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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既有的三类法律推理概念失之过狭,这是由于它们对法律推理本质的认识不够准确。法律推理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活动,而非权威性的制度实践;它包含法律事实的发现和认定、法律规范的获取和证立以及根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对法律结论的推导等内容。故而,法律推理是人们在解决法律问题时,根据证据等信息并在与法律规范的调适中发现和认定法律事实、获取并论证法律规范,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和论证法律结论的一种思维活动。  相似文献   

2.
法律推理是司法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中类比推理作为法律推理中的一种创造性方法有其独特的推理过程与重要的价值体现。类比从本质上来看既不是推论也不是亚推论,而且也不仅仅只是一种纯粹的逻辑思维。因此,厘清类比的性质必不可少。同时通过对其基本步骤与推理过程的阐述,并结合现实中已经发生的刑法具体案例剖析个案到个案与个案到规则两种形式的类比推理过程,从而发掘类比本身所蕴含的同案同判与创设规则的价值内涵。    相似文献   

3.
试析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较为常用的法律推理的涵义有三种:第一,法律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应用;第二,法律推理就是法律规范推理;第三,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推理。作者对这些定义进行评价。法律推理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律推理的思维功能是论辩推理;第二,法律推理的总体思维模式属于"演绎论证模式";第三,法律推理的逻辑结构是形式逻辑推理与论辩推理的综合运用;第四,法律推理的推理功能表现为一种实践推理。  相似文献   

4.
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主体。在描述性与规范性的双重视角下,可将其刻画为:通过论证(论辩)获得推理的前提——规范与事实,并最终从前提到结果的推导过程。基于此,法律推理的理论模型可建立在两个基点之上:一是"推理核";二是"论辩层"。"推理核"关心法律推理的起点和基本形式结构;"论辩层"则拓展了论辩对话的具体方法、程序性规则和评价标准。至此,可对法律推理展开分析和重构。  相似文献   

5.
针对法律逻辑在现实中面临的诸多争议,需要从一种微观的意义上、围绕法律运行的实际场域,来分析法律逻辑的问题意识和实践面向。就此而言,法律逻辑是一种在处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对接关系中而展开的推理和论证,如何获得有效、正确的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所要致力于解决的中心问题。法律逻辑应当致力于为法律判断的有效形成构建出相应的思维规则,它以怎样引导人们恰当地处理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的推理关系为基本内容。不仅如此,法律逻辑的实践特性表明,法律逻辑也需要解决各类实践因素在法律推理结构中的恰当安置问题,这对处理中国法律运作现实中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在法律推理中,实现形式正义的首要条件是法律必须具有一致性、可预见性和可计算性。在制定法律或立法时,鉴于已经发生的事实通常需考量一般的情况;在涉及到交叉性问题的时候往往难以就边缘性问题予以周延的思考与制度性的安排;在现实与规范的平衡中,需从内容极为复杂的法律体系中寻找大前提即确立法律规范,同时这个过程又涉及小前提即法律事实;就链接过程而言,需要不断探索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间最合理、最密切联系的策略;对事实向规范的转化以及由规范向审判的转化中,需探索建立关于事实、规范与价值的结构体系,使一般逻辑涵摄模式充分兼顾法律事实对法律规范的映射,以及法律规范对法律事实的适用。  相似文献   

7.
文章认为,无论分析法律推理还是辩证法律推理都是实质论证与形式论证的有机统一。实质论证解决法律推理大小前提的正当性、真实性问题,它是法律推理的外部证成过程;形式论证解决法律推理大小前提之间以及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联系,它是法律推理的内部证成过程。这种推理模式最大限度地使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达到有机的统一。  相似文献   

8.
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主要有成文法和判例。以成文法为法律推理大前提时,必须明确其逻辑结构;以判例为大前提时,往往是运用类比推理和归纳推理的方法;在出现大前提空缺、含糊或冲突时,就要用辩论推理。  相似文献   

9.
关于法律解释的诸多争议,大部分应归咎于法律方法体系的混乱。因而,重构法律解释的关键在于为其在方法体系中寻找合理的定位。一方面,法律方法体系的建构必然暗含"裁判理念",它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解释是服从立法者抑或主张创造;另一方面,解释方法置于法律推理的理论框架下,将其与背后的实质性依据(理由)紧密结合,最终转化为围绕相关证据的"论辩",不仅突显了其方法论意义,也理顺了与其他方法之间的关系。基于此,法律解释应做"减法"的课业:放弃对法律适用的"正确性担保"、设定解释方法运用的限度、清理解释方法清单,并致力于开发"解释规则",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0.
法律问题是法律方法运用的起点,而且法律问题为法律方法的运用划定了界线、提供了线索。况且,法律问题的识别、提炼和限定涉及到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别、具体法律问题的确定以及法律问题的转换,这些内容本身也应该属于法律方法的范畴。  相似文献   

11.
法律方法及其运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方法近几年来逐渐在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引起重视,究其原因,是其对法治所具有的积极推动意义。法官只有借助于各种法律技术和法律解释方法,才能把成文法和司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疏通由法律规则到个案判决的转换过程。综合来看,可以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四类: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利益衡量。面对模糊不清的法律,一般来说,应按照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的先后排序,考虑各种狭义解释方法的运用;对于存在空缺结构的法律,需要运用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对于不确定的概念,则要进行价值补充;在以上各种方法的运用中,可以综合进行利益衡量。在我国当前国情下,重视法律方法的运用对于法官判案有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2.
[要]法律事件应称作法律事实事件。作为法律事实的法律事实事件与作为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并无实质区别。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仅在于主体的范围不同:法律事实事件是当事人无法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法律事实。  相似文献   

13.
法治理念与法律现代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与路径,而法学教育又是确立和传播法治理念,推动和实现法律现代化的重要的基础。西方的经验与中国的实践均已充分说明,法学教育与法治理念之间有着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同时,两者又是法律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一国的法律现代化,既需要法学教育的发展与成熟,又需要法治理念的确立与传播,法学教育是孕育和传播法治理念的温床与载体,法治理念则是法学教育的核心与基础。因此,建设法治中国,必须高度重视法治理念与法学教育。  相似文献   

14.
法律实效指谓法律的实际功效或效果,法律效力指称的是法律的国家强制作用力,法律实施蕴涵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过程,而法律实现诠释的则是法律的目的、要求、功能和价值的实现。法律实效是法律效力的条件,法律效力是法律实效的源泉。法律实效着眼于状态,法律实施偏重于运行的过程。法律实效表征的是"点",法律实施囊括的是"段",而法律实现则是"段"和"点"的有机结合和统一。  相似文献   

15.
法律权威以法律认同为逻辑推演的起点,而法律认同又以法律具有权威为必要条件。法律权威与法律认同的良性互动以法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实效为前提。法律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缺乏实践权威导致公众对法律缺乏认同感,法律规范难以转化为民众公认的生活方式;公众对法律缺乏认同感、法治观念淡漠进而又削弱了法律权威。中国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乃是强化法律实践权威,提升公众法律认同感,使两者良性共契,及时摆脱目前互相弱化的恶性循环态势。  相似文献   

16.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最为重要的思维形式,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基本判断。文章在对法律思维本体构成要素解析的基础上,着重提出了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所遇问题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对于传统法律思维模式和现行体制中泛政治化思维倾向,文章也从法律思维养成的路径上进行了有效的微观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司法考试注重考查应试者的法学应用能力,法律文书教学旨在培养学生文书制作应用,法律文书教学可面向司法考试,将司法考试作为法律文书教学的另一维度。司法考试可为法律文书教学提供丰富的案例,突出法律文书教学的应用性,司法考试是检验法律文书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面向司法考试的法律文书教学可以不断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文书制作技能,做到理论联系实践,以适应未来的职业要求。  相似文献   

18.
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法律关系 ,受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受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不应是具体的物、智力成果、行为。法理学、民法学、经济法学中均将法律关系客体界定为物、智力成果和行为 ,与刑事法律关系客体不一致。在理论上应将其统一起来  相似文献   

19.
无论税制设计如何完善、税法规则如何复杂,偷逃税、避税、税收筹划始终是税法运行实践中无法消除的事实,也是各国税务机关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税收征收究竟是以形式还是以实质为标准,始终是税法领域存在争议的话题。实质课税原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和发展有着十分相似的路径。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肇始于德国的经济观察法,还是经日本学者升级后的实质课税原则,二者在税收立法中的确立最初都是源于反避税的需求,都是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而对当时税法进行修改的结果。从实质课税原则在英美法系的演进过程来看,实质课税原则经历了被否认到被允许的过程。由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实质课税原则主要通过法院的判决被确立,这与大陆法系通过税收立法确定实质课税原则存在明显的区别。从实质课税原则的产生背景来看,反避税是实质课税原则在两大法系税收立法或税收司法实践中产生或确立的直接动机或最初原因。法律实质主义和经济实质主义在税法中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合,法律实质主义应当运用于"法律关系"的形式与实质不一致的情形,而经济实质主义应当运用于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不一致的情形。只有将法律实质主义和经济实质主义结合起来,才能应对纷繁复杂的各类税收问题,使税收的经济性与法律的权威性相契合。尽管实质课税原则在两大法系中有着不同的称谓,理论和实务界对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和功能定位存在诸多分歧,但从实质课税原则的诸多争论中可以发现,实质课税原则并没有被全盘否定,而是实现税法上税收公平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的技术性、手段性原则,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补充,其目的是要求纳税人按其实质的税负能力来纳税,最终实现税负的公平分配。需要注意的是,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于税法运行的各个环节,但并非适用于税法运行各环节的全部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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