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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应该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实现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受害人主要应承担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和两者之间存在一般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加害人主要应承担因果关系以及免责事由方面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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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连专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80-85
法律原则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抽象,法律规则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责任主体的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具有基本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和更强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即相对于原则法官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主要有有过错就有责任、严格责任法定承担、自己责任自己承担、共同侵权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非责任人致害责任人替代承担和受害人有过失减轻加害人责任等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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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属于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其构成要件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只要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环保标准作为行政规范仅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符合环保标准而排污不能作为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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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责任应该名为"建筑物上不明抛坠物损害责任"。该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致害物应是建筑物上的抛坠物、加害人无法确定、责任人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从本质上讲,本责任是一种道义补偿责任,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在适用本责任时应当注意其部分补偿性、补充性和按份性,以充分平衡本责任中受害人与补偿人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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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2)
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应当就其过失行为引起的损害对遭受损害的中小学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便导致中小学生遭受损害的侵权行为是由中小学生、中小学校教职员工以外的社会公众进入中小学校实施的,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也应当对遭受损害的中小学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只要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在保护其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方面存在过失;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承担的此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得在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同实施侵权行为的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分配并因此让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承担所谓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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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过错、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特殊的共同侵权等。在数人侵权需要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况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9.
对独立的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可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让加害人所在社区先行承担,或与受害人分担受害人的损失,同时,保留对独立的加害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在加强侵权责任立法来积极引导市场经济下人类社区生活文明发展、抑制不良社会行为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广泛的国家、地方两个社会安全保险体系和行业、区域责任保险制度三位一体的社会安全保障机制和法律体系,以形成有效的社会人身损害赔偿补偿制度,共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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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传播的实际工作中,新闻侵权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新闻机构应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新闻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在构成条件和责任承担方式上相比较均有其特殊性。由于新闻机构承担了新闻 传播的宪法使命,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新闻机构也应受到特殊的法律保护,享有责任豁免的一些特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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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加强了环境民事损害的受害者的民事救济,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诸如掩盖政府责任,以及可能使一些在无过错情况下致害的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而即使企业破产其有限的资产也不足以偿还众多受害者的正当赔偿要求。因此,在民法框架下,环境侵权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最多应当止于过错推定原则。再往前走一步,就会走到无过错责任原则,走到这一步,就应当超出民法的范围,走向社会法领域,而不应再停留在民法之中。当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超出了民法领域后,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也将发生新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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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有关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规定自立法之初便饱受争议,历经演变确立为“相应的责任”,体现出立法进程中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与妥协。“相应的责任”在解释上存在较大的具体化空间,其法律适用成为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的法律适用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二是不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综合其尽职程度、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侵权责任认定。其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形式审核义务的属直接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实质审核义务的属间接侵权,应承担补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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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方式的类型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由侵权的后果究竟能否被债的效果所涵盖这一思考出发,在解释论上,可以将这些责任方式区分为损害赔偿型责任方式与非损害赔偿型责任方式。这一归类对侵权责任的构成具有重大意义:仅在适用损害赔偿型责任方式时,才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上要求损害、过错、因果关系等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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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建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或管理人因建筑质量缺陷,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独立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侵权责任.建筑质量存在缺陷是构成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且责任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6.
论药品不良反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宋跃晋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20(6):96-99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规定缺位,药品不良反应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以何种方式来赔偿,这一系列问题都亟需由法律予以判断和裁决。本文认为,药品不良反应是一种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任认定上,不可抗力和发展风险不应成为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7.
沈琥天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39-45
侵权行为迄今为止没有统一的概念。大陆法系界定侵权行为往往与侵权责任相关联,英美法系则侧重于与违约行为的区别。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不一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不同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以过错、损害事实对侵权行为作出定义。侵权行为的本质要件就在于行为的违法性:违I法|}生的认定以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为依据,使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区分开来;而违法性的内容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又使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分开臬。 相似文献
18.
学术不端行为在我国当前比较严重,从法律的角度规制学术不端行为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学术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内涵尚无权威和统一的标准,对此,应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来厘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同时,学术不端行为是一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其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有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9.
江晓华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0):45-47
农产品责任是指由于农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而由相关责任方进行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农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在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的非常抽象,导致农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将农产品责任界定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是损害赔偿,承担主体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农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以无过错原则为主,特定主体和情形下适用过错原则。构成件方面为农产品存在缺陷、须有损害发生及损害与农产品缺陷间存在因果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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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侵权具有特殊性,如加害人的不确定性、侵害对象的社会广泛性以及因损害后果的发生通常借助于环境要素这一媒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导致社会治理环境成本提高等.仅依靠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将无法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所以,通过建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对损害进行赔偿救济,成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将环境侵权产生的损害视为社会损害,通过设立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以及其他配套措施等制度,给予受害人及时、有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