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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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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晓理 《广东法学》2002,(3):29-34
我国刑事立法中不存在轻罪、重罪的明确划分,“死罪”也只是对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的犯罪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与概括。在理论研究上,一方面主要地是从刑事政策、刑罚适用的意义、角度上研究死刑的立法与司法裁量问题,只是在死刑的适用范围上涉及到“死刑罪名”,在死刑的限制与扩张的争论中探讨死刑罪名削减与增加。  相似文献   

2.
死刑适用标准的体系化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劳东燕 《法学研究》2015,(1):170-190
当前我国死刑适用的主导思路存在严重缺陷.对刑法第48条第1款应采取以适用死缓为通例、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的解读方式;该款前句是划定"死刑圈"的标准,后句是进一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对"罪行极其严重"应从行为刑法入手来界定,"罪行"的内容包括行为的主客观侧面,但不应包含人身危险性的内容;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理解则采取行为人刑法的视角,着眼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必要转换思路从正面界定"必须立即执行".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是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该款规定的适用条件,应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解读.适用死刑时有必要采取"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思考顺序.在满足"死刑圈"标准的前提下,应以普通死缓为量刑基准,优先考虑其适用;是否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或死刑立即执行,则进一步取决于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与测定.  相似文献   

3.
死刑适用与执行中的司法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具体适用中的司法限制原则虽然不少专家学者呼吁在立法上大量削减死刑罪名,但是,对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实更为重要。因为对死刑的立法规定是对事而不是对人,死刑的司法适用则针对的是具体的案犯,如果司法适用不当,就会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甚至  相似文献   

4.
“少杀、慎杀”、“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而死刑的司法限制由于更具灵活性、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而倍受推崇。“赔偿免死”就是这种死刑司法限制形势下的一种产物.并且其在减少死刑适用数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可否认.“赔偿免死”对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当扩大赔偿情节可从轻处罚性的倾向.对一些犯罪性质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大、  相似文献   

5.
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被害人过错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被害人过错影响死刑适用的根据在于其反映了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趋轻变化.“责任分担理论”和“谴责性降低理论”共同为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死刑适用)提供了完整的诠释框架.被害人存在罪错的是否适用死刑应当分情况处理;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存在一般过错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案件中没有明显的从重情节或者还存在其他从宽情节时,原则上应当判处死缓;被害人存在轻微过错的,一般不足以影响对被告人死刑的适用,但可以与其他从宽情节一起对量刑发挥趋轻作用,从而弱化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6.
本文通过对我国死刑具体适用中立法限制与司法限制的评析,阐述了在死刑适用过程中限制与减少死刑的方法与途径,强调了司法实践在限制死刑范围与减少死刑适用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尚不宜立即废除死刑,而应该保留并限制死刑的适用。本文通过对我国死刑具体适用中的立法限制以及司法限制的阐述,以期对今后的立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8.
赵秉志 《人民检察》2013,(23):10-15
"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典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理解,刑事法理论与实务上有不同观点。应站在贯彻"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之高度,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思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条件从具体犯罪的性质、犯罪的客观危害、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要素作限制解释。对于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标准而言,必须要充分考虑暴力犯罪本身的特征和性质,从暴力犯罪的性质、危害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四个方面进行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9.
前科对量刑(死刑适用)的影响,无论是趋重调节还是趋轻调节,既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谴责性理论”“危害性理论”和“同情克减理论”共同为前科影响量刑(死刑适用)提供完整诠释框架。前科在域外死刑裁量实践中发挥着独特且重要的作用,我国实践中的惯性思维是将前科作为强化死刑适用的依据,而其限制、弱化死刑适用的积极功效却未被发掘。“无前科”属于前科情节的范畴,应高度重视其限制死刑适用的价值。在有前科的情况下,需综合衡量当下犯罪以及前科的实际情况,进行双重规范判断,根据是同种前科还是异种前科、故意前科还是过失前科、重罪前科还轻罪前科、前科是否经过一定期限、前科是否消灭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0.
王水明 《法治研究》2013,75(3):97-102
死刑限制应包括死刑观念、死刑政策、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在内的全方位限制,而死刑司法限制在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具其独到的作用,死刑司法限制是限制死刑适用最直接、最便宜,也是最具活力的方法。死刑司法限制应遵循严格司法解释、疑罪从无和严格核准等原则。死刑司法限制之具体措施包括确立死缓制度作为死刑替代的过渡性措施,严格解释死刑的适用标准,在程序上保障死刑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以及死刑执行过程中的限制,如彻底禁止游街示众等公开处决的死刑执行方式、公开死刑判决数量和执行数量以及死刑宣判与执行应有一个较长的间隔时间等。  相似文献   

11.
略论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替代措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高铭暄 《河北法学》2008,26(2):18-21
死刑替代措施,是指基于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对于立法上特定性质的犯罪,司法中特殊情况下的罪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代之以其他刑罚处罚方法。死刑替代措施是限制死刑中不可或缺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从完善既有方式、探索新的途径入手,死刑替代措施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严格的无期徒刑;附赔偿的长期自由刑三种。当前,有必要在立法上对刑罚体系作进一步调整、修改、完善,以全面体现死刑替代措施;在司法中,注意发挥死刑替代措施在限制死刑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就我国而言,死刑存废的争论并未对废除死刑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然而,如何把握我国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方向,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弊端,对其进一步完善,则是我国刑法界的重要任务。本文分析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完善我国死刑制度,以此从调整我国刑罚的整体结构、限制死刑实体适用、限制死刑适用的主体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死刑作为一种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手段,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早在成立初期,联合国就提出了废除死刑或者控制、减少死刑的说法。我国的刑法典虽然保留死刑,但在适用条款、适用主体及适用程序上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广泛的监督内容由于各种原因常常流于形式,形成了立法定位与司法操作之间的脱节。相对于人民检察院对其他种类刑罚执行监督而言,死刑执行监督的现状是:它是最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剥夺人的生命;它又似乎是最不重要的,检察机关对死刑执行难以监督到位。本文将从死刑执行监督的内容、存在的问题与  相似文献   

14.
当今中国死刑严格限制或废除之路由于与民意发生极大抵触似乎已然陷入了瓶颈状态,而中国《刑法》分则和司法实践对死刑适用基本标准之长期悖逆恰为我们避开民意这一雷区,从立法技术和司法适用自身探寻现阶段死刑严格限制之方法,以便在无震荡或最小震荡情况下达到严格限制死刑之目的,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视角。  相似文献   

15.
游伟 《法制与社会》2011,(12):37-37
前不久,笔者应邀到上海的一所知名高校做主题为“我国死刑立法和司法的双重反思”的学术讲演。在回应法学研究生有关我国死刑适用“硬标准”中是否存在“杀人者死”的现实关切时,我给出了这样的判断:“杀人者死”是一种传统的社会观念,我国法律上的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员,现实司法中的死刑裁决,依然须在“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指导下谨慎适用。  相似文献   

16.
死刑限制论的一个切入--以故意杀人罪为线索的展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死刑限制论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现实选择的情况下,在立法上有必要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刑种配置,根据故意杀人罪的不同情况,配置其罪刑系列,同时将被害人过错的酌定从轻情节法定化;在司法上适用死刑应该"慎重谦抑";在解释论上有必要通过实质解释为削减死刑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17.
《现代法学》2019,(5):195-209
毒品犯罪是我国当前死刑适用的主要犯罪之一,其不断受到正当性、必要性和有效性的拷问。在毒品犯罪中严格控制并逐步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发展的未来趋势,也是刑罚回归人道的必然要求,亦是刑法谦抑性、刑罚轻缓化的应有之意。基于我国严峻的毒品情势以及国民的普遍情感,立法上废除死刑在短期内几无可能,通过刑事政策控制死刑又欠缺明确性、稳定性与统一性。基于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罪行极其严重"进行严格解释,并在司法上构建一套完整、清晰而又科学的死刑适用标准,是控制死刑的正确路径。"罪行极其严重"的判断,应当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两个维度展开。司法上应当对毒品进行分级,将死刑适用局限于涉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极个别犯罪,涉及其他硬性毒品的犯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涉及软性毒品的犯罪以有期徒刑最大值为刑罚上限。死刑适用主要针对走私、制造毒品罪,对贩卖毒品罪以不适用死刑为一般,只对发生在制毒者与贩毒者、贩毒者与贩毒者之间的贩卖行为适用死刑,对运输毒品罪不再适用死刑。对采用诱惑侦查手段、未进行毒品纯度鉴定的案件不再适用死刑,仅对毒品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以及毒品个人犯罪中的特定累犯、再犯适用死刑。通过司法上对死刑适用的严格控制来释缓立法上过于严厉的刑罚配置,实现刑法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8.
魏昌东 《法学》2013,(1):31-43
美国司法型死刑控制模式形成于美国特有的政治法律制度与文化传统中,是立法废止死刑难达统一目标情况下做出的一种积极选择。美国司法型死刑控制模式集程序上的"双阶程序"与实体上的严格死刑标准、削减死刑范围以及引入法定加重情节限制死刑适用与一体,由联邦最高法院借助违宪审查制度解释宪法,并通过判例制度创建而成。司法型死刑控制模式对中国死刑改革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9.
经济犯罪的死刑走向废止是刑法的国际发展趋势,但在我国,由于国情特殊,将死刑的废止问题提上立法议事日程的可能性仍然不大,因此,在目前不宜废止的情况下,立法者、司法者必须要树立经济犯罪死刑节减和慎用的理念,并通过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等一系列措施对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20.
徐宗新 《法治研究》2010,44(8):86-90
人身危险性虽然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其对刑罚的重大意义是被公认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刑罚制度中,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应用了人身危险性理论。我国刑法立法及刑事司法中,虽然体现了对人身危险性的重视,但存在立法未予明确、适用范围不清、操作无据可依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①明确将人身危险性写入10个条文,且有23个条文与人身危险性理论有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人身危险性理论应用到了新的阶段,体现了我国刑罚制度更趋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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