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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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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陈瑞华 《中国法学》2005,27(6):150-163
程序性制裁所针对的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以宣告诉讼行为无效为其基本制裁方式。这种“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实体结论无效”的制裁方式,可以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实施,使得程序正义价值得到现实的保障,促使法院不成为警察、检察官和下级法官违反法律程序的“帮凶”和“共犯”,并对其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在举行司法审查的前提下,作出违法和无效之宣告。当然,作为一种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程序性制裁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尽管如此,程序性制裁对于维护诉讼程序的实施仍具有其不可替代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受传统文化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当代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有着普遍的重视实体而轻视程序方法的现象,这种执行方式往往因为保证实体正义性而忽视了程序正义性,严格来说,这种状况不利于法律的健全与发展.随着西方法律观念的逐步引进,我国开始注意到法律程序正义的价值与意义.面对传统法律执行观念根深蒂固的现状,我国应当持续深化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改革,充分认识到法律程序的价值,科学设置程序性制裁制度,增加诉讼法中程序性限制因素.本文主要对诉讼行为进行全方面理论阐述,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相似文献   

3.
在刑事程序领域,程序性制裁理论的提出与系统诠释,不仅凸显着程序正义理念与程序规则的独立性价值,而且为我国构建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规制、预防机制提供着重要的理论依托。但经由反思与检讨,程序性制裁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自恰性欠佳与前瞻性不足等缺陷,而且针对那些隐性的、消极性的、随意性的、非致力于起诉或审判的程序违法侵权行为,也表现出治理效果欠佳的实践局限。重估程序性制裁之价值、肯认程序性制裁之局限,目的是为了我国未来构建一套针对程序性违法的综合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4.
大陆法中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三个法律文本的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针对警察、检察官、法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大陆法国家建立了旨在制裁这种违法行为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尽管在大多数场合 ,程序性违法行为需要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效之后果 ,但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实质性无效”的理念 ,使得宣告诉讼行为无效与提供权利救济结合起来。同时 ,在宣告无效的实施问题上 ,大陆法国家尽管有时允许利害关系人直接行使诉权 ,但更多地保留了法官依据职权主动加以救济的传统。  相似文献   

5.
所谓“程序性制裁”,是指警察、检察官、法官违反法律程序所要承受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后果。与“实体性制裁”措施不同,程序性制裁是通过宣告无效的方式来追究程序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与实体性制裁相比,二者存在如下差异:(1)从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来看,程序性制裁所要惩罚的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2)从实体法后果来看,程序性制裁所带来的是宣告无效的后果,也就是那些受到程序性违法行为之直接影响的证据、起诉、行为以及羁押命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后果。(3)从法院在宣告无效方…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行为效力的先定性、程序运行的连锁效应、程序选择的单一性特质决定了对无效刑事诉讼行为进行程序性处置的必要性.但是没有必要对所有的不规范甚至是违法刑事诉讼行为都进行程序性制裁.对无效刑事诉讼行为进行程序性处置时应当遵循区别对待、比例、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的动态性、诉讼程序发展的非确定性决定了相应的程序性处置的多元化、层次化、系统化.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违法现象广泛存在干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而一般情况下大量的程序性违法都未能达到违反实体法的严重程度,只能用程序性法律后果约束和制裁违法者。因此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机制对于消除刑事诉讼程序性违法现象显得非常必要,而其中尤以构建程序性制裁机制最为重要。  相似文献   

8.
以程序性制裁弥补实体性制裁之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士元 《法学论坛》2005,20(5):11-15
为了抑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我国确立了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处以行政处分、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在内的多种直接对刑讯者本人进行实体性处罚的制裁措施。现阶段,众多因素限制了这些实体制裁措施效用的有效发挥。其中部分因素虽然在理论上可以通过诉讼制度变革予以消除,但是这些变革都较为重大,何时实现乃至能否实现都还是个问题,而部分因素则不可能通过制度变革予以消除。我国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程序性裁判机制,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程序性制裁能发挥效用,并与实体性制裁互相配合,以抑制刑讯的发生。  相似文献   

9.
侦查程序性违法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其危害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影响程序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发展,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败坏公安机关的形象,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因此,赋予侦查行为的可诉性,是程序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保障。  相似文献   

10.
单位作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对其规制的制裁正义也尤为重要。我国法律格局经历了诸法合体到部门法分立,形成了对单位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事法、行政法、刑事法三部门的制裁体系。然而,这种部门化制裁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制裁外溢与法律属性的矛盾、严厉性与法律效果的失衡、制裁竞合与法律适用的混乱、认定标准与法律救济的失当等碎片化问题。从顺应公法与私法分立下融合的趋势出发,妥当把握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限度,我国单位主体制裁碎片化修复的具体路径可以从建构一体化的单位主体制裁体系、明确单位主体制裁在不同程序中的竞合适用、提升单位主体制裁的认定标准、促进单位主体制裁与非制裁性法律责任的联动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1.
李昌盛 《现代法学》2012,34(3):110-120
不断出现的冤案及其背后的违法侦查问题使整个刑事司法的公信力日趋式微。学界和司法部门最高层认识到,只有通过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剥夺违法侦查者非法取证的利益,才能促使其依法取证。此谓程序性制裁。但是,在目前的机制下,由于我国违法侦查的发现几率极低、无法定罪的成本极小和次级制裁机制的乏力,程序性制裁根本无法成为依法取证的"激励机制"。因此,如果要使程序性制裁的威慑效果发挥作用,必须建立有效的违法侦查行为发现机制,把非法证据排除真正转变为违法侦查的成本,并使法院真正具备作出无罪判决的能力。  相似文献   

12.
韩流 《法学论坛》2005,20(5):21-25
刑讯逼供久禁不绝,侦查机关固然难辞其咎,但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程序控制机制“失灵”也是易被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法庭对被告人提出的有关刑讯逼供的抗辩几乎一概置之不理,不仅使本已有限的司法审查权虚置,而且使被告人根本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法庭在治理刑讯逼供问题上的“无能”表现,不仅有立法不周的原因,而且还有深层次的体制因素和思想根源———基于对这些制度化背景的认知与反思,构建程序性制裁制度,无疑是使法庭能够真正遏制刑讯逼供的最为现实的出路。  相似文献   

13.
张焕霞 《政法学刊》2002,19(3):36-37
程序公正近年来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引起很大争论与探讨,就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关系,各种观点百家争鸣,而该问题不仅为诉讼理论问题,且关系到诉讼中人权保障、诉讼模式等一系列实质内容,但有些提法抛开法律文化背景与法制现状,一味强调程序优先或过分坚持实体优先,有失偏颇。  相似文献   

14.
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之倡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学栋 《河北法学》2006,24(10):123-126
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原则体系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是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母子法关系的链结点,是刑事诉讼法治秩序的需要.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的不完善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我国宪法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建立完善我国的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  相似文献   

15.
试论程序辩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月满  张海莹 《法学论坛》2005,20(5):130-133
程序辩护是刑事诉讼民主、文明的体现,在我国,无论诉讼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对程序辩护的关注明显不足。因此有必要对程序辩护的涵义、内容、价值作深入分析,进而提出完善程序辩护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6.
程序性上诉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制裁与救济机制,主要包括程序性上诉的模式、程序性上诉的提起、程序性上诉的审理程序、程序性上诉的裁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程序性上诉有三种模式,其中二审实行事实与法律审之事后审、三审实行法律审之事后审是较为普遍采用的模式;程序性上诉提起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明确上诉理由,但该要求需与辩护制度衔接起来,否则会变相地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性上诉审以上诉理由为审判对象,以庭审笔录为调查基础,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发回重审是主要的程序性裁判方式,但只有严重影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程序错误,才会导致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17.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在涉案财物认定、程序性和实体性处置规则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在行刑衔接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一般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根据行政机关处置涉案财物的进展分别处理。为进一步完善有关程序,应明确供违法犯罪所用之物的认定标准、统一涉案财物的实体处置措施,并填补对违法所得产生的孳息予以行政没收的漏洞。  相似文献   

18.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由审问制转为对抗制,而庭审前的证据开示程序在对抗制的庭审方式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不容忽视的价值。然而,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未能全面反映当代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要求,仅有的一些规定只能反映证据开示制度的某些特征。因此,重构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将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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