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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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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衔接机制”作为一项环境司法政策,源于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经验的总结提炼,历经了萌芽、发展与逐步成熟的形成过程,其价值目标在于实现生态环境的协同修复。生态整体主义、系统论和协同治理论可分别从目标整体性、构造体系化与实施协同化等维度阐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衔接机制”的理论缘起。针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衔接机制”在实现生态环境协同修复过程中存在的理念滞后、适用受限和管理失序等实践问题,建议通过确立生态环境“修复优先”原则、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措施的“扩展性”应用与生态环境修复过程“统合化”管理,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中的体系化运用。  相似文献   

2.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生态修复规定为环境侵权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解决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生态修复责任在司法中的实践表现为环境保护的创新,在理论上预示着法律责任体系的革新。受制于生态修复责任基本理论研究的严重不足,生态修复责任的实践与认识陷入了传统法律责任的桎梏。与传统法律责任不同,生态修复责任缘起于传统环境责任形式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局限,指向的法益是生态利益,是污染治理责任的升级、恢复原状责任的生态化、损害赔偿责任的变形,是一种新型的环境法律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较大冲突,引发后者的法院受理之争、生存之危,以及前者的规则适用之惑.从理论根源分析,其冲突主要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内存缺陷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争议.从权力视角分析,其冲突映射行政权、司法权和监督权的逻辑演变:司法权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掌控监督权并涉嫌僭越行政权,行政权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挤压监督权并有效反击司法权,而监督权从张扬趋向式微.协调二者冲突,可以按"微调""整合""重构"三种进路推进,形成以"行政执法先行、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民事公益诉讼补位"三位一体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法律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4.
执行救济制度对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程序严格依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在大陆法系,执行救济有着严密、系统化的规定,包括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而我国在这方面尚缺乏完善的规则体系.通过对大陆法系执行救济制度的解析与把握,借鉴其有益的立法经验,可以促进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私人的财产与人身损害。由于传统民法上的恢复原状制度无法对生态环境损害提供充分的救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明显区别于恢复原状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有技术性、公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为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难点问题,急需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相关制度,以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推进。  相似文献   

6.
一、民事执行行为及其法律救济--民诉法修正案解读 众所周知,关于民事执行行为救济,修订前的我国民事诉讼法最大的缺陷在于没有区分单纯执行行为与执行中的司法裁判行为①,也未针对性设置程序性救济和实体性救济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7.
环境公益诉讼为环境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律师费用转移规则,是确保该法律有效运行的"激励机制",其激励民众、环保团体等主体提起诉讼,以监督、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构建生态文明。  相似文献   

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外源性责任纳入《民法典》,在补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同时冲击着民法体系的自洽性。在《民法典》内部,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应在尊重民法逻辑的基础上体现生态规律,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环境侵权责任;同时,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形式的适用优先于金钱赔偿。民法体系的功能有限,《民法典》应与《环境保护法》一起,协调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由《环境保护法》起主导作用。这两部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全面规定,在理顺相关请求权主体顺位关系的基础上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未违反国家规定却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况进行合理救济。  相似文献   

9.
认购碳汇是生态司法与生态修复的融合创新,是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生动体现。人民法院要坚持生态保护和修复的优先地位,遵循认购碳汇以“增汇”形式实现生态环境功能修复的裁判逻辑,注重司法裁判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内在联系。通过探析认购碳汇的法律性质及其在生态修复体系中的作用和定位,分析目前认购碳汇案件裁判的特点,探索规范认购碳汇司法裁判的进路。认购碳汇司法裁判的案件应限定在与“固碳”“增汇”有关联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案件领域内,其适用必须以“无法完全修复”作为前置条件,再结合个案考量认购碳汇与受损生态的关联性,在此基础上确定适用替代性、补偿性还是补充性生态修复方式。  相似文献   

10.
张翔 《江西社会科学》2021,41(1):152-161
对环境治理效果的关注是环境公益诉讼能够长远发展的新动向,它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环境与生态的实质修复程度以及不同诉讼程序的协同.对此,无论是诉讼目的与社会效果,或是边际均衡与司法实践,还是实现协调与立法前沿,都体现了关注环境治理效果是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新动向.然而,当下,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普遍缺乏对环境治理效果的关注,它们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却影响各自程序的正常运行.因而,环境公益诉讼注重生态修复方案的制定,环境评估技术的自身构建与协作,环境诉讼策略与环境利益选择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执法监督互相衔接,是环境治理中注重实质生态修复的路径.以生态损害程度为尺度,根据不同生态损害程度区别适用、合理适用不同类别的环境公益诉讼,使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能够发挥最大化的效用,则是环境治理中注重程序协同的路径.  相似文献   

11.
张翔 《江西社会科学》2021,41(1):152-161
对环境治理效果的关注是环境公益诉讼能够长远发展的新动向,它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环境与生态的实质修复程度以及不同诉讼程序的协同.对此,无论是诉讼目的与社会效果,或是边际均衡与司法实践,还是实现协调与立法前沿,都体现了关注环境治理效果是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新动向.然而,当下,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普遍缺乏对环境治理效果的关注,它们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却影响各自程序的正常运行.因而,环境公益诉讼注重生态修复方案的制定,环境评估技术的自身构建与协作,环境诉讼策略与环境利益选择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执法监督互相衔接,是环境治理中注重实质生态修复的路径.以生态损害程度为尺度,根据不同生态损害程度区别适用、合理适用不同类别的环境公益诉讼,使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能够发挥最大化的效用,则是环境治理中注重程序协同的路径.  相似文献   

12.
张翔 《江西社会科学》2021,41(1):152-161
对环境治理效果的关注是环境公益诉讼能够长远发展的新动向,它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环境与生态的实质修复程度以及不同诉讼程序的协同.对此,无论是诉讼目的与社会效果,或是边际均衡与司法实践,还是实现协调与立法前沿,都体现了关注环境治理效果是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新动向.然而,当下,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普遍缺乏对环境治理效果的关注,它们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却影响各自程序的正常运行.因而,环境公益诉讼注重生态修复方案的制定,环境评估技术的自身构建与协作,环境诉讼策略与环境利益选择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执法监督互相衔接,是环境治理中注重实质生态修复的路径.以生态损害程度为尺度,根据不同生态损害程度区别适用、合理适用不同类别的环境公益诉讼,使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能够发挥最大化的效用,则是环境治理中注重程序协同的路径.  相似文献   

13.
基于生态治理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化和区域性环境问题的"脱域化"特征,海西城市群生态环境一体化建设要以协同发展为契机,从区域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和区域府际协同治理两大路径入手,统筹解决生态环保和资源利用的区域外部性问题。海西城市群应积极探索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政策、新模式,通过建立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严格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健全多维长效跨域生态补偿机制、推广生态环境治理市场化机制、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制度,尽快建立统一的资源环境管理制度和共保共育的生态安全体系,形成区域协同的生态环境空间格局。  相似文献   

14.
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本位主义等因素影响,我国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碎片化的问题,治理效率低下。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的公共性,决定了流域治理必须从碎片化走向协同,这是实现流域可持续发展、建设流域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为此,要构建流域内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领域跨区域协同决策、协同执法、协同司法、执法与司法相衔接等协同治理体系,构建约束和激励并举的机制,将协同理念融入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建设的各个环节,使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获得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和全社会的支持。随着流域、区域协同发展的加强,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具体事项范围应更加广泛,相关体制机制应适时完善。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存在规范依据、责任认定及修复执行三大层面的法律困境。具体来说,实务中存在法律性质模糊、修复考量因素多、替代修复依据不足和资金管理不统一等困境。而该制度可溯至环境公益诉讼,经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起诉主体、权利基础及责任内容等均有所改变,加之《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确立,使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司法适用与理论研究均上升到新高度,但上述法律困境亟待解决。有必要以该改革为契机,深入阐述生态环境修复基础理论及法律难题,从制度和实务两方面进行勾勒,确保该制度发挥显著的生态保护功能。  相似文献   

16.
非诉行政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在制度规范和实践操作中均存在诸多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因基本依据之间的矛盾、裁执分离模式处境尴尬等导致的模式不定,法院内部在立案、审查、执行各阶段机构不一;法院对于撤回执行申请的处理不统一;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送达主体不清、程序不明等造成程序上的混乱;法院审查方式不明确,法院审查标准难以把握,法院审查后果的多样化等而产生的审查不清;因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过窄、条件不具体,未赋予被执行人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救济权而表现出的保障救济不足。这些问题都有待于今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WTO贸易救济争端裁决系指争端解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就某成员的贸易救济措施是否符合WTO有关协定、规则所做出的裁定及其建议。如裁决不符合WTO有关协定、规则,有关成员执行该裁决时可以对仍有效的贸易救济措施相关事实进行再调查,并实施新的措施。相比其他WTO贸易争端案件的裁决,此类裁决及其执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电工钢执行案不仅是我国执行WTO贸易救济裁决的第一案,而且是WTO双反执行措施第一案,因此有许多新问题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虽有多种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的制度,却无法应对"解除原执行依据执行力"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被执行人的相关实体争议。以执行异议制度处理实体争议,会偏离该制度救济程序性权利的功能,违反"审执分离"原理;再审之诉作为纠正错误裁判的补救程序,无法解决非因裁判引发的实体问题;另行起诉的根本缺陷在于无法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我国有必要引入大陆法系国家专门为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而设立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以更加有效、周全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实体权益。作为一种因执行阶段出现实体争议而设置的审判程序,债务人异议之诉要适度、合理地发挥作用,需要特别而精致的程序构造。  相似文献   

19.
大陆法系国家检察院在刑事执行程序中均被定位为裁判执行机关,并承担相应的职能。分析起来,这种制度性安排具有其合理性。而在我国,检察院被定位于刑罚执行监督机关,法院实际上处于裁判执行机关的地位。这种职能分工是影响检察院法律监督实效性的制度性因素。针对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裁判不公、执行不公现象,有必要借鉴外国的经验从职能分工体制上作出改革。  相似文献   

20.
流域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必须以流域生态系统的自然特性为逻辑起点,以生态整体主义、生态系统管理、公共利益理论为理论依据.针对我国现行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割裂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审判权缺位、公益诉讼机制缺失等弊端,我国应在充分尊重流域生态系统的自然特性,遵循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构建统一、权威的流域纠纷行政处理机构和专门化的流域司法机构,在流域层面上建构一个以流域环境公益保护为目标、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制约、行政权与司法权相协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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