与自然经济的发达、我国传统文化对宪政核心价值的偏离以及宪法的实际运行情况等经济、文化和现实的原因,导致了我国宪政意识的缺位。为了培育公民的宪政意识,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宪法实施,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从而构建宪政意识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司法基础和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之立宪发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个国家对基本权利采用何种立宪形式往往同该国的历史积淀、立宪的人文背景、当时的权利意识存在极大的关联。纵观基本权利在我国历部宪法中的发展,可以发现宪法对公民权利趋于全面规定、宪法对个人权利空前重视、公民的人身人格权利上防御性的规定模式形成、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上国家义务被强调。为了宪法保障基本权利的价值得到实现,在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模式上,我们需要改变宪法不断确认权利的传统思维、强化国家义务、提供公民权利的救济原则和基本途径、明确公民权利受限制等等。如此才符合国家追求法治状态的价值目标、符合立宪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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