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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对该市人民法院一缴纳社会保险诉讼案的审理判决很不服气。起因是,该市一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发争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并作出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市法院受理后做出了“不予处理”的判决。法院做出此判决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故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据了解,该案并非个别,近一年中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有几起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案件仲裁后,单位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都得到了法院同样的判决。对于这样的判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难以理解,他们认为,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引起的争议理应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法院如果对这类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就不能通过劳动争议诉讼途径得到维护。鉴于在是否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的问题上与法院存在分歧,江油市通过绵阳市劳动保障局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了一份《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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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作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一个主要救济途径,其地位日益突显。但由于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未对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劳动仲裁部门、社保机构与仲裁机构职能交叉甚至互相扯皮的现象。同样的劳动争议问题,如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可能对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维权结果等各个方面产生不同的影响。在目前缺乏制度界定的前提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承担的行政职能出现了一种仲裁化的倾向,这就引发了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仲裁化倾向劳动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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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去年第11期刊登言实的文章《张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详见《中国劳动》2005年第11期),认为张某对省劳动保障厅的批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张某对省劳动保障厅的批复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省劳动保障厅的批复不是外部行政行为,而是内部行政行为。首先,省劳动保障厅的批复是针对市劳动保障局的请示而作出的。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2月18日发布,1993年11月21日修订)第9条第(十)项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显然,省劳动保障厅的批复不是外部行政行为。当然,内部行政行为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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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以来,在劳动保障领域里,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之后出台的第四部行政法规,是我国劳动保障立法的一件大事,也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进展。《条例》是在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90年代《劳动法》和1996年原劳动部制定、至今仍适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试行办法》相比较有了许多方面的发展和进步。一、立法层次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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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属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只要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对是否因工伤亡的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得走上被告席应诉。在行政诉讼中,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要在行政诉讼中胜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要换位思考,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研究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审理内容、审理程序,从而规范工伤认定的程序、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一、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1.职权来源审法院审理行政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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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保险争议诉讼制度,为公民社会保险权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是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应当在区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基础上,建立合理、高效的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