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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10月22日苏法经(86)14号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影响合同的履行,给收、发报人带来经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邮电部门自1985年起,在电报稿纸背面的《发电须知》中说明:“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电局的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以致失效的,  相似文献   

2.
贵州省都匀市陈建问:邮电局从1985年起至今使用的电报稿纸和收据背面“发电须知”上载明:“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电局的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以致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很费,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2月30日就此作出的司法解释,也认可了这一声朗。这一声明是否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相抵触,是否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以及民法自愿公平的原则相抵触?本刊法律部答:首先,邮电部门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用企业。而是以提供邮政。电信服务为目的兼有营利性质的公用企业,因此…  相似文献   

3.
《法学》1989,(4)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邮电部门是国民经济中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它的产品是通过信息传输和邮件传递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效用。邮电企业的产品责任,是指在传递和处理邮件、电报过程中,由于过错,违反合同规定,使邮件丢失、短少、损毁或延误;使电报稽延或错误,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法学界对邮电企业是否应该承担产品责任和怎样承担产品责任,尚有争论。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不尽一致。  相似文献   

4.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出国 1978年5月24日[78]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手续不属法院工作范围及有 法民字第12号 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关法律文书转递问题的批复 讼法》代替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电部门 1986年12月30日 已被1999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 法(经)复[1986]38号 发布的法释[1999]对11号《最高人民法 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 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 代替  相似文献   

5.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藏法研请字第1号《关于邮电部门电报稽延产生的赔偿诉讼是否仍按法(经)复[1986]38号批复办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  相似文献   

6.
电信局译错一个字,邮政局投递不到位,一份“领人电报”稽延近半月,因此误了收报人的领人期限。河南农民三下广东寻子,至今未果。  相似文献   

7.
一、中国电信业是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产物 垄断分为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三种,在发达国家.反垄断主要针对的是经济垄断,以防止企业通过合并、杀价、价格联盟以及将在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到其他市场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和小公司的利益,阻碍创新、服务质量改善和技术进步。而现阶段我国存在的问题与发达国家不同。现阶段我国存在的问题主要不是因为经济垄断妨碍市场竞争和提高效益.而是行政垄断.尤其是行业和部门垄断。如电信业、金融业、热力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公司、民用航空、铁路运输、公共交通等,这些行业所取得的垄断地位,不是依靠技术创新,也不是依靠资本投入,而是依靠行政权力、阻挠市场竞争的结果。  相似文献   

8.
梁幸枝 《检察风云》2012,(10):58-59
国有垄断企业因其特殊经营体制承担了社会责任。因公权力的介入而确立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其责任是有另,具有“维稳”的公共性。现结合最新的民调数据,通过民众的认知、态度、评价去探讨问题,以分析目前垄断国企在履行公共责任时的问题及今后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9.
吴明智 《经济与法》2001,(10):32-33
象电信、银行、保险、铁路、民航、音像、旅游业等服务行业,在49年以前有许多民营的成分,也有外资的成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府没收了前政府经营的服务行业(所谓“官僚资本”),将民营的成分改造为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将外资赶跑了。经过50多年的经营,这些服务行业,逐步地成长壮大,形成了垄断(所谓“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由于不让个人经营,更不许外资进入这个领域,服务行业形成了国家垄断的地位,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这种垄断地位,是人为完成的,是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通过计划手段造成的。并不是通过竞争,不是通过市场配置而形成。  相似文献   

10.
魏梅 《经济与法》2002,(8):18-19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控制市场的地位,是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但这两部法律并没对它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美国反托拉斯法使用的相关概念是“垄断力”或“市场支配力”,指企业在相关的市场上具有控制价格或排除竞争的能力。日本的《禁止垄断法》则使用了“垄断状态”,用以表明事业者在一定规模的相关市场上占有较高的市场份  相似文献   

11.
读者·编者     
《人民司法》编辑部: 第三期《人民司法》第17页《敬告部队作者》,关于注明部队“番号”的通知,我认为不妥。根据中央军委1978年6月21日保密委员会的决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部队凡经邮电部门挂发电话、电报、邮寄信件和订购报刊等,应  相似文献   

12.
在“克隆卡”等银行卡欺诈案件中,美国适用“50美元规则”对消费者责任进行限制,尽管有一定合理性但仍存在缺陷。我国没有统一“克隆卡”纠纷案件的责任分配方式。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不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因此商业银行没有动力改进银行卡技术提高交易安全。在“王永胜诉中国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将资金损失责任交由发卡行承担。但是,仍应从立法层面尽快明确银行和持卡人的责任分配,建立消费者责任保护限制机制。  相似文献   

13.
电信业传统上被认为是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为了既避免竞争破坏资源优化配置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许多国家要么对提供服务的私有垄断者进行价格管制,要么对垄断服务企业实行国有化。垄断经营者的低效益和电信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使得对电信业改革的政治呼声不断提高。在我国电信业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学习外国在互联互通、拨打平等性与号码可带性和频谱分配方面的电信管制改革的政策和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制订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的规定:“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由此可见,跨国公司与一般的商业公司不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相似文献   

15.
刘大洪  谢琴 《法学论坛》2004,19(4):47-51
当今世界各国在原有的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并不意味着对自然垄断理论本身的否定,相反它是从动态角度遵循该理论的体现.试图完全抛弃自然垄断理论的实践已被证明是错误的.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必须科学界定自然垄断行业的自然垄断业务部分和非自然垄断业务部分.自然垄断业务部分宜采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非自然垄断业务部分则应适用一般的市场竞争规则.  相似文献   

16.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17.
“销毁”的责任形式普遍出现于各地法院所作的知识产权判决书中,但由于立法上没有加以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回避适用、简单适用甚至错误适用的问题.关于销毁的属性,理论上主要存在“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之争,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其非侵权责任.从美国、日本、德国的立法与实践看,“销毁”可作为私权主体的请求权,其目的在于制止侵权或者预防侵权.结合我国本土实践,侵害行为存续期间,“销毁”可定性为“停止侵害”的具体措施.在侵害行为发生前或结束后,销毁可作为预防侵害的措施,即属于消除危险的责任.同时,适用“销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有证据反映存在侵权物品.第二,不会造成原被告利益失衡.第三,无其他更优处置方式.  相似文献   

18.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情况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认识:一是认为只要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没有刑讯逼供,没有诱供,由于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而导致的逮捕、判刑,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认为故意作虚伪供述的“故意”是嫌疑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只有证明了嫌疑人具有追求这种“故意”的心理状态,国家才不予赔偿。否则,就应赔偿。对此,笔者认为,刑法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虚伪供述,要求当事人对虚伪供述所引起的错误结果报有希望或放…  相似文献   

19.
由于受到过失不法主观化与“接受性过失理论”的冲击,责任过失受到严重质疑,但不能否定责任过失的地位。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是责任过失的核心问题。预见可能性判断对象不仅包括构成要件性结果,还包括构成要件性行为以及因果关系。长期以来,学界忽视对因果关系基本部分的预见可能性的考察,将因果关系过度抽象化,有违背责任主义之嫌。对应故意犯罪中的事实错误问题,判断预见可能性时也要考虑预见错误,特别是其中的打击错误。对于过失犯中的打击错误应该适用具体符合说而不是法定符合说。最后,预见可能性虽然经常和信赖原则放在一起讨论,但二者实无联系。  相似文献   

20.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考察与评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来,关于我国民法上是否存在着“公平责任原则”的争论很激烈,许多同志都持肯定态度。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有无直接关系到归责原则内部的和谐与否,关系到各归责原则的地位,涉及到民法基本原则和归责原则的关系,又由于归责原则是民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因而我们拟就“公平责任原则”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我们的总的观点是,至少在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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