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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05 毫秒
1.
见义勇为历来在道德上为人们所推崇和褒扬,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致人损害和见义勇为行为人自身损害的赔偿问题进行分析,对如何适用民事法律问题进行有益探索,希冀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以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利益,在社会中最终实践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2.
见义勇为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几乎所有的法学教材和论文认为 ,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的特殊类型 ,二者关系是种属关系 ,笔者对此提出了质疑 ,并对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比较 ,得出了见义勇为具有公法性质 ,在保障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益时 ,应体现国家和政府的相应责任 ,并论证适用民法中无因管理制度无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因此 ,强调国家和社会的相应责任 ,完善社会救助立法来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见义勇为致损救济是见义勇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对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也是当前学界所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而当前仅仅使用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制度并不能涵盖见义勇为的所有情况,因此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系统分析和归类,并借鉴西方国家"好撒马利亚人法"的经验,提出综合运用民事和行政两种方式来完善我国见义勇为致损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4.
当前,见义勇为事例层出不穷,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却屡屡得不到保障,英雄流血又流泪.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并呼吁进行专门立法.实际上,就民事方面而言,见义勇为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及权益的行使对象方面都有相当完备的规定,足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机制的检讨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保护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义务也处于法律缺失状态,致使见义勇为者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完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机制必须进行专门立法,准确界定见义勇为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明确国家补偿义务,完善见义勇为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保护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义务也处于法律缺失状态,致使见义勇为者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完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机制必须进行专门立法,准确界定见义勇为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明确国家补偿义务,完善见义勇为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7.
见义勇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 ,其行为人应具有非义务性、正义性、直接面临本人遭受重大损害的危险和实施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的法律特征。当前 ,对见义勇为的社会控制应在充分发挥道德作用的基础上 ,强化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控制。在坚持对见义勇为人员保护为先、保护见义勇为的责任应由国家和社会承担、正确处理见义勇为不当造成侵权 (或者防卫过当 )、区分特定主体的见义勇为和见义不为的原则基础上 ,从立法理由、立法形式、框架设计方面加强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8.
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应该将范围限定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后,不能对见义不为者进行法律的制裁,否则将导致更多的道德风险.准见义勇为者和被救助者相对于国家机关具有信息优势,但是,二者之间又缺乏未来反复合作的机会.如果排除道德因素,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基础.要解决信息、信任造成的见义勇为的尴尬局面,可以通过法律进行调整:利用现行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诈骗罪等法律规定进行规制;重新界定见义勇为的范围、申报和调查程序、公益基金运作、免责条款等,最终实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9.
见义勇为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崇尚的美德,反之,见危不救则遭到社会舆论的一致谴责.总结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情况,现行立法鼓励见义勇为,但并没有将其规定为法律的强制义务.与美国相比较,我国立法中未涉及见义勇为者因过失造成受害人状况进一步恶化时能否享受豁免权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提出借鉴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赋予见义勇为者有限豁免权,提出见义勇为不应当成为法律义务.通过赋予见义勇为者有限豁免权,完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是法律助力见义勇为做出的正确回应.  相似文献   

10.
见义勇为立法与无因管理制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见义勇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规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救济和保护,社会和国家对此责无旁贷的负有义务。但是,对于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救助的受益人而言,在法律上也应负有赔偿或补偿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失的责任,两者之间产生一种无因管理之债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各地“见义勇为”的感人事迹屡见不鲜,感人至深。经笔者研究认为,早在先秦时期,儒家学派便形成了这一思想,孔孟荀从“义”、“勇”、“见义勇为”三方面着手,比较完备地建构了早期儒家见义勇为的思想理论体系,对后世影响极大,意义深远。  相似文献   

12.
《史记》中悲剧英雄们的悲剧人格具有以下要素:一是立志高远、胸怀壮阔、不计一己得失的人格魅力;二是都有不贵其身的气魄,面对现实与理想的冲突,他们表现出了”不识时务”的秉质,将自己置身于舍身忘我的悲剧处境;三是面对悲剧处境,他们不但没有退缩,反而表现出大义凛然、超然赴死的超拔气概。这种悲剧人格具有坚守的崇高、抗争的悲壮与死亡的震撼等美学意义。这种共性除了人物本身的特点外.更应该归功于司马迁的艺术提升.  相似文献   

13.
论环境犯罪客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犯罪客体是环境犯罪区别于传统犯罪的重要特征.作者从对有关环境犯罪客体的观点的述评入手,认为传统的根植于"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刑法犯罪客体理论在环境犯罪客体的界定上有着严重缺陷;对环境犯罪客体的界定应当突破"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狭隘性,立足于对环境利益的保护,即环境犯罪的客体应当是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受到破坏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环境权关系.  相似文献   

14.
荀子的天人观与人类中心论无涉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生态伦理学意义上的各种形式的人类中心主义有两个共同点,一是自觉不自觉地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对立起来,往往忽视人类维护自然的义务;二是否认将人类伦理道德扩展到自然界的必要性。而荀子常自觉地将“天”(自然)人合一,并要求人们在“制(顺)天命而用之”的同时,应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更为重要的是,他主张把人类伦理关怀视野从人际之间扩展到人与自然之间,将“礼”事于天地。从二者之间的区别得出结论:荀子的天人论与人类中心论无涉。  相似文献   

15.
试论荀子的天人观非人类中心主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种形式的人类中心主义有两个共同点,一是自觉不自觉地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对立起来,往往忽视人类维护自然的义务;二是否认将人类伦理道德扩展到自然界的必要性.而荀子常自觉地将"天"(自然)人合一,并要求人们在"制(顺)天命而用之"的同时,应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更为重要的是,他主张把人类伦理关怀视野从人际之间扩展到人与自然之间,将"礼"事于天地.从二者之间的区别得出结论荀子的天人观非人类中心主义.  相似文献   

16.
略论刑法的机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客观上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刑法的机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规制机能、秩序维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刑法的规制机能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一是评价机能,二是决定机能。刑法的秩序维护机能是通过其利益保护机能和预防犯罪机能体现出来的。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通过两个方面发挥出来,一是保障普通公民的自由,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或者说合法权利)。这两方面的保障机能都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来实现的。刑法所具有的秩序维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是一种相互对立、相互克制,但又能够互相协调的关系。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优先考虑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而是要看所保障的自由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17.
探析垃圾短信防治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手机短信以其便捷、高效、低廉的通信方式为广大手机用户进行信息沟通和交流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是短信的优良特性却受到滥用行为的侵害,法律不仅仅保护公民对正常信件收阅及保密的权利,而且应当保护对与己无关的垃圾短信拒收的权利。目前,用户无力拒收此类短信,那控制垃圾短信的关键是为垃圾短信发送者提供服务的电信运营商。为此,只有完善立法,建立程序公正的短信监管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  相似文献   

18.
国家在处于危急情势或存亡威胁时,可以通过限制基本权利来消除危机。但是,为了防止国家滥用危急事态权能权能,进而侵害人民基本权利,各国设计了各项程序性机制来控制危急事态可能的失范。具言之,国家采取的各项危急措施必须遵循基本权利保护的最低标准,以确保在任何时候人的尊严和价值都能得以维系和实现。此外,国家危急事态措施还须遵循正当程序,接受基本权利本质内容不受侵害等原则、比例原则和法律明确性原则的检验。  相似文献   

19.
不良信息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侵蚀不容忽视。就青少年而言,他们有获得有益于其身心健康、文明向上的精神产品的权利;就社会而言,有为青少年提供文明、健康的精神产品的义务和责任。而法律介入是保护青少年在线权利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20.
本文通过对当前影响我国劳动权保护的主要原因的分析,提出在我国保护劳动权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确立劳动权保护的法律目标模式;二是要加强宏观调控法、职业安定法、就业促进法和就业保障法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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