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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险制度,意义重大,无需多言。从实践层面来看,社会保险法的贯彻执行需要企业、个人、政府的共同努力。其中,政府部门,作为整个制度的设计者以及推动者,其角色扮演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政府部  相似文献   

2.
《社会保险法》使得中国社会保险事业有了来自人大授权最高的法律依据,这对于中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深远影响。《社会保险法》肯定了中国社会保险事业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并立足中国国情,为社会保险事业定型和稳定发展提出了根  相似文献   

3.
我国社会保险法已经进入正式的立法进程。本文在探讨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对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保险立法的法律原则做出了探讨。并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在社会保险立法中的干预作用。  相似文献   

4.
我国社会保险法已经进入正式的立法进程.本文在探讨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对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保险立法的法律原则做出了探讨,并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在社会保险立法中的干预作用.  相似文献   

5.
社会保险权的法律属性与社会保险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保障权利谱系由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和社会福利权构成,社会保险权在这个权利谱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社会保险法应以保障社会保险权为立法理念和逻辑起点,细化有关社会保险权的法律规定,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积极作为义务,完善社会保险权的法律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6.
《社会保险法》既对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历经30年来改革和发展已经形成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进行了总结和确认,同时还对现有制度有所突破,有不少新提法。本文以医疗保险为例,探寻《社会保险法》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的创新点。  相似文献   

7.
新农合制度的社会保障属性,是新农合制度建设和完善的根本问题。但是,相关政策没有明确其属性,引致理论界争议纷繁。实际上,悉数新农合制度的基本内容,它属于社会保险制度;只因新农合的筹资与保障水平还未达到社会保险的"基本"水平,因而它在目前是一种"初级"社会保险制度。新农合的社会保险属性决定了其归属于《社会保险法》调整;同时,新农合的"初级"社会保险特性决定了还需要制定下位立法——《新农合管理条例》对新农合予以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8.
完善社会保障和实现体面劳动是全球的共同举措。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定型和社会政策日臻完善的今天,加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护,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服务,实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和体面劳动,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也是企业和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农民工更好地享有社会保险,实现体面劳动。  相似文献   

9.
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问题,既是现代侵权多元化救济模式所带来的典型难题之一,也是中国《侵权责任法》与《社会保险法》有效衔接的关键所在。目前中国立法并未完全解决该难题。学说多围绕比较法上的补充模式、兼得模式、替代模式或选择模式展开讨论,见解不一;审判实践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侵权赔偿项目与社会保险给付项目在项目类别、表述及具体的计算标准上各有不同。并行给付问题的解决,取决于被侵权人、侵权人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调整。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给付是否构成重复填补,应依不同赔付项目的不同性质分别判断。  相似文献   

10.
新《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后,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目标备受关注。如何实现农村人口养老保险的异地接续依旧是一个困扰众多农村人口的大问题。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险的接续,还关系到基本养老保险的异地接续。所以,在现阶段缺少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际操作层面将会出现很多情况。有关立法层面应该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和立法。  相似文献   

11.
社会保障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我国是航运大国和船员大国,通过立法维护船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是促进我国海运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出台对我国船员社会保险立法具有重要的影响.有必要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船员社会保险条款,结合我国的特有国情,制定船员社会保险法,以满足船员社会保险的特殊需要.  相似文献   

12.
《理论界》2016,(4)
韩国社会保险缴费减免政策包括国民年金、雇佣保险及国民健康保险缴费减免政策。其特点反映在发展趋势、减免补偿的目的和方式等方面。由于韩国和中国在文化、历史、经济发展起点等方面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因此,韩国社会保险缴费减免政策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启示意义。中国应循序渐进地着手制定包括农民工、矿工等在内的社会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险缴费减免政策,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增设有关社会保险减免和补助条款。  相似文献   

13.
筹资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而筹资机构的选择是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在中国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中,地方税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存,形成二元征缴局面。新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也未能终结征缴主体之争。为什么这一权力分散的格局得以延续十余年?由谁征收社会保险费更有利于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事实上,两种征缴方式各具优势,与征缴相对应的权力以及征缴所带来的资金流和人事编制才是双方相持不下的动因。本研究追踪了1999至2008年各省级单位征缴主体的变迁,并构建了一个历时10年的面板数据库。统计分析发现,地方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更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增长。作为独立的经验研究,分析结果有助于终结长达十余年的征缴主体之争;同时,部门利益的分析框架也可应用于对其他政府机构的分析。  相似文献   

14.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社会保险系统的“免疫系统”。法律制度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所作出的设计和安排,是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安排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和创新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15.
宁立林 《青海社会科学》2014,(2):111-114,104
对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两者竞合的成因,以及各国所采取的模式及利弊,国内大多数学者并无太大争议。但因我国自工伤保险立法至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2011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都没有明确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的法律适用关系,二者在我国法律实务中应该采取哪种模式,成为国内争议的焦点。本文通过对我国工伤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现状以及各国对工伤保险的处理模式和利弊的分析,提出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法律适用关系是我国工伤损害赔偿案件的焦点与难点所在,并结合国内有关地区做法提出了我国在法律适用中应对不同情况采取处理模式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6.
汪火良 《理论界》2010,(3):69-70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劳动争议案件呈逐渐增加的趋势;且劳动合同实践也呈现出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采取规避法律,扩张自己的权利,限制劳动者权利的新措施。笔者主要从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法律解释和推理、劳动合同文本提供、有关社会保险约定三个问题进行了法理上的阐释,以期有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颁布是中国社会的一件大事,它事关每个国民的切身利益,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18.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不对称性、强制性以及公益性等区别于一般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加之现行民事(劳动)争议及行政争议处理机制本身的诸多弊端,使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法律救济在程序的选择、启动以及司法处理等方面存在不少困难,社会保险权的实现陷入了较为尴尬的境地。笔者认为,借鉴国外专门化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构建以"行政裁决—诉讼解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之独立程序,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权直接、及时且有效的救济目标。  相似文献   

19.
自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征缴体制历经4个改革阶段,结合政策调整背景,在回顾社会保险征缴体制改革历程的基础上,从社会保险征收主体转变和参保缴费两个方面分析了近年来社会保险征缴体制改革的政策效果发现:首先,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后面临着相关法规不完善、征收优势不够显著和政策弹性不足的难题;其次,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仍然偏高且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可持续性压力呈上升趋势;最后,面对劳动力市场多元化发展态势以及接踵而来的政策变革,企业在社会保险政策认知与管理上将面临新的挑战。因此,从加强税务部门统征效果、设计社会保险缴费综合改革方案和提升企业社会保险综合管理质量三个维度为我国社会保险征缴体制的完善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0.
《东岳论丛》2018,(2):86-95
社会保险费率因应经济形势、人口结构和就业形式变化适时调整是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理性选择和社会保险机理运作的积极回应。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性调整会模糊社会保险财务自主的边界,会淡化社会保险人的权利内容,影响代际公平和制度的可持续性。在民生保障凸显重要的当下中国,有必要使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回归制度本质,依循法治之道,助推社会保险法治之行。是故,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应做到:一是明确社会保险费率调整的权利主体是立法机关,待条件成熟后调适为依法定要件自动调整,并授权中央政府发布;二是依据利益关系人参与机制和指数化的动态调整机制确定社会保险费率调整的幅度和频率;三是类型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缺口,对应建立适宜的补缺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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