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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蔡晓荣 《法学》2023,(7):30-44
“异姓不养”是传统中国调整收养关系的核心原则,但收养异姓甚至以异姓为嗣的现象在民间收养实践中并不鲜见。清末民初,在因袭立嗣旧制的前提下,立法和司法层面均表现出弛缓异姓收养之禁和扩张异姓养子权利的迹象。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摒弃宗祧继承,将异姓收养纳入合法收养的范畴。为弥合新法律与旧的收养秩序之紧张关系,最高司法机关亦借助系列判例和解释令对立嗣旧制予以适度包容,同时参酌民间异姓乞养习惯对养子之权利加以限制,实际上是将欧陆各国收养法例与传统中国的立嗣制度和异姓乞养习俗冶为一炉,从而成为中国近代亲属法转型过程中的一个成功范例。  相似文献   

2.
和平 《法制与社会》2011,(6):290-290
苏力老师在《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首次提出"民间法"这一概念,引发一系列的争论。"制订法"与"民间法"两者在不时地发生着冲突和亲和,这一矛盾着的社会现象所产生的巨大后果加快了中国法治之发展。"制定法"作为人类社会普遍适用的一般行为准则,并不是自人类产生本身就有的,它具有自身的产生和发展轨迹,它是人类历史特定阶段的产物,代表历史不同阶段统治阶级的利益,具有强制性。原始的道德规范成为"民间法"的温床,当"制定法"刚刚萌芽的时候,"民间法"及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便融入其中。"制定法"作为道德规范的强制者和协调者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强制力调整着社会关系,使之有着不同于民间法的正式制度。法治的本土资源使法律更人性化,也更便民、利民,"民间法"作为当今中国社会所存在的一种习惯性行为规范,有着其自身的合理性,在司法救济中体现其不可替代的价值。  相似文献   

3.
胡兴东 《北方法学》2011,5(6):132-144
中国古代司法适用中公开承认"比类"司法技术,其运用与中国古代逻辑思维形式有关。比、类和比类是中国古代逻辑思维中的重要内容。中国古代在法律适用中的比类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指整个司法适用的逻辑过程,狭义指法律适用中"法无正条"下的疑难案件。这种比类司法技术形式是在特有的"比"和"类"思维形式下发展起来的。它的发展使中国古代形成了特有的司法逻辑思维、特有的律与例的法律结构和具有独特性的判例结构。中国古代很多法律形式结构与法律术语都与比类司法技术有关。  相似文献   

4.
余俊 《现代法学》2011,33(4):41-48
作为一种司法改革举措,民间习俗在一些法院中得到运用,民间习俗对国家司法的影响力也就成为需要法理论证的问题。在中国语境中反思哈特与德沃金关于此问题的观点,他们的思想仍有许多启发作用。哈特通过承认规则塑造了习俗的有效性,而德沃金则通过权利原则将习俗引入国家司法。尽管哈特与德沃金意见有所分歧,但他们从不同视角提供了习俗进入司法的实践方法。  相似文献   

5.
严明与矜谨,是贯穿于历代案例集《折狱龟鉴》中的核心审断理念。夫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夫矜谨者,哀矜折狱,审谨尽心也。凡折狱理刑,古之用法者秉承“主于严明,佐以矜谨”的司法准则,力求罪与刑相应,法与情两平,哀矜与审谨相辅承,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慎刑观的基本要求。其理论基础是儒家的中道、仁道与恕道。严明与矜谨的理念是中国古代司法审断经验与司法智慧的传承与凝聚,予历代折狱之官参考模范,亦给后世司法者以镜鉴启迪。  相似文献   

6.
以天理与人情为内容的情理观影响、规范着中国传统社会民事法律规则,确立了传统民事法律的最高要求与最低底线,其以儒家礼治思想为基础,以公允、诚信、习俗原则为表现形态,贯穿于古代社会民事立法、司法、执法制度的各个方面。天理、国法、人情的和谐既是古代封建官员追求的目标,也是民众民事行为的准则,并由此构建了中国古代独具特色的人情社会。在构建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科学地对待传统的情理观,取其世俗化、民族化以及权利义务对等性等合理因素,为制定融传统性与现代性为一体的中国民法典所用。  相似文献   

7.
在中国古代,情、理多以非正式性法源形式存在。"情"的含义是很形象具体的,它可以是案件实情,也可能是判断事情时的人情标准。而"理"的最初含义似乎更抽象一些,但"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缺少理学中的抽象和哲学化意味。而当情理作为解释制定法的方法时,情理更加注重的是说理的方式,体现出很强理性逻辑分析的能力,即所说的维理解释方法。在唐代判词中,这种方法多有运用。  相似文献   

8.
一个偶然的机会,笔者到乡村进行调研时发现,河北省定州市东亭镇冀北村至今还保留着"招墓角"这一独特的婚姻风俗,在感觉震惊的同时,也不得不感叹我国乡村社会中蕴含着丰富的民间法资源,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活交往与互动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地方性民间规范。于是,笔者有意把"招墓角"风俗作为研究对象,来考察我国乡村社会人民调解的实际运行状况,并以此为逻辑起点进行客观分析,抛砖引玉,探寻适合乡村社会特色的纠纷调解机制。  相似文献   

9.
中国古代法律强调"情"的作用,这与古代农业社会的人情观和儒家礼制理念相吻合。但这种非逻辑性的法律传统,与现代法制观念和法律哲学相去甚远。本文通过分析"情"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作用和对现代法制造成的负面影响,着力说明在现代法律教育和司法实践中应强调法律逻辑思维的养成,以实现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相似文献   

10.
判例法的“溯及力困境”及其制度性克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奥斯丁困境"的起因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适用社会规范引起的合法性问题。"奥斯丁困境"的提问方式及其问题可以转化为:通过什么样的判例法上的制度性操作能够缓解"溯及力困境"并达成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德沃金和哈特关于"社会规则理论"的争论使我们认识到社会命题在决定判例法规则方面的重要性,而普通法已经发展起来的司法基本原则、标准、推理模式和制度性原则则为"溯及力困境"及判决的公正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制度实践上的保障。  相似文献   

11.
王怡 《法制与社会》2011,(26):26-27
民间法是在一定区域内,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的逐渐制度化的规则,具有地域性、非正式性和内生性等特点。虽然民间法不同于正式的国家法,但它对于维护乡土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不应忽视在社会中起实际调整作用的民间法。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分析民间法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探索民间法应用于司法实践的途径,对我国法律继承和法律的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即使在我们轰轰烈烈地进行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情况下,民间法依然具有十分顽强的生命力,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的法治建设。之所以人们仍然偏好以民间法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和解决纠纷冲突的参照,这固然有十分复杂的原因,但文化心理原因不能不说是最重要的。为了保证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在法律观念、法律制定、法律运作和法律适用结果等不同层面充分考虑承载深厚文化心理基础的民间法。  相似文献   

13.
澳大利亚1977年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1977年6月16日通过)叶必丰译邵莎萍校第一条本法简称为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第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三条(一)在本法中,除非另有规定。"法院",是指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本法所适用的决定",是指依法...  相似文献   

14.
典妻包括将自己的妻妾典雇与他人为妻妾及为佣两种情形。这两种典妻行为均与传统中国礼的规定相违,因而在律典中明令禁止。然而当时的社会现实是,典妻行为在某些地方世代沿袭相传并发展成为习俗;司法实践中,典妻案件的审理结果也与律典规定存有背离。本文试图通过深入剖析典妻案件的审理结果背离律典这一现象,说明传统中国各级官员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如何变通适用礼法来规制典妻行为并探寻典妻习俗的成因。  相似文献   

15.
司法与民意博弈的实质是国家法与传统的民间法、国家的法律意识与普通大众的法律意识之间的博弈。本文以许霆案、孙伟铭案为例,试分析现代中国的民意对司法的博弈关系,并探讨如何妥善地处理两者之间关系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公民与法治》2011,(4):4-6
最高法推新招防人情干扰断案 最高法院将在2011年上半年推出三项制度,进一步加强法官回避、防止人情干扰等方面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邢东  陶亮 《法制与社会》2011,(12):118-119
司法改革在我国已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确立司法的最高权威,以"法治"来代替"人治"。本文以我国的司法裁判文书为例,分析我国司法裁判文书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方案,并对中国的司法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相似文献   

18.
案子是司法的载体,无案则无司法。案子使法律生动起来,案子于法就象一面镜子,透过这面镜子可察法之精髓,也可窥法之不足;案子蕴涵法理、浸透人情。折射着社会。“围绕办案说检察,展示司法新境界”是《中国检察官》的宗旨。本刊特辟“案中法理”栏目,希望通过对一些经典案例的解剖、分析、阐释、提炼,能够揭示案子背后所蕴涵的法理、人情,同时也展示中国检察官客观、公正、平和、清廉、谦抑的品格。本期特刊登刘佑生同志撰写的“和解司法经典案例五题”一文,作为一个范例供大家参考,同时也希望广大检察官踊跃投稿,将你在办案中面对人世、人性、人生、人情、法理和情理的心灵感悟记录下来。  相似文献   

19.
罗冠杰 《法制与社会》2010,(33):291-291
本文以古代司法判决和其它文献为材料,从"功利"的视角对中国传统"无讼"观念的表达与实践进行重新解读,希望能够为我国传统法文化的研究开拓一个新的视域。  相似文献   

20.
调解除了包括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外,尚有未纳入正式制度的民间调解和大调解。在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大调解即吸纳了民间调解为有机组成部分。在四川凉山彝区,"德古"领导下的民间调解将习惯法与国家法结合起来,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持了社会稳定,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容易导致正式制度和司法程序被表面化、边缘化。我国应建立规范的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民间纠纷解决活动"自下而上"的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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