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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目的与犯罪论的实质化——"中国特色"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罪机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应由刑法目的与任务决定,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则应由罪刑法定原则赋予.<刑法>第3条"中国特色"的双向表述,使刑法目的、任务与罪刑法定原则各自应承栽的刑法机能被混同和单一化为社会保护,并由此注定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先天缺失.针对体现入罪机能的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要通过犯罪论的实质化对刑罚规范和构成要件从实质上进行解释,将刑法虽有明文规定但尚未达到可罚程度的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以建立"有罪不一定罚"的出罪机制,从而实现经典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并区分刑法目的、任务与原则各自不同的机能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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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治的经典原则,现已成为一项国际性的通行准则,罪刑法定原则兼具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机能。我国《刑法》第3条关于该基本原则的规定应是保障和保护价值蕴含的集中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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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开启了我国刑法的价值取向由偏向保护社会利益转向保护社会利益和人权的双重保障·然而,真正让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确立却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本文主要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困境以及解决之道,对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贯彻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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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应被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予以对待。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堪称罪刑法定原则的"魂魄"。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的两个表征,而形式安定性与实质安定性则构成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的两个层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除了面临着刑法适应性与司法能动性的挑战,更面临着"安全刑法"乃至"仇敌刑法"的挑战。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可以从刑法立法和刑法解释中寻求保障。通过人权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定性的最终意义在于刑事法治乃至整个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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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1997年刑法第3条确立以后,对整部刑法的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罪刑法定不仅要求罪与刑要以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也要求法定的罪刑规范要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现实的犯罪情况及同犯罪做斗争的实际需要。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以后,要求立法者制定的刑法要尽量完备、合理、法网严密,以更好地实现其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双重机能。而作为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之一的明确性原则,它要求刑法的规定必须具体明确,而不应该模糊不清。我国现行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对盗窃罪作了一些修改,体现了一定的进步性,但仍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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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与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罪刑法定原则是人权保障价值偏一的选择,是商品经济及国家与社会二元化发展的结果,它的贯彻实施需要一系列人权制度作保证,要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罪刑法定的观念,需要极力张扬刑法人权保障的功能,建立一系列人权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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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对刑法中法律拟制的“正当性”提出了各种质疑,但法律拟制绝非学界所批判的那般一无是处或不可容忍.法律拟制虽然重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但也绝不漠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法律拟制既不违背罪刑法定形式侧面的要求,也不违背罪刑法定实质侧面的要求.法律拟制也并不因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而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法律拟制条款具备独立的构成要件体系,其与基本规定的构成要件并行不悖.刑法中的法律拟制在具有法律经济性等优点的同时,也确实会产生违背刑法的机能、加剧重刑主义、侵蚀罪刑均衡之基本原则,以及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等“威胁”,但这些“威胁”实际上均是因不恰当地设置法律拟制所致.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律拟制是由于立法者有时没有严格遵循法律拟制应有的设置规则和要求,才导致某些法律拟制设置得不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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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社会保护机能真义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罪刑法定原则为限制国家司法权的滥用、防止罪刑擅断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而诞生。但是,孙伟铭、黎景全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并指出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故有必要对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社会保护机能的真正意义做一探讨,使罪刑法定原则的社会保护机能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得到实现;使刑法的社会效果在法律效果的框架内得到正当合理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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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其他”用语体现了以简驭繁的立法技术,具有周延性与相关性的双重品格。其周延性使静态的刑法规范具有了较强的灵活性与适应性而有助于维护刑法的安定性;其相关性保证了刑法规范内容的特定性与明确性而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合目的性。其相关性、周延性分别与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社会保护双重机能相顺应,而且与现代法治国的双重性格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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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保障是当今人类构筑国家共同体结构,制定法律,选择经济、政治、文化方向的出发点和基石。在这种趋势下刑法也随之有了巨大的转变,刑法的功能从原来的国家本位出发打击犯罪不断的向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保护人权倾斜,其中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法定在其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具体来看罪刑法定原则怎样引导刑法在保护人权道路上走得更好呢,这就是本文的由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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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刑事政策有着不同的目标导向,但二者不应是分离的。对罪刑法定中"罪"的理解必须纳入政策性的考量才能更好的满足社会灵活性需求。构成要件作为罪刑法定的最重要体现,其也从最初的以人权保障功能为核心走向了同时兼顾需罚性的政策性功能。李斯特提出的构成要件是纯客观的,威尔泽尔的构成要件融入价值性判断但未完全解决二者的冲突问题、罗克辛和雅各布斯都实现了对"李斯特鸿沟"的跨越,但实现路径截然不同。雅各布斯完全机能化的构成要件理论存在消解构成要件的人权保障机能的危险,因而不值得借鉴。构成要件最重要最基本的功能仍是实现人权保障。对于仍处在摸索构建教义学体系的我国来说,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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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刑法适用过程中享有自由裁量权,其价值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有利于法官在实现刑法严格规则的同时,克服作为成文法的刑法的局限性,避免严格准则主义对个别正义的抹杀。但是这种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否能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容呢?一、刑事自由裁量权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原则表明了刑法的价值取向,是法治主义在刑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首先,罪刑法定原则强调以法律限制权力,避免个人权力对公民自由的破坏,从而体现刑法对人权的有力保障;罪刑法定又涉及立法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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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善良公民的"大宪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权刑法保护问题,不仅是极为复杂的问题,而且也是无法回避的问题.然而,国内学界对此专论寥寥.首先界定了人权的概念,然后简述了人权的三种基本形态.并认为,刑法保护人权,乃刑法的内在价值和固有机能.剖析了1997年刑法典对一般公民人权予以保护的现状,认为它不愧为"善良公民的大宪章".若想真正实现人权由法定向实有的转化,就应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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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中国古代刑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而保障国民人权的刑法基本原则 ,首先是作为一种思想或主义登上历史舞台的 ,在东方和西方都有一个渐次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在西方 ,罪刑法定主义是针对法国大革命前封建专制国家的罪刑擅断主义而倡行的 ,旨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恣意枉行 ,而保护个人的权利 ,因而具有自由保障的机能 ,之后 ,伴随人权保障思想的展开 ,罪刑法定主义在欧洲大地得以广泛传播 ,并最终在1810年《法国刑法典》中被作为一项刑法的基本原则得以体认 ,其第4条规定 :“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 ,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未规定之刑罚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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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内涵在于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的协调统一,及在此基础上人权保障之优先。由此决定刑法的解释应以合理性原则为基础性限定条件,以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为补充性限定条件。相应地,刑法解释应采用限制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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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赵守敬王光龙经过多年的争论和酝酿,罪刑法定原则终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明确规定在修订后的刑法之中,这对于保证刑事司法活动的正确进行、减少和避免刑罚权滥用现象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将使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功... 相似文献